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內部結構

法律的內部結構,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構成要素及其組合方式。包括形式結構和實質結構。規範性檔案的形式結構要素可以分為兩個不同的層次。其一是指規範性檔案所使用的語言文字、符號、數字和其他體現檔案結構的手段,如章、節、條、款、項、目的劃分等。這一層次的要素可以稱之為純粹的結構形式要素。其二是指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制定機關和頒布時間、序言、法律正文、目錄及附屬檔案等,可以稱之為一般的結構形式要索。目前多數立法學著作都是在這種意義上使用“法律結構”的概念的。規範性檔案實質結構要素是指規範性檔案中具有實質意義的內容成分,大致可以分為立法目的或宗旨;普通法律規範,包括假定、處理和制裁;規範性檔案的效力範圍,包括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實施規範性檔案的主管機關;其他有關說明和解釋。規範性檔案的結構形式並非一成不變,立法者可以根據當時的需要和可能,靈活地制定不同形式的規範性檔案,如法典或單行法規,決議、決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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