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學章程

江南大學章程

江南大學章程》 是江南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江南大學章程》共十章六十九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管理體制、第四章學院和職能機構、第五章教職員工、第六章學生、第七章經費、資產、後勤、第八章外部關係、第九章學校標識、第十章附則。

江南大學章程》2015年1月20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3月11日經教育部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南大學章程
  • 外文名:Jiang Nan University  Charter
  • 發布單位:江南大學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4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1月20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5年3月1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4年9月30日下午,江南大學《江南大學章程》建設工作會議在行政樓B305會議室召開。校長陳堅、副校長高衛東、校長助理張弛,以及《江南大學章程》建設工作組和秘書組全體成員出席會議。會議由副校長高衛東主持。校長助理張弛首先作工作部署報告。報告詳細地闡述了《江南大學章程》建設工作的重要意義和國家對高校章程建設的工作要求,對我校的章程建設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副校長高衛東主持討論了大學章程編制進程安排和任務分解方案,與會的工作組和秘書組成員就大學章程的建設方案和應體現的學校特色進行了熱烈討論。
2015年1月20日《江南大學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務會議審議,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審定,抄送上報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2015年3月11日《江南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予以核准,自學校頒布之日起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4號
江南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3屆黨委會第5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江南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3月11日

章程內容

江南大學章程
序言
江南大學源於1902年創建的三江師範學堂,歷經國立中央大學、南京大學等發展時期;1952年由南京大學、復旦大學、武漢大學、浙江大學、私立江南大學的有關係科組建南京工學院食品工業系;1958年該系整建制東遷無錫,建立無錫輕工業學院;1962年無錫紡織工學院併入無錫輕工業學院;1995年更名為無錫輕工大學。2001年,無錫輕工大學、江南學院、無錫教育學院合併組建江南大學;2003年,東華大學無錫校區併入江南大學。
學校以“篤學尚行,止於至善”為校訓,以“彰顯輕工特色,服務國計民生;創新培養模式,造就行業中堅”為辦學理念,以“建設特色鮮明的研究型大學”為戰略目標,努力培養高素質創新型專門人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江南大學;英文校名為 JIANGNAN UNIVERSITY。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江蘇省無錫市蠡湖大道1800號。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江南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六條 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行政、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學校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各種層次的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和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主管部門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
第九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教育發展規劃,指導學校的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確保學校實施的高等教育活動的公益性;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考核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根據學校辦學實際情況,調整對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配置;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事項;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處罰及調整。
第十條 學校舉辦者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的行使,制止、排除任何侵害或者妨礙學校行使自主權的行為,為學校提供辦學自主權救濟途徑;為學校提供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支持學校成為國家科學研究基地;保障學校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為學校進行的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最佳化教育結構,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訂招生方案,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二)制訂人才培養計畫,發揮各學科的特色和優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三)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活動;
(四)開展與海內外大學、研究機構和企業等各種主體的交流和合作;
(五)根據學校實際需要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工資及津貼分配;
(六)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資產;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二條 學校行使本章程規定的自主權,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遵從學校辦學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基於程式透明、公正公平、信息公開、民主決策、多方監督的原則,制定嚴格和明確的權利行使制度,按照國家和學校的信息公開規定依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舉辦者監督、校內民主監督及社會監督,確保民主和規範地行使各項自主權。
第十三條 學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學校安全與穩定,維護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活動的前提下,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保障國有資產安全;
(六)依法接受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實行幹部任期責任制。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學校黨的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須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如遇重大問題可以按其議事規則隨時召開。
學校常委會由全委會選舉產生。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因故缺席可委託副書記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江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學校可另設副校長、校長助理等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的主要職權有: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因故缺席可委託黨委書記或副校長主持會議。
校務會議參加成員有校長、副校長、黨委常委、校長助理、黨委辦公室主任和校長辦公室主任。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視情況參加。工會主席、監察處處長列席會議,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或相關人員根據需要列席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2次。校長認為必要,可臨時召開。會議須有1/2以上出席人出席方可召開。
校務會議議題由分管校領導在深入調研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經校長、黨委書記協商確定。校長或會議主持人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依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本章程,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保障學術委員會根據其章程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校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應當根據需要,在學院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託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第二十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依法負責學校學位管理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有:
(一)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工作,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二)研究、處理授予學位中產生的爭議;
(三)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
(四)審議博士、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五)其他依法需要校學位評定委員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校務公開、實行民主辦學的組織形式。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行使職權。教職工代表大會可設定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其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四章 學院和職能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院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一)學院設立黨委(黨總支)。學院黨委(黨總支)在校黨委領導下進行工作,負責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本學院行政負責人在職責範圍內履行其職責;
(二)學院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隊伍建設等工作,定期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評議和監督;
(三)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國際合作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者協商確定;
(四)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等二級學術組織,充分發揮其在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五)學院建立和完善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定黨群和行政職能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調整。各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獨立建制的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圖書館等教學科研、公共服務機構。各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和學校授權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積極支持各級各類教學實習實訓基地、科研基地和文化展館的建設,納入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統一規劃,不斷提高其建設水平和質量。
第二十九條 學校舉辦或出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和事業發展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組成比例。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崗位聘任(用)制度,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崗位設定原則,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進行崗位聘用工作。學校按規定自主分類實行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職務聘任制度。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的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各種榮譽稱號和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提出異議或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的義務:
(一)關心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履行崗位職責;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學校利益;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學校依法履行對離退休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六章 學 生
第三十七條 學生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 學生享有的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
(三)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的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參加合法的社會活動和文體活動;
(六)公平獲得各類資助及各級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教學活動、學術研究、校園文化、管理服務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提出異議或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學生應履行的義務:
(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和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創新、創業、就業的教育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第四十三條 學校採取設立獎學金、勤工助學崗位等多種措施為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者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四十六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第四十七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以節約資源和合理利用資源為重點,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經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五十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學校聲譽、校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五十一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與服務質量,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外部關係
第五十二條 學校積極推動與政府部門的合作,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廣泛爭取公共支持,全面促進互動發展。
第五十三條 學校密切與行業組織、企業單位、科研院所和其他教育機構、高等學校的合作,推動協同創新,促進產學研用深度合作。
第五十四條 學校與國際高水平大學和科研機構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國際化,提升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由辦學相關各方代表參加,作為促進社會合作、擴大決策民主、爭取辦學資源、接受社會監督、支持學校發展的機構。董事會根據其章程組織並開展活動。
第五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江南大學校友是指在江南大學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教職員工與進修人員,以及被學校授予名譽博士學位和各種榮譽稱號的各界人士。
江南大學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結成的、經民政部門註冊的非營利性民眾組織。旨在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加強母校與校友的聯繫,鼓勵校友參與母校建設。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江南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為民政部門批准建立的獨立法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從事相關活動,聯繫社會各界,籌措教育基金,弘揚公益精神,推動教育發展。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校標為雙圓套圓形徽標(圖1),主體造型宛如勇往直前的帆船,象徵奮進開拓,自強不息;又似一座高山,象徵肩負攀登科學高峰、認知宇宙萬物、探索未來世界的歷史使命。標誌下部捲動的波浪形似一摞書籍,體現“篤學尚行,止於至善”的精神。校標的標準色為“江南綠”(C100 M10 Y10 K60),象徵學校事業發展生機勃勃,綠意盎然。
中文校名採用毛體“江南大學”。
學校輔標以校名英文首字母“J”為設計源(圖2)。
第六十條 學校校徽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員工為紅底金字,本科生為白底金字,研究生為黃底金字,規格為47×14mm。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校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分別印有江南綠色、規定字型的“江南大學”校名、校名英譯全稱和校標(圖3)。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校歌為《江南大學校歌》。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校慶日為11月17日。
第六十四條 學校吉祥物為“太湖神黿”(圖4),源於太湖地區“震澤神黿”,象徵著堅韌執著、勇於拼搏、奮發向上的精神。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務會議審議,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
本章程生效之後,學校各部門可根據本章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與本章程不一致的原有規章制度,應遵照本章程有關內容予以修改或廢止。
校長辦公室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如需修訂,由校務會議提議修改,修訂程式依本章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進行。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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