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務信息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政務信息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12月27日印發,共十章三十七條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政務信息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7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27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京政發〔2017〕3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政務信息資源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政務信息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政務信息資源管理,促進政務信息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政務部門間業務協同,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平,增強政府公信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本市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將信息共享單位劃分為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
第三條本市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信息資源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本市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對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管理相關機制,推動各項任務落實。
市經濟信息化委具體負責本市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務信息資源管理總體規劃、實施方案和標準規範,統籌推進本市大數據管理平台等技術支撐體系的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工作,依據授權提供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開放服務。
政務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採集、共享和開放等工作,開展基於信息共享的業務流程再造和最佳化,指導所屬企事業單位開展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工作。
第五條政務信息資源遵循統籌管理、按需共享、鼓勵開放、充分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二章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六條政務信息資源實行目錄管理。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制定本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和管理辦法,組織市級政務部門、各區開展目錄編制與管理工作。
市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分為基礎信息資源目錄、主題信息資源目錄和部門信息資源目錄。
第七條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人口、法人、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巨觀經濟、電子證照等基礎信息資源庫市級牽頭部門,共同編制、發布和維護基礎信息資源目錄。
第八條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如政務服務、社會保障、醫療健康、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保、城市管理、社區治理、信用體系、公共安全、價格監管、安全生產等,由相關市級部門共建形成主題信息資源目錄,並由該主題業務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和維護。
第九條政務部門負責編制、維護和管理本部門信息資源目錄,明確目錄中信息資源的採集途徑、更新時限、數據格式以及共享開放屬性等;在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十條市經濟信息化委匯總基礎信息資源目錄、主題信息資源目錄和部門信息資源目錄,形成市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根據信息資源的共享開放屬性,明確共享信息資源和開放信息資源,作為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的依據。
第三章 政務信息資源採集
第十一條政務部門應依法採集其履行職責相關的政務信息資源,做到“應采必采”。能夠通過共享獲取的信息資源,不得重複採集;能夠從市場獲取的信息資源,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獲取。統計信息資源採集應按照相關統計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政務信息資源應儘可能採用數位化方式採集、存儲和管理,對未採用數位化方式採集的信息資源,要做好數位化處理。政務部門須確保採集信息資源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第十三條政務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所採集的信息資源進行統一編碼。自然人和法人信息分別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唯一編碼,持有其他有效證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政務信息資源匯聚
第十四條市級大數據管理平台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統一建設、管理和維護,是管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匯聚政務信息資源、支撐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市級政務部門不得新建跨部門、跨層級和跨領域的共享開放系統,原有系統應逐步併入市級大數據管理平台。
第十五條基礎信息資源目錄、主題信息資源目錄、部門信息資源目錄中的信息資源應在市級大數據管理平台匯聚,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匯聚的,須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
第五章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六條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共享為常態,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
第十七條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市級政務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依託市級大數據管理平台,提供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實現“一次匯聚,多次共享”。
使用部門有共享許可權的,可通過市級大數據管理平台直接獲取共享信息資源。
使用部門沒有共享許可權的,可與提供部門協商,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協商未果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經協調仍未達成一致的,報領導小組審議。
第十八條按照“誰提供、誰維護,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各方責任。
提供部門應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資源,保障信息資源的質量和時效,確保所提供信息資源與部門信息資源一致;使用部門共享獲取的信息資源只能用於履行職責需要,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第十九條使用部門對共享獲取的信息資源有疑義或發現錯誤的,應及時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並抄送市經濟信息化委;使用部門在作出重大決策或制發檔案過程中引用共享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時,應獲得提供部門同意,並註明信息來源和提供單位。
第六章 政務信息資源開放
第二十條政務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依據職能梳理本部門產生和管理的信息資源,編制並定期更新開放目錄,制定年度政務信息資源開放計畫,明確可開放信息資源的內容、時間、範圍、形式和更新周期等。市經濟信息化委匯總各區和市級政務部門信息資源開放計畫並向社會公布。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收集整理社會公眾對政務信息資源開放的需求並告知相關政務部門,相關政務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開放需求進行回響,並將結果反饋至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二十一條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制定政務信息資源開放規範;政務部門要按照規範對開放的信息資源進行加工處理,製作使用說明,保證信息資源的準確性、原始性、一致性、連續性和可機讀性。
市經濟信息化委統一向社會公布各區、市級政務部門開放的信息資源使用說明,明確信息資源提供方免責條款和使用方責任。
第二十二條行政審批、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地理、文化、養老、教育、環保、旅遊、農業、統計、氣象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政務信息資源應優先開放。
第二十三條各區、市級政務部門須依託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統一開放平台,集中向社會開放政務信息資源,通過原有渠道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須同步匯聚至開放平台。
第七章 政務信息系統整合
第二十四條市審計部門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開展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專項督查和信息系統審計,全面摸清市級政務部門政務信息系統情況,推動整合共享。
市級政務部門根據信息化建設實際情況,加強本部門頂層設計,推動部門內部信息系統整合共享。
第二十五條市級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再新建部門機房和購買伺服器、存儲器等硬體設備,除公安、安全等部門以及涉密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四級(含)以上的信息系統外,已建成的政務信息系統應逐步遷移至市級政務雲。
第八章 政務信息資源安全
第二十六條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網路信息安全監管部門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市經濟信息化委要建立市級大數據管理平台統一身份認證、許可權管理、數據加密等技術防護體系,增強其風險防範能力。
政務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對政務信息資源實施分級分類管理,確保政務信息資源採集、共享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政務部門應建立應急回響和災難恢復機制,制定工作預案,根據政務信息資源重要程度,採取相應策略。
第二十八條政務部門要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處理好公民個人信息保護與共享開放的關係,防止個人信息被非法獲取或泄露。
第九章 保障與監督機制
第二十九條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區、市級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估,考核評估結果作為市政府績效考評依據。
各區、市級政務部門應對本地區、本部門共享開放情況進行總結,每年11月底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編制本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年度報告,報領導小組。
第三十條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完善政務信息資源採集、共享、開放、安全等方面的標準規範。
第三十一條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網信辦等部門要完善本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保障機制,將市級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管理評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化投資項目評審的重要依據。
市級政務部門在申報涉及政務信息資源的新建或升級改造項目時,應編制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目錄;項目投入使用後,應將相應政務信息資源匯聚至市級大數據管理平台,並及時更新目錄。
第三十二條政務部門應不斷完善本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及行業領域的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三條各區、市級政務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領導小組。
(一)未按規定編制或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二)不提供或拖延提供共享開放信息資源;
(三)所提供信息資源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無法使用;
(四)違規使用、泄露共享信息或擅自擴大使用範圍;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各區政府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政務信息資源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承擔公共服務職能,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學校、醫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和交通等公共企事業單位的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工作,由其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