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教育基金會

浙江大學教育基金會

浙江大學教育基金會,英文譯名為:“Zhejia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為“ZJUEF”。浙江大學教育基金會的宗旨:匯八方涓流、襄教育偉業,全面支持和推動浙江大學的建設和發展。浙江大學教育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教育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大學教育基金會
  • 外文名:Zhejia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 成立時間:1994年3月
  • 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發展歷史,業務範圍,組織機構,機構章程,項目介紹,捐贈管理辦法,

發展歷史

為紀念竺可楨老校長的卓越功績,弘揚他親自倡導的“求是”精神,開拓海內外共創教育大業渠道,加快浙江大學進入世界一流大學的進程,為國家培養更多的棟樑人才,1994年3月,浙江大學聯合社會各界成立“浙江大學竺可楨教育基金會”。
2000年5月,原“浙江大學竺可楨教育基金會”和原“杭州大學基金會”融合而成新的“浙江大學竺可楨教育基金會”。
2004年11月,根據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基金會管理條例》,“浙江大學竺可楨教育基金會”重新進行登記註冊,更名為“浙江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2006年7月,經教育部批准,“浙江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在國家民政部重新進行登記註冊,更名為“浙江大學教育基金會”。
2010年2月,浙江大學教育基金會被民政部授予“中國社會組織評估等級4A”等級。

業務範圍

浙江大學教育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支持浙江大學建設、建造、更新教學和科研設施;
(二)扶植浙江大學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重點課程的建設;
(三)支持浙江大學人才引進,資助聘請世界知名學者來校講學;
(四)資助優秀教師及在校學生出國交流、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五)資助召開高層次國際學術會議;
(六)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七)資助在校貧困學生。

組織機構

名譽理事長
路甬祥
顧問
潘雲鶴 湯永謙 李摩西
理事長
金德水
副理事長
姒健敏
理事(按姓氏筆劃)
石毅銘 葉 民 任少波 來茂德 吳朝暉 鄒曉東 張土喬 張美鳳
陳子辰 羅衛東 金德水 姒健敏 鄭 強 趙 建 褚 健
秘書長
張美鳳(兼)
監事長
萬春根
監事
羅泳江
副秘書長
吳 晨 顧玉林

機構章程

浙江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浙江大學教育基金會,英文譯名為:“Zhejia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為“ZJUE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匯八方涓流、襄教育偉業,全面支持和推動浙江大學的建設和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教育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塘路388號浙大紫金港校區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支持浙江大學建設、建造、更新教學和科研設施;
(二)扶植浙江大學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重點課程的建設;
(三)支持浙江大學人才引進,資助聘請世界知名學者來校講學;
(四)資助優秀教師及在校學生出國交流、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五)資助召開高層次國際學術會議;
(六)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七)資助在校貧困學生。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4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
(三)關心本基金會的發展,熱心本基金會的工作;
(四)對本基金會有實質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界享有較高威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浙江大學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本基金會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基金會章程,擁護基金會宗旨;
(二)參加基金會理事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五)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七)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八)積極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
(九)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支持浙江大學建設、建造、更新教學和科研設施;
(二)扶植浙江大學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重點課程的建設;
(三)支持浙江大學人才引進,資助聘請世界知名學者來校講學;
(四)資助優秀教師及在校學生出國交流、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五)資助召開高層次國際學術會議;
(六)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七)資助在校貧困學生;
(八)支持、投入與浙江大學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相關的其他項目;
(九)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對外投資額在人民幣5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將剩餘財產轉入浙江大學計畫財務部,由浙江大學按照本基金會原章程精神,專款專用;
(二)將剩餘財產轉入同類教育基金會;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7年10月25日首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項目介紹

目前社會各界通過基金會設立的捐贈項目有400餘項,包含支持基礎設施建設、設立人才引進基金、設立獎助學金、國際交流獎學金、支持學科建設、資助校園文化以及支持社會公益活動等有利於浙江大學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各種項目。
基礎設施項目:社會各界通過全額、部分捐款或者冠名等方式,先後捐建20多棟教學科研建築,為我校培養卓越人才、充分整合資源、促進教學科研工作,創造了良好的校園環境。
人才引進項目:通過設立各種講座教授基金和人才培養基金,請進大師級人才,同時吸引、穩定、培養一流教師隊伍,已有光彪講座教授、永謙學者等項目。
獎助學金項目:獎、助學金的設立,旨在鼓勵學生勤奮學習、全面成長,在基金會資助項目中,有近1/3的項目是社會各界人士和校友捐贈的獎、助學金,基金會每年資助學生3600人,年度資助總額1200多萬元人民幣。
國際交流獎學金項目:為實現浙江大學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未來領導者的目標,校友和社會各界在我校捐贈設立21項國際交流獎學金,年度資助總額約370萬元人民幣。
學科建設發展項目:支持學校更新教學和科研設施,扶植浙江大學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重點課程的建設,致力各種學術研究,為社會實踐提供科學依據,社會各界設立了多項學科建設發展基金。
校園文化活動項目:資助多項學生社團活動、文化體育活動以及校園文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對於進一步提升校園文化內涵、營造良好的校園人文環境及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社會公益活動項目:基金會積極開展社會公益活動,從地震災後國小重建到西部地區稻魚共生系統項目,從全國性的節能減排大賽到面向全球華人中學生的數學獎項,以及廣西宜山西遷紀念碑、雲南屏邊希望國小的建設,基金會成為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公益事業的堅實橋樑。

捐贈管理辦法

浙江大學接受社會捐贈管理辦法
浙大發[2007]3號
(2007年1月修訂)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類捐贈項目的統一管理,充分發揮社會捐贈在學校建設與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內外捐贈款項是補充學校辦學經費的重要來源之一。學校鼓勵校內各單位和個人積極向社會各界籌措辦學資源,募集辦學資金,合理、規範地管理和使用社會捐贈,提高社會捐贈的使用效益。
第三條 接受社會捐贈的基本原則:
1.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2.遵循捐贈自願和無償的原則,不得強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3.不得將捐贈款項挪作他用;
4.堅持尊重捐贈者意願與符合學校利益相統一。
第一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浙江大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校基金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同意,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私募基金會,屬非營利性基金會法人。
學校成立浙江大學教育基金會理事會,全面領導、協調和管理全校接受社會捐贈工作。
第五條 校基金會的主要任務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會章程規定,廣泛聯繫海內外各界,為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募集資金、管理資金、使用資金。其職責是:
1.制定接受捐贈、資金運作管理等規章制度,經學校批准後施行;
2.提供社會捐贈與受贈的法律法規、協定文本、辦事程式等諮詢服務;
3.策劃、聯絡捐贈項目;
4.審核、辦理學校及各學院(單位)接受社會捐贈的相關手續;
5.跟蹤了解捐贈的到位情況,負責對各捐贈項目的財務管理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6.協調落實捐贈協定中學校應享受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監督、保障捐贈協定的執行;
7.組織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申請、立項、專家評估及理事會審批工作;
8.負責基金的運作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9.負責提出資金籌集的獎勵建議方案;
10.負責各類捐贈證書及捐贈紀念品的製作與頒發;
11.匯集捐贈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贈檔案。
第六條 發展聯絡辦公室是負責學校對外發展聯絡、校友事務管理、社會辦學資源拓展工作的直屬機構。學校授權其承擔以下有關接受社會捐贈的主要行政職責:
1.按照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制訂學校開拓辦學資源籌措渠道的規劃和辦法,經學校批准後實施;
2.廣泛聯絡校友和海內外各界人士,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和溝通聯繫工作。建立信息庫和數據中心,為學校開拓辦學資源提供政策建議和決策服務;
3.統一協調和歸口管理全校接受社會捐贈工作,並負責有關項目的具體實施;
4.對學校利用社會捐贈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及時向捐贈者反饋有關情況;
5.對基金會募集資金的運作進行管理,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6.指導和協助各學院(單位)開展院級基金的管理工作;
7.安排接待捐贈人士和捐贈單位代表的來訪;
8.具體負責浙江大學教育基金會秘書處工作。
第七條 各學院應充分重視接受社會捐贈工作,明確分管領導,成立學院基金管理委員會,並制定相應的基金管理辦法,報學校審核備案。
第二章 基金的設立
第八條 根據捐贈者意願,基金可分為非限定性基金(捐贈者不指定捐贈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贈者指定捐贈用途的基金)。
根據基金設立的性質,基金可分為永久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動本基金(動用基金本金)。.
根據基金來源、用途或金額的不同,基金可分為學校基金和學院基金(指各學院向社會募集資金或接受捐贈所形成的面向本學院的基金)。學校基金包括竺可楨教育基金及面向全校的有關專項基金。
第九條 各學院可在基金會設立學院基金或專項基金。學院基金的設立應由相關學院擬定所設基金的章程和管理辦法,報校基金會審核備案。
第十條 各學院在爭取社會捐贈和辦理過程中,應與校基金會取得聯繫,填寫《浙江大學接受社會捐贈登記表》(附屬檔案一),接受有關捐贈內容、捐贈對象、捐贈用途、財務管理、基金章程、協定文本等方面的諮詢與審核,並按規範的格式與捐贈方簽署協定。協定由校基金會存檔備案。
第十一條 新設基金應在充分尊重捐贈者意願的前提下,主要用於提高我校科學研究、人才培養水平和辦學條件的各項事業,包括資助學科、師資隊伍、實驗室、基礎設施等建設,設立獎教金、獎學金、助學金、國際交流基金、科學研究基金等。
第十二條 基金的名稱一般由“浙江大學”(或浙江大學有關學院名稱)、出資者個人或團體名稱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組成。如“浙江大學湯永謙學科建設發展基金”、“浙江大學南都獎學基金”、“浙江大學土木建築規劃教育基金”、“浙江大學計算機學院何志鈞教育基金”等。
第十三條 除外設獎助學金外,以浙江大學或捐贈方冠名設立的專項基金,原則上其本金應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
第十四條 對有關社會捐贈項目,學校將根據情況從段永平先生、劉昕女士募集捐贈和丁磊先生捐贈的等額配比基金中予以資金配比(單項不超過100萬美元)。享受配比的捐贈項目必須是在校基金會秘書處聯繫備案的,與浙江大學(或校基金會)正式簽約的,其資金進入校基金會帳戶的項目。具體由校基金會秘書處根據配比基金的設立原則提出方案,經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後,報配比基金的捐贈方審核確定後實施。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條 各項基金應本著“公開透明、平等競爭、擇優獎勵、擇需資助”的原則使用,使基金髮揮最大效能。
第十六條 基金資助項目的申報、評審工作,由基金管理部門按照有關基金的章程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獎教金和獎學金的評選工作,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人事處、學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等)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和相關基金的章程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各項基金由校基金會統一進行會計核算(收付款項、開具收據、日常報銷、編制報表等),並接受基金會業務主管部門(國家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和審計部門的年度檢查和審計。
校基金會於每年年初向校長辦公會議提交上年度基金執行和使用情況的報告,並按照民政部《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的要求進行信息公布。
第十九條 學院基金由相關學院基金管理委員會具體管理和實施,也可委託校基金會具體管理和實施。特殊情況可由校基金會會同學院基金管理委員會另行商定。
第二十條 基金資助項目完成後,獲資助者須向基金管理部門提交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一條 所有捐贈款項均應進入校基金會帳戶,其中基建類項目捐贈款由校基金會轉撥學校計畫財務處,並按捐贈協定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及基金運行情況,各基金每年可從可用經費中提取適量管理費,用於專家評審及日常行政辦公開支等,可累積使用。
第二十三條 捐贈款的入帳與使用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及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各項捐贈單獨設帳,按項目獨立核算,並定期編制會計報表,接受審計。
第二十五條 學校接受的實物捐贈(指除現金以外的捐贈,如圖書、儀器設備、車輛、苗木、建材及系統軟體等),除與捐贈方簽訂協定外,還須填寫《浙江大學接受實物捐贈登記表》(附屬檔案二),由受贈單位向學校圖書館、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後勤管理處、計畫財務處等業務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按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登記入帳,並報校基金會備案。
第四章 基金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學院基金因完成宗旨、協定期限到期或捐贈方終止捐贈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該學院基金管委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並報校基金會審查備案。
第二十七條 基金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八條 基金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原則上由該基金管委會或理事會提出意見,並報校基金會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一般套用於與該基金宗旨相關的事業,可納入竺可楨教育基金或學校其他專項基金中進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為加強內部管理和信息溝通,有關捐贈意向信息應及時向校基金會秘書處登記備案。捐贈協定一律由浙江大學或浙江大學教育基金會名義對外簽署。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最終應由學校出面配合進行洽談。
任何單位與個人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以浙江大學或浙江大學教育基金會名義在社會上募集或接受捐贈。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學校和捐贈者等各方協商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浙江大學教育基金會理事會負責解釋。原《浙江大學接受社會捐贈管理辦法》(浙大發[2003]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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