河海大學章程

河海大學章程

河海大學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河海大學第12屆黨委會第137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准的,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5年3月11日正式核准對外公布。

《河海大學章程》共12章88條,分為序言、總則、功能與權利、舉辦者與學校、學校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教學科研機構、教職工、學生、經費來源財務與資產管理、理事會校友會教育發展基金會、校徽 校旗校歌校慶日、附則等,總計11000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海大學章程
  • 外文名:Statute of Hohai University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1月20日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3號
  • 核准施行時間:2015年3月11日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功能與權利,第三章 舉辦者與學校,第四章 學校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第六章 教職工,第七章 學 生,第八章 經費來源、財務與資產管理,第九章 理事會 校友會 教育發展基金會,第十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第十一章 附 則,章程特色,

制定過程

我校自啟動《河海大學章程》編制工作以來,在學校黨委和行政的領導下,在全校師生、校友及相關單位的的積極參與下,經過前期籌備工作、調查研究、專題推進、初稿起草、徵求意見、審議審定等不同工作階段,經過兩年多的努力,在嚴格遵循法定程式、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集思廣益、凝聚共識,最終形成了提交教育部的章程核准稿。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3號(河海大學)

河海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2屆黨委會第137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河海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3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河海大學,源於1915年由近代著名教育家、實業家張謇創辦的河海工程專門學校,是中國第一所培養水利人才的高等學府。1924年與東南大學工科合併成立河海工科大學,1927年併入第四中山大學(1928年更名為中央大學,1949年更名為南京大學)。
1952年,南京大學水利系與交通大學同濟大學浙江大學等高校的水利系科以及華東水利專科學校組建華東水利學院。1985年確定校名為河海大學。1996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校,2000年由水利部劃轉教育部管理,2008年經教育部批准實施“優勢學科創新平台”建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學校依法治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登記名稱為河海大學,簡稱河海。英文譯名為Hohai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HHU。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
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江蘇省人民政府等共建。
第四條 學校在南京市、常州市設有西康路校區、江寧校區和常州校區。
學校住所地為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西康路1號。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設立和調整校區及住所地。
第五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六條 學校以為國家培養高素質創新型人才為己任,以探索真理、服務國家、造福人類、引領科學技術進步為使命,以“水利特色、世界一流”為願景。
第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把立德樹人作為教育的根本任務,著力提高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八條 學校以“艱苦樸素、實事求是、嚴格要求、勇於探索”為校訓,弘揚“獻身、求實、負責”的水利精神。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為基本職能,為國家、社會、行業和地方發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撐。
第十條 學校圍繞人才培養根本任務,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努力促進人才全面發展,致力於造就具有國際視野、崇尚科學精神、追求卓越、敢於創新的高素質創新型人才。
第十一條 學校鼓勵自由探索和協同創新,為知識創新、科技發展和行業進步提供重要支撐,面向科技前沿領域和國家、地區的戰略需求,密切與行業發展結合,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積極服務社會,提倡產學研結合,鼓勵科技成果轉化,為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第十三條 學校崇尚科學精神,倡導嚴謹學風,繼承“普下利物沐群生,天下有溺猶己溺”的崇高品格,弘揚河潤萬物的獻身精神,博大海納百川的寬闊胸懷,以治水智慧和科學追求豐富和發展人類文明與文化。

第二章 功能與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秉承“注重學生道德思想,以養成高尚之人格;注重學生身體之健康,以養成勤勉耐勞之習慣;教授河海工程必需之學理技術,注重自學輔導、實地練習,以養成切實套用之知識”的教學傳統,發揚“基礎寬、重實踐、學風正、品德優”的育人傳統,堅持“致高、致用、致遠”的教育理念。
第十五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開展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第十六條 學校的學科設定以工學為主,涵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人文藝術等領域,以水利學科為特色學科。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社會發展和辦學實際,統籌規劃學科布局,調整學科門類,促進學科協調發展,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不同培養層次、培養類型和學科專業的要求,確定和調整選拔學生的標準和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選拔的原則開展招生活動,依法自主選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
第十九條 學校實施國際化戰略,推進國際合作和交流,促進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的國際化,積極發展外國留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第二十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向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者著名的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可向著名專家學者授予名譽教授稱號。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社會組織的監督與評估。

第三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二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管理學校,核准學校章程,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學校領導人;監督學校辦學行為,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考核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提供辦學資金,保障辦學經費來源;維護學校利益,促進學校持續健康發展;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教學需要,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開展與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企業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薪酬分配;
(八)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
(九)國家規定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二十六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對學校辦學行為進行的監督、管理和指導,並接受專門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對學校的學科、專業和辦學水平、質量進行的評估。

第四章 學校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

第二十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河海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根據法律和黨內法規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其職責。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由黨委書記或者受委託的其他常委主持,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和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和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決策要經過師生參與、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和合法性審查程式,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經由委員會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制度。
第三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河海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政文化建設等職責。
第三十二條 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或者受委託的其他校領導召集和主持,處理學校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和其他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項。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校長助理組成。校長根據需要可指定其他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或者相關人員列席校務工作會議。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視情況參加。
學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校長專題辦公會。校長專題辦公會由校長或者校長委託的副校長主持,相關校領導和相關人員參加,研究落實具體工作。
校務會議和校長專題辦公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的最高學術機構。
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審定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審訂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六)制訂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以及學術道德規範;
(七)制訂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審定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八)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審定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組成,由召集人根據會議內容確定相關專門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參加。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校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確定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學校可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學術委員會特邀委員。
學校根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按章程履行職責。
學術委員會按照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作出授予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決定;
(二)選聘研究生指導教師;
(三)審核研究生培養方案;
(四)提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五)裁決學位授予爭議事項;
(六)決定學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或者主席委託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法定條件,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聘任。
學校制訂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細則。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工作細則履行職責。
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學科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規定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契約、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教職工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持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會議由執行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校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等依法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實現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學校為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鼓勵和支持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認真聽取其建議,並對其提案積極回應。
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分別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學生會、研究生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依據憲法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設定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公共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各自職責。
學校根據需要在校區設立派出機構,授權其就校區事務進行協調、管理和服務。
學校圖書館、檔案館、信息中心、校史館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文化交流等各項活動的開展。
第四十一條 學校舉辦或者出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及各自章程運營管理,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以與社會各界協定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實行校務公開制度。
學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依法開展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院。
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保障和支持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以黨政聯席會議、學術分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為內部治理的基本架構。
第四十五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實際擬定學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育教學活動;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四)提出學院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五)擬定內部工作規則,擬訂內部機構設定方案,提出學院人員的聘任和管理意見;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八)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院長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工大會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院黨組織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支持本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履行學校黨委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七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學院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項。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由院長、黨委(黨總支)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等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組成。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由院長或者受委託的其他學院領導主持,議題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協商確定。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
學術分委員會是學校學術委員會在各學院設立的基層學術委員會。
學術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院學科建設工作中的規劃、建設、資源配置等事項;
(二)審議學院專業設定、專業建設方案;
(三)審議學院內部學術機構設定方案、實驗室的建設方案;
(四)審訂學院教師職務聘任、引進人才、教師選聘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五)承擔校學術委員會以及學院認為需要提交審議、審定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術分委員會會議由學術分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學術分委員會會議由學術分委員會全體委員組成。
學術分委員會按《河海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組建,定期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術分委員會應制訂章程,提交學術委員會審定後實施。學術分委員會按章程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院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接受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校工會相關業務指導。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院領導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院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改革方案、學科建設、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學院的教職工聘任、獎懲規定、分配改革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聽取和審議學院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四)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五)聽取、審議學院其他重要事項。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教職工人數低於50人的學院可直接召開全體教職工大會。
第五十條 獨立建制的系、研究所、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研究院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任務。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編制數和學校事業發展需要,依法自主聘用各類人員,對其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獎勵或者處理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學校管理和保障服務,按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五)就職務聘任、年度考核、待遇及獎懲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學校制度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二)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勤勉工作,完成崗位任務;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法律、法規、規章、學校制度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教師,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尊重並保障教職工在教學、研究和學習方面依法享有學術自由的權利,鼓勵和支持教職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工進行有計畫地培養與培訓,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工資福利政策,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待遇制度。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學校制度規定和契約約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六十條 學校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依法設立教職工權利救濟機構。
第六十一條 特聘教授、兼職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學校制度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七章 學 生

第六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以及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照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和選修課程,公平獲得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八)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章、章程以及學校內部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五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誠實守信,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和綜合素質;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第六十六條 學校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課外活動。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公益服務以及開展勤工助學、自主創業活動,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鍛鍊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八條 學生團體經學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開展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六十九條 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支持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申請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或者減免學費。
第七十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入學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職業生涯規劃指導以及就業創業指導等服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依法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
第七十二條 對於不具備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由學校或者學校授權的職能機構另行制定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八章 經費來源、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七十三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的經費籌措機制,鼓勵和支持學院、職能機構和教職工依法面向社會籌措辦學經費,獲取社會支持。
第七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嚴格預算管理,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公開有關財務信息,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依法自主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學校資產安全、完整,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學校依法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學校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商譽等無形資產。
第七十六條 學校不斷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學科研和師生員工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服務。

第九章 理事會 校友會 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七十七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
理事會是對學校辦學定位、戰略規劃、重大決策等重要事項進行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的機構,旨在促進學校密切社會聯繫、擴大決策民主、爭取社會支持、完善監督機制。
理事會由學校和熱心於高等教育事業、關心和支持學校發展的舉辦者、政府部門、共建單位、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傑出校友和社會各界人士等組成。
理事會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及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七十八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
曾在學校學習或者進修過的學生、學員,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訪問學者、兼職教師等均為學校的校友。
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會資源,促進學校發展。對學校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在當地有關部門指導與規範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院系、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在校友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校友會依其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第七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
教育發展基金會代表學校接受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各界團體及個人的捐贈,依法開展募捐及籌資活動,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學校鼓勵企事業單位、各界團體和個人捐資助學。
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自身章程開展工作。

第十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第八十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梅花形圖案徽標,中間為“河海”篆字,篆字上方是鄧小平同志題寫的校名,下方是學校的建校年份“1915”和英文名稱。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校名或者學校徽志與學校英文大寫的標準組合,旗面採用學校標準色。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歌為《大哉河海奔前程》。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27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會審定。
章程草案經討論審定後,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說明,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核准後,學校予以公開發布。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訂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或者校務工作會議提議,並依章程制定程式進行。
第八十六條 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進行制定和修改,不得與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章程特色

章程廓清了學校與水利高等教育的歷史脈絡,明確學校源於中國第一所培養水利人才的高等學府;突出了學校以為國家培養高素質創新型人才為己任,以探索真理、服務國家、造福人類、引領科學技術進步為使命,以“水利特色、世界一流”為願景;彰顯了以校訓“艱苦樸素、實事求是、嚴格要求、勇於探索”為核心要素的河海精神、河海品格;提出了人才培養要在繼承教學傳統、發揚育人傳統的基礎上,堅持“致高、致用、致遠”的教育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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