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主體

行政立法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立法主體
  • 實質:國家行政機關
  • 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
  • 注意:立法機關不等於立法主體
出處,區別,

出處

《憲法》第90條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據此,國務院各部委享有行政規章立法權有了明確的憲法依據,但現行憲法只規定了國務院各部委的立法權而沒有相應規定國務院各直屬機構的立法權.實際工作中直屬機構的規範性檔案其法律地相當於規章,但苦於無法律支撐,於是在2000年頒布的《立法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制定規章。”這樣使國務院直屬機構也有行政立法權有了法律依據。

區別

立法主體是指有權制定、認可、修改、廢除法律的國家機關。包括專門行使立法權或主要行使立法權的立法機關,也包括制定憲法的制憲機關,還包括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國家機關以及制定地方法規的地方國家機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只要享有部分立法許可權就是立法主體的觀點是錯誤的。
立法機關是指以行使立法權為其機關的專門職能或主要職能的國家機關。如外國的議會或國會,如我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它們的立法許可權是法定的,它們代表著國家行使立法權。立法權成了它們的專門職能或主要職能。
立法機關,一般都具有以下幾個特徵:其一,享有制定、認可、修改、解釋、補充或廢止法律的權力,其二,它們作為立法主體所實施的行為,主要有制定、認可、修改、解釋、補充、廢止等幾種,或者說立法主體通常是通過以上幾種立法行為來行使自己的權力的,……其三,它們所創製的法律雖然在法律效力、表現形式、適用範圍、實施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檔案,具有國家強制性和約束力,是迥異於一般規範的特殊行為規範,即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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