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泰安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由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7年8月14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7年8月14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有關單位:
《泰安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14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市政務信息資源管理,推動政務信息資源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山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泰安市行政區域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活動,各政務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依託電子政務網路具體開展信息共享活動。
第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統稱“提供部門”)應及時回響並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三)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進行政務信息資源的採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籌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交換體系。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承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評估等工作;組織實施政務信息資源建設和共享重大事項,牽頭構建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已分享資料夾和交換體系,組織建設並管理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公共基礎設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標準或規範,定期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進行檢查評估。
各縣(市、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第二章 共享基礎設施
第六條 共享交換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 是管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由市政府辦公室依據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體系標準,依託市電子政務網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各政務部門負責本部門與共享平台的聯通,並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以下簡稱“共享信息”),從共享平台獲取並使用共享信息。
第八條 政務部門間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和業務協同必須通過共享平台進行,政務部門之間不得重複建設跨部門使用的目錄系統和交換系統。跨層級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通過市級共享平台進行。
各縣(市、區)、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泰安旅遊經濟開發區統一使用市級共享平台,不再建設獨立共享平台。
第三章 信息目錄
第九條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以下簡稱《資源目錄》)和《政務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以下簡稱《已分享資料夾》)是實現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各政務部門按照標準規範,對政務信息資源進行梳理,確定可供共享的信息資源及共享條件,編制《已分享資料夾》。
政務部門對不予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在《資源目錄》中明確,並提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由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部門核定。
第十條 各政務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資源目錄》和《已分享資料夾》登記、審核、發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在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上報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統籌確認市級政務部門編制、提交備案的《資源目錄》,編制形成《泰安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泰安市政務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界定共享信息的名稱、類別、提供單位、提供方式、共享條件和範圍、更新時限等。
各縣(市、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編制本地《資源目錄》和《已分享資料夾》。

第四章 政務信息資源分類與共享要求
第十二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第十三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及目錄編制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相關政策依據。
(二)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基礎信息項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依據整合共建原則,通過在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設或通過接入共享平台實現基礎數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在部門間實現無條件共享。
(三)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主題信息資源,如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等,應通過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編制並維護。
第五章 共享信息的提供與使用
第十四條 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原則上通過市電子政務網承載,通過共享平台與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交換數據。各政務部門要抓緊推進本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向市電子政務網遷移,並接入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門共享信息的業務信息系統,必須通過共享平台實施信息共享,原有的跨部門信息共享交換系統應逐步遷移到共享平台。
第十五條 凡是列入《已分享資料夾》的信息,政務部門必須以電子化形式,按照統一規定和標準,向共享平台提供信息訪問接口和接口規範說明文檔等。
第十六條 各政務部門要按照法定職責採集信息,明確信息收集、發布、維護的規範和程式。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部門要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與本部門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七條 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在共享平台上直接獲取;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使用部門按答覆意見使用共享信息,對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說明理由;屬於不予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以及有條件共享類中提供部門不予共享但確需使用的信息資源,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部門協調解決。
各政務部門應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屬於共享平台可以獲取的信息,各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複提交。
第十八條 各政務部門可通過信息查詢、直接數據交換、接口服務或其他定製處理等共享服務模式獲得信息資源的共享服務。
第十九條 共享平台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實現日誌、信息查詢日誌等情況進行記錄,記錄數據保留時間為5年。
第二十條 各政務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共享信息資源庫託管在共享平台,並自行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不按照《已分享資料夾》公布的更新時限提供和更新信息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部門有權對其享受權益進行必要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政務部門可對外公開的、允許加工利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可提供各類社會機構和個人開發利用。
第六章 共享安全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公安部等4部委《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公通字〔2007〕43號)規定,共享平台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安全保護等級為第三級。
第二十四條 按照“誰建設,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電子政務網路、共享平台建設和管理部門以及各使用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安全保密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做好異地備份工作,落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措施,建立健全運行維護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確保共享平台的安全穩定和可靠運行。出現安全問題應及時向市信息安全、保密等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職能部門處置。
第二十五條 政務部門所獲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於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目的,並對共享信息的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以及泄露等行為負責。信息提供單位不對信息在其他政務部門使用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二十六條 政務部門通過共享平台參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必須使用統一的身份認證。
第二十七條 建立疑義、錯誤信息快速校核機制,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第七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府辦公室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統籌協調,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督促檢查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後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台目錄管理系統,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項目建設資金納入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部門財政預算,並給予優先安排。
第三十條 把政務部門信息共享效果作為規劃和安排政務部門信息化建設項目和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對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本規定參與信息共享的部門,酌情暫停安排新的建設項目和已建項目的運行維護費用。
第三十一條 各政務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政務部門應當確定信息資源管理員負責對本部門政務信息共享事項的申請審核把關。信息資源管理員的信息向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部門備案,如有人員變動應及時更新。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部門督促有關部門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給予處分:
(一)不按規定將本部門掌握的政務信息資源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的;
(二)故意提供不真實、不全面共享信息內容的,未按要求及時發布、更新共享政務信息和資源目錄的;
(三)對共享獲得的信息管理失控,致使出現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以及泄漏的;
(四)未與信息提供部門簽訂相關許可協定,擅自將共享獲得的未向社會開放的信息轉讓給第三方或利用該信息開展經營性活動的;
(五)對於監督檢查機關責令整改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違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政務部門違反規定使用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泄漏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國家保密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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