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評級法

內部評級法

2001年初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下簡稱“委員會”)公布了《巴塞爾新資本協定草案》,並就此草案向各界徵求意見,擬於2006後實施。在此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於對信用風險估值的內部評級法(簡稱IRB)的推出。該方法的推出,在整個業界產生了極大的反響。

基本介紹

方法簡介,評級法,基本結構,關鍵指標,資產權重,主要障礙,策略選擇,信息披露,

方法簡介

IRB的推出,是委員會經過對業界中幾個比較典型的信貸風險估算模型(主要是MTM及DM兩大類的模型1)的研究和比較之後,根據其成熟度及可操作性進行調整後進行相應調整修改最後確定的基礎方法。在此方法中,為了區分不同類型的授信信用風險,委員會將其劃分為主權、銀行、公司、零售、項目融資及股權風險。 對於公司授信風險而言,委員會還將其劃分為基礎內部評級法和高級內部評級法(同樣的還有主權風險銀行風險)。在基礎評級法中,金融機構需根據內部數據對於不同級別的借款測算違約率(PD),金融監管當局則必需提供其他所需參數如違約風險暴露(EAD)及給定違約損失率(LGD)等。而高級法中,上述參數由銀行自行測算決定,但必須由監管當局加以確認方可實行。除了上述區別以外,基礎法和高級法在計算公式及授信期限等調整因子上也存在著一定差異,最終導致金融機構在計算風險資產及提取相應準備上存在巨大差異。但總體來說,對於風險控制較好的銀行,採用高級法往往能比採用基礎法減少必須的準備提取,但對於一些風險控制較差的銀行,情況可能正好相反。

評級法

IRB方法根據違約機率(PD),給定違約機率下的損失率(LGD),違約的總敞口頭寸,以及期限(M)等因素來決定一筆授信的風險權重,IRB按照複雜程度可以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按照內部評級法的規定,銀行將銀行賬戶中的風險劃分為以下六大風險:公司業務風險、國家風險、同業風險、零售業務風險、項目融資風險和股權風險。然後,銀行根據標準參數或內部估計確定其風險要素,並計算得出銀行所面臨的風險。這些風險要素主要包括:違約機率(PD),指債務人違反貸款規定,沒有按時償還本金和利息的機率;違約損失率(LGD),指債務人沒有按時償還本金和利息給銀行帶來的損失的狀況,它表現為單位債務的損失均值;違約風險值(EAD),指交易對象違約時,對銀行所面臨的風險的估計;期限(M),指銀行可以向監管當局提供的交易的有效契約期限。IRB方法的主要目標就是使得資本的配置更加精確,與銀行內部的信用風險更加匹配。這與擁有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的銀行對信用風險和資本充足率的內部評估框架也是一致的。

基本結構

與舊協定相比,新資本協定所提出的內部評級法更加廣泛地涵蓋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因此,新的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中的分母改由三部分組成:信用風險的加權資產與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所需資本的12.5倍之和,即:
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
資本充足率=資本廠風險加權資產=(核心資本+附屬資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所需資本)×12.5]
巴塞爾委員會進一步提出,銀行必須將賬面敞口歸為6類:公司、主權、銀行、零售、項目融資以及股權。內部評級法風險權重是由這3個因素的函式確定的,這個函式將3個因素轉化成監管風險權重。此外,最低資本要求還應考慮信用風險類別、評級體系、違約估計模型、數據收集和IT系統等多方面因素。

關鍵指標

使用內部評級方法計算資本金需要輸入4個指標:債務人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以及債項到期時間。
(1)違約機率(PD)。違約機率是指未來一段時間內借款人發生違約的可能性。巴塞爾委員會定義違約機率為債項所在信用等級1年內的平均違約率,違約機率的確定必須是通過對這個級別的歷史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和實證研究得到,而且是保守的和前瞻性的估計。
(2)違約損失率(LGD)。違約損失率是指一旦債務人違約,預期損失風險暴露總額的百分比。此處的損失是經濟損失而非會計損失,包括折扣因素、融資成本以及在確定損失過程匯總發生的直接或間接成本。違約損失率與關鍵的交易特徵有關,如是否有抵押品及其債權從屬關係等。
(3)期限(M)。一項金融工具的有效期限定義為1年和以上期限中的最大值,但任何資產的有效期限都不得超過7年。除非另行規定,期限為借款人完成貸款協定規定的所有義務(本金、利息和費用)需要的最長剩餘時間(以年計,通常為該金融工具的名義期限);對於分期付款的金融工具,為剩餘的最低本金契約還款額的加權期限,定義為:
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
加權期限=∑tPt/∑PTtt
其中Pt表示在未來t月內到期的最低本金契約金額。
期限被認為是最明顯的風險因素,監管當局通常期望銀行及時提供契約中敞口的有效期限。在標準法中,根據監管標準或外部信貸評估機構的評估,借款人被分為5類風險權重(O%,20%,50%,100%,150%)。IRB方法規定了更精確的風險區分方法,即對PD、LGD和M分別估計,然後作為產生相應風險權重的因素。如果考慮到其他敏感性,通過使用風險權重的連續函式代替標準法下五個離散的風險檔,較好地反映了信貸質量的全貌。這樣,對於PD、LGD以及某些情況下的M共同顯示低風險債務人敞口,那么其風險權重一般要低於使用標準法得出的風險權重。同樣,PD、LGD和M顯示高風險借款人敞口,其風險權重往往高於標準法得出的風險權重。

資產權重

在確定風險因素後,可利用風險權重函式將風險要素轉換成風險資產權重。與原協定不同,IRB風險函式根據風險業務分類的差異而不同,且呈現較好的連續性。IRB法風險權重用風險暴露的PD、LGD以及期限M的連續函式來表示。該函式將上述風險要素轉化成風險資產權重。該方法不依賴標準法下監管當局確定的風險權重檔次,相反它允許在更大程度上辨別風險,並滿足銀行不同評級體系的要求。
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
(1)初級法風險權重函式。在初級法中,如果沒有明確的期限因素,公司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就取決其中RWc表示與風險暴露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相聯繫的風險權重,而BRWc表示給定違約機率下公司風險暴露的基準風險權重,並按50%的違約損失率進行調整。每項風險暴露的BRWc反映了它的違約機率,並按以下方程確定:
BRWc(PD)=976.5×N(1.118×G(PD)+1.288)×(1+0.0470×(1一PD)/PD0.44)
其中N(x)表示標準常態分配函式,G(z)表示標準常態分配函式的反函式(即x滿足N(x)_z,x=G(z))。
(2)高級法風險權重函式。在高級法中,期限不是3年的風險暴露,其風險權重違約機率和期限水平應作上下調整。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RWc,可表示為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和期限的函式:
RWc=(LGD/50)×BRWc(PD)×[1+b(PD)×(M一3)],或12.5×LGD,取較小值。
其中b表示違約機率期限調整因子的敏感度。2003年,巴塞爾委員會將為期限調整因子制定新的處理方法。

主要障礙

(1)更高的資本監管要求。隨著近幾年銀行資產迅速擴大,中國商業銀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資本充足率達不到國際最低標準8%的問題。新協定實行後,資本金不足的問題將會更為突出。根據新協定框架的測算,全球銀行業在新協定下所需的資本金總體水平變化不會很大;但對於個別銀行來講,由於資產質量不同,所需資本金水平將會有明顯差異。一般而言,同一家銀行根據內部評級方法測算的風險資產規模較原先要減少2%-3%,對於一些經營狀況更好的銀行,其下降程度會更為明顯;而國內銀行資產質量普遍較差,如果實施IRB法,其資產風險權重的總體水平反而會有大幅度提高,導致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下降。
(2)保守的管理理念與信貸文化。新資本協定和IRB法給中國銀行業所帶來的挑戰涉及管理理念、管理技術和管理體制等諸多方面的深層次矛盾。脫胎於計畫經濟時代的中國銀行業習慣於以規模控制進行信貸管理,習慣於依靠計畫指令,使用層層分解指標的方式控制風險暴露,而對那些西方大銀行常用的風險評級、風險預控、資產組合分析和各類風險緩解技術缺乏深入了解。事實上,如果推行這些管理方法和技術手段勢必對舊文化觀念和利益格局造成嚴重衝擊,同時也不可避免地遭到來自傳統勢力的抵制。
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
(3)僵化的內部管理體制。長期以來,中國銀行特別是占主體的國有銀行,習慣於以政府機關的行政命令方式動員和配置各種資源,在機構上偏重於按行政職能設定崗位,缺乏創新性工作所需要的機動性和靈活性,這些都不利於內部評級體系的建設和發展。另一方面,現行管理體制及其績效評價標準對銀行內部的高技術研發形成了明顯的短期激勵效應,不利於IRB的深入研究和紮實發展。事實證明,管理體制僵化是中國銀行業接受新資本協定和IRB等先進管理方法的主要障礙。
(4)不良信用環境。從巨觀角度看,中國經濟發展中的一個嚴重製約因素是惡劣的社會信用環境,這一問題同樣影響到銀行內部評級體系的建立和推行。風險評級必須建立在企業或個人所提供的真實數據基礎上,然而在現有的社會信用環境下,這一點恰恰是難以保證的。據統計,2001年我國四大國有銀行全部117萬戶貸款企業中,提供審計後財務報表的僅占總數的7.9%,而同期花旗銀行高達33.4%。這使得企業提供的數據質量難以從制度上得到保證,財務欺詐現象比比皆是。不真實的數據信息必然造成風險評級結論的不準確,從而對風險決策和資本監管形成誤導。毫無疑問,我國如不儘快建立完備的社會信用體系,銀行內部評級系統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5)人力資源約束。風險評級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強大的人力資本作後盾。從國外經驗看,實施IRB法的銀行必須擁有一支實力雄厚的專家隊伍,它由巨觀經濟專家、產業經濟專家、金融工程師、財務分析師、計量經濟學家等組成。此外,銀行還需要針對某些特殊領域,通過外聘方式與行外專家保持密切聯繫,形成一個高效率的智力資源網路。而在人才評定方面,國內銀行尚還缺乏合適的評定準則,致使高學歷低能力以及專業不對口的現象層出不窮。在這方面,中國銀行在人力資源質量和結構上都存在著顯而易見的劣勢和差距。
(6)監管當局的技術水平不能滿足監管要求。新資本協定規定,監管當局應對銀行所採用的風險內部評估體系的先進性與合理性作出明確的判斷,防止因為拒絕先進的評估方法而阻礙管理水平的提高,或因為接受不完善的評估體系而導致風險失控。事實上,剛剛成立的銀監會在IRB方面缺乏專業人才和管理經驗,即便國內有些銀行建立了自己的內部評級體系,央行在較長一段時期內仍沒有能力對其進行檢驗,從而無法確認這類系統是否可以用於資本監管。

策略選擇

研究與開發
中國商業銀行要從戰略高度出發,充分重視內部評級法的建立和實施;同時,必須認識到此項工作的艱巨性、複雜性和長期性。應在銀行內部成立專業化機構,組織調配各類有效資源,持續和深入開展內部評級體系的研究、設計和開發工作,並對相關的業務流程和決策機制進行必要的改造和完善,使之更加適應現代化風險管理的需要。
積極推進基礎數據建設
建立統一的數據倉庫和管理信息系統是銀行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從IRB角度看,沒有強大的管理信息系統(MIS)支持,再先進的風險評級系統也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由於模型建立過程中,涉及的數據量大、來源渠道不一、運算程式複雜,模型效力很大程度上依賴信息系統的穩定性和運行高效。在新資本協定有關PD、LGD和EAD的檔案中,都明確提出了對於資料庫和信息技術系統的要求。國際同業的經驗表明,大多數銀行在內部評級體系建立過程中,70%-80%的精力消耗在數據清洗和數據結構整合方面。國內銀行的數據儲備嚴重不足,且數據缺乏規範性、數據質量不高,這些問題嚴重困擾著我們,因此建設IRB體系的首要任務就是解決數據問題。必須儘快建立統一的數據倉庫和現代化的管理信息系統,從而滿足包括風險評級在內各種管理工具的數據需要。
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
技術與制度創新並重
推進內部評級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建設。新資本協定所要求的內部評級法不是簡單地開發一套評級系統,而要將內部評級方法和系統工具切實運用到業務流程中去,使之發揮決策支持作用,所以IRB實施過程中應堅持制度與系統同步推進、配套建設的原則。我國商業銀行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組織協調相關的業務管理部門,研究制定內部評級在信貸政策、產品定價、限額管理、準備金計提、經濟資本分配、績效考核、資本充足率測算等方面套用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與內部評級系統相配套的管理制度體系,為最終實施IRB法創造條件。內部評級的制度建設同樣是一個龐大的系統過程,如果這方面工作跟不上,就像火車造出來,卻發現沒有鐵軌一樣。
研究設計風險評級模型
實施IRB法的技術核心是建立科學的內部評級模型,該模型的效力取決於能否正確反映和評估銀行業務中存在的各類風險。目前,國外許多成熟的數學模型,如穆迪公司的RISKCAL、KMV模型、ALTMAN模型、CREDITMETRICS以及標準普爾的神經網路模型等,在全球銀行業受到普遍認同和廣泛套用。但必須看到,這些國外模型大都偏重於財務分析,有的還大量引入市場價格變數,如利率、匯率、股價等,這對西方銀行業無疑是適用的,而我國銀行要建立內部評級體系,就既要學習借鑑國外模型的理論基礎、方法論和設計結構,又要緊密結合本國銀行業的特點和現狀,充分考慮諸如利率市場化尚未完成、企業財務數據不夠真實、金融市場發展不充分、區域風險差別顯著、道德風險偏高等國內特有現象,研究開發自己的模型框架和參數體系。
培養和組建專業化團隊
內部評級系統和方法屬於銀行商業機密,是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方法論集成。培養、建立一支精通風險計量分析的專業化人才隊伍,對於內部評級體系的建設、實施和維護具有重要意義。這支隊伍不是一朝一夕可以產生的,銀行需要長期進行儲備、培養甚至挖掘人才,一旦形成並投入使用,就應設法保持其穩定性。對於內部評級的關鍵技術還要注意知識分散化,以防止個別人才流失對系統運行造成不利影響。
監管當局的政策導向
實施IRB法是一項龐大的系統構成,涉及到外部資本監管和銀行風險內控的方方面面。我國商業銀行在該領域的整體水平較低,缺乏相應的組織管理經驗。為此,中央監管當局應充分發揮其在金融體系中的權威性和導向性作用,一方面要建立一個專業化的工作機構,使之發揮帶動、引導和示範作用,促進國內外銀行在IRB領域的技術交流;另一方面,要積極發揮國內銀行間的整體協作優勢,組織並利用各銀行現有資源,加快推進內部評級體系的建設和套用。監管當局應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加快實施內部評級法,同時允許技術實力較弱的中小銀行根據其實際情況,先從標準法做起,或由多家中小銀行聯合開發一套共同版的風險評級系統(即模型結構和資料庫基礎一致,但參數有所差別)。這樣做不僅可在總體上降低系統開發成本,還能發揮中國銀行業的後發優勢,爭取在短時期內縮短與國際先進銀行的技術差距。
建立IRB共享數據池
從技術角度看,國內大型銀行的業務數據足以支持評級模型的分析與檢驗,而中小銀行由於業務規模小、積累時間短,因而難以獲得足夠的評級數據。根據歐洲的經驗,可以將多家中小銀行聯合起來,建立共享的同業資料庫,該資料庫應包括信用記錄、違約率、損失率、挽回率、評級遷移頻率等時間序列和橫截面數據。同時,銀行還可利用評級機構及徵信機構所提供的信用數據作為參考,並與政府及研究部門合作,獲取巨觀經濟、產業發展和企業徵信等方面的相關數據。在建設全國徵信系統以及“IRB共享數據池”方面,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應該發揮重要作用。國內銀行可以在政府部門的統一指導下,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於違約機率和違約損失率。所有敞口的平均期限假定為3年。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RWc表示為違約機率和違約損失率的函式:RWc=(LGD/50)xBRWc(PD),或12.5xLGD,取較小值。

信息披露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首次正式規定了市場約束(第三支柱)為資本監管的一項手段。市場約束具有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的作用,市場約束可以促使銀行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同時,富有成效的市場約束機制也是配合監管當局強化監督工作的有效工具。為了確保市場約束的有效實施,必然要求建立銀行信息披露制度,對銀行實行嚴格的市場約束,要求銀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市場約束是通過要求銀行披露信息,提高市場對銀行的約束力。新協定提出,根據信息的重要程度,銀行在資本協定的適用範圍、資本構成、風險暴露資本充足率四個方面進行披露,披露的頻率一年兩次。核心信息披露的建議適用於所有銀行,而採用內部評級法、信用緩解技術和資產證券化的銀行則必須披露有關信息。但出於競爭方面的考慮,銀行的專有信息則無需披露。銀行信息披露,有利於藉助市場力量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健康和穩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