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城市亮化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城市亮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營造優美、文明、繁榮的城市夜景,進一步最佳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亮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營造優美、文明、繁榮的城市夜景,進一步最佳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區範圍內。本辦法所稱城市亮化指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設定的各種燈光,包括沿街單位樓體亮化、構築物亮化、樹木亮化、各類塔的亮化、橋樑亮化、廣告設施亮化等。
第三條城市亮化遵循統一規劃、業主承擔、全面覆蓋、重點突出、長效亮化的原則。
第四條下列建(構)築物、設施及場所應實行亮化:
(一)城市主次幹道兩側的建(構)築物,以及主次幹道兩側以外、在視野範圍內的高大、重要建(構)築物;
(二)橋樑、廣場、公園、風光帶、景點、街心花園等公共場所;
(三)各類發射、接收塔;
(四)戶外廣告設施;
(五)繁華商業區;
(六)城市出入口;
(七)城市雕塑;
(八)按照城市亮化規劃應當設定的其它建(構)築物、設施、場所。
第五條市城市建設執法局是本市城市亮化主管部門,市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規劃時應會同市城市建設執法局,將城市亮化納入規劃內容;住建、房產、供電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亮化工作。
第六條城市亮化應按照規劃的要求與建(構)築物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構)築物預決算。
第七條住建、規劃、房產部門在對建(構)築物進行相關審批許可時,應將亮化作為規劃建設條件之一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不予審批。
第八條亮化工程建設應堅持“三化”要求,即標準化、規範化、工藝化,建成精品工程。
第九條城市亮化應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和節能燈具。
第十條亮化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裝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定,同時配備防水、防火、防風、防漏電、防爆等保護設施,保證設定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條亮化燈飾的光源、顏色、造型不得與交通信號燈等特殊用途的燈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
第十二條城市亮化建設由產權單位(個人)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不得推諉扯皮。
第十三條亮化設施由設定單位(個人)負責維護,保持功能良好、容貌整潔。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陳舊以及損壞的,應當及時維護、修復或者更換。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變、移動、損壞亮化設施。
第十五條亮化燈飾春、秋季亮燈時間為18:00—22:00,夏季為19:30—22:30,冬季為18:00—21:00。各單位應按市城市建設執法局要求按時開啟,不得有燈不開、開而不全、時開時關、遲開早關。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建設執法局責令整改:
(一)未按城市亮化規劃要求設定亮化設施的;
(二)擅自改變、移動、損壞、拆除亮化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時間開啟亮化燈飾或提前關閉的;
(四)亮化燈飾沒有全部開啟的;
(五)亮化設施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陳舊以及設施損壞,未按照市城市建設執法局的要求進行維護、修復或者更換的。
第十七條故意損毀、偷盜亮化設施,或者拒絕、阻礙城管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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