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城市燈光亮化管理辦法

《葫蘆島市城市燈光亮化管理辦法》經2011年葫蘆島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9月1日以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36號發布。該《管理辦法》包括總則、燈光亮化範圍和對象、燈光亮化設定與維護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27條,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城市燈光亮化管理辦法
  • 時間: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 代市長都本偉
  • 屬性:管理條例
通知公告,辦法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通知公告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36號
《葫蘆島市城市燈光亮化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都本偉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葫蘆島市城市燈光亮化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美化環境,加強城市亮化建設,依據《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和《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燈光亮化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燈光亮化,是指為美化城市環境,對商業街、旅遊景區、主次幹道、重點橋樑、河流、廣場、綠地等地方所設定的照明設施。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城市燈光亮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城市燈光亮化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規劃部門負責將全市燈光亮化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財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供電等部門或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燈光亮化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燈光亮化堅持政府引導、科學規劃、多元投入、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二章

燈光亮化範圍和對象
第六條 下列部位必須進行亮化建設:
(一)城市主次幹道、重點橋樑、河流、廣場、公共綠地和其他公共場所。具體為:龍灣大街、海辰路、海星路、海濱路、龍程街、龍繡街、龍警路、文化路、連山大街、中央大街、新華大街、興工大街、錦葫路、渤海路、群英路、紅星路、站前南路、文興路、興化路、化機路、化工路、政府廣場、市委廣場、站前廣場、體育休閒廣場、連山廣場、龍灣公園、龍背山公園、五里河橋、新華立交橋、海濱立交橋、泰康橋、龍港橋、玉皇橋、連山河、五里河、茨山河等。
(二)主次幹道以外街路7層以上的建築及商業門店相對集中的路段。
(三)景觀街、商業街、主次幹道、廣場周邊建築工地的建築現場要設定夜景亮化彩光門和亮化圍檔。
(四)其他需要設定燈光亮化的部位。

第三章

燈光亮化設定與維護管理
第七條 城市燈光亮化應以路燈亮化為基礎,以沿街店面亮化為主體,以高層建築泛光燈、輪廓燈亮化為襯托,以戶外廣告亮化為點綴,進行規劃與設定。
第八條 城市燈光亮化設施的設定與維護堅持誰設定誰維護、誰運營誰出資的原則。
(一)市政設施、重點橋樑、河流、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按照市政府劃定的範圍和市政府明確的責任主體設定與維護。
(二)沿主次幹道兩側的建築物、構築物的燈光設施,由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負責設定與維護。住宅樓由建設單位負責設定與維護。
(三)沿街兩側商服門點經營性的廣告、牌匾亮化、裝飾性燈光設施由商業門點經營戶負責設定與維護。
(四)路燈按照管理許可權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其他城市燈光亮化設施,由其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建設單位負責。
(六)政府各部門辦公建築及市政設施、重點橋樑、河流、廣場、公共綠地等其他公共場所的燈光亮化設施的設定與維護資金由市、區財政負責,其他誰設定、誰維護、誰出資。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大中型建(構)築物(包括戶外廣告),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定城市燈光亮化設施的,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條 現有建(構)築物,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定城市燈光亮化設施的,其產權單位或管理使用人應當設定城市燈光亮化設施。
第十一條 城市亮化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照明設施設定的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國家有關技術規定。亮化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設計和施工。
第十二條 設定城市燈光亮化設施,要採用節能環保燈具和LED(半導體發光二極體)等新型現代光源,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裝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定和施工規範,採取相應的防水、防火、防風、防震、防漏電、防爆等保護措施,保證設定牢固和使用安全。具體符合下列條件:
(一)色彩亮麗,圖案文字清晰,講究藝術品位;
(二)臨街標牌和燈飾應當整潔美觀,用字規範,書寫工整,不得有殘缺字;
(三)不影響建築物原有風貌和結構安全;
(四)不影響市容及交通和消防通道;
(五)不影響城市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
(六)圖案、造型、規格比例與建(構)築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七)在機動車通行道路兩側設定城市燈光亮化設施,要採取眩光限制措施。亮化燈飾的光源、顏色、造型不得與交通信號燈等特殊用途的燈光相似,避免混淆。
第十三條 城市燈光以黃白顏色為主。辦公樓除單位標識外,原則上不超過三種顏色;住宅樓以柔和的黃色光源為主;河流、公園、廣場、橋樑等公共場所及市政設施可根據周圍的環境及實際需要設定燈光顏色。
第十四條 一條道路上的路燈應選用同一樣式,造型要簡潔、美觀、大方。路燈桿的間距、高度要合理、協調。
城市主次幹道的路燈桿應保持完好,與道路垂直,不得歪斜,燈桿上不得亂貼亂畫或亂掛雜物。
第十五條 城市燈光亮化設施設定後,應由燈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亮化工程實施單位或個人要落實專人負責,加強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查燈光設施,保持燈光設施完整和功能良好,發現破損、缺字斷亮或污濁陳舊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確保功能良好、容貌整潔。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殘缺損壞的,應在3日內修復。其他影響燈光亮化的,必須及時報告燈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門,並按主管部門所確定的期限予以修復。
第十七條 城市燈光亮化設施必須按規定時間啟閉燈,不得有燈不開、開而不全、遲開早關。
路燈的啟閉時間,根據季節調整變化,按照城市路燈管理單位的規定執行。
其他城市燈光亮化設施啟閉時間:5月1日—8月31日為19:30—22:30;9月1日—次年4月30日為18:30—21:30,其中1月1日—3日、5月1日—3日、10月1日—7日、農曆12月23日—正月15日閉燈時間延長二小時。
大型裝飾性射燈開啟時間:1月1日—3日、5月1日—3日、10月1日—7日、農曆12月23日—正月15日,啟閉時間按上款規定執行。
重大活動需變動啟閉時間的,另行通知。
第十八條 禁止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城市燈光亮化設施。確需改變、移動、拆除城市燈光亮化設施的,須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更新。
第十九條 納入城市燈光亮化規劃範圍內的城市燈光亮化設施用電,經供電單位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後,按照國家目錄電價標準繳納電費。亮化電費誰設定誰繳納。
第二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城市燈光亮化工作的監督檢查,認真做好記錄。對各單位亮化設施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損壞的,及時通知有關單位維修,每季度向市政府報告一次亮化工作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臨街建(構)築物及廣場、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等處裝飾性燈光設施的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不按規定設定和維護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住房與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32條規定,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不按規定時間啟閉亮化設施、有燈不開或開而不全、未在規定時間內修復城市燈光亮化設施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予以公開曝光。
第二十三條 故意損毀、偷盜亮化設施,或者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亮化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興城市建昌縣南票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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