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

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

2013年11月19日,法務部以司發通〔2013〕161號印發《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該《辦法》共21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4年1月1日
  • 印發單位:法務部
  • 印發時間:2013年11月19日
通知,辦法,解讀,提升處理質量,保障投訴人權利,受理辦理,投訴事項規定,實施辦法要求,

通知

法務部關於印發《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
司發通〔2013〕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規範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加強對法律援助活動的監督,維護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法務部制定了《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法務部
2013年11月19日

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加強對法律援助活動的監督,維護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是指法律援助申請人、受援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其它社會組織和法律援助人員(以下簡稱被投訴人)在法律援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請求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查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法律援助投訴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及投訴事項範圍、投訴處理程式等信息。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人可以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一)違反規定辦理法律援助受理、審查事項,或者違反規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員的;
(二)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或安排後,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的;
(三)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四)其它違反法律援助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投訴人提出投訴,應當採取書信、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投訴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司法行政機關應噹噹場記錄投訴人的基本情況、投訴請求、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並由投訴人簽字或者捺印。
投訴人應當如實投訴,對其所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投訴人委託他人進行投訴的,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授權委託書,並載明委託許可權。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一)具有投訴人主體資格;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人和投訴請求;
(三)有具體的投訴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
(五)屬於本辦法規定的投訴事項範圍。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事項已經依法處理,且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
(二)投訴事項正在通過訴訟、行政複議等法定程式解決的,或者已被信訪、紀檢監察等部門受理的;
(三)投訴人僅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結果有異議的;
(四)投訴事項不屬於違反法律援助管理規定的。
第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投訴後,應當填寫《法律援助投訴登記表》,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受理並向投訴人傳送《法律援助投訴受理通知書》;
(二)對於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受理並向投訴人傳送《法律援助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受理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調查應當全面、客觀、公正。調查工作不得妨礙被投訴人正常的法律援助活動。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可以要求被投訴人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調閱被投訴人有關業務案卷和檔案材料,向有關單位、個人核實情況、收集證據,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並製作筆錄。調查筆錄應當由被調查人簽字或者捺印。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仍處在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應當責令被投訴人立即停止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調查結果,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依職權或者移送有權處理機關、單位給予行政處罰、行業懲戒或者紀律處分;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
(三)投訴事項查證不實或者無法查實的,對被投訴人不作處理。
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受理投訴後,一般應當在45日內辦結;投訴事項複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傳送《法律援助投訴處理答覆書》。
第十七條 投訴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投訴處理答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作出處理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被投訴人執行處理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一事一卷。歸檔材料包括投訴登記、受理決定、調查材料、處理決定或者處理意見、投訴處理答覆等。
第二十條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開展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發現投訴處理違法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提升處理質量

法律援助是維護困難民眾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這其中就應該包括規範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制定這個辦法主要目的有三:一是落實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相關措施的需要。認真辦理投訴事項的過程也是聽取民眾呼聲、引導幫助民眾解決問題、密切聯繫民眾的過程,有利於增強司法行政機關服務民眾意識,提高服務民眾工作能力和水平。二是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暢通投訴渠道,規範投訴行為,實質是尊重、保護和實現當事人依法提出投訴事項的權利,有利於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加強法律援助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開展投訴處理工作是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法律援助活動的重要渠道,有利於規範法律援助服務行為,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確保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促進法律的正確實施,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法律援助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基本建立了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制度,通過公示投訴地址、設立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方式,暢通投訴渠道。認真辦理投訴事項,積極組織調查核實,依法妥善處理問題。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各地對投訴人資格及其權利義務、受理投訴的條件和投訴事項範圍、辦理程式、救濟途徑等方面的規定不一致,導致實踐操作不統一;一些投訴行為不規範,存在“一事多投”和不同部門重複受理的現象等,影響了投訴處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需要對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進行統一規範。我們在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辦法。
辦法界定了法律援助投訴的概念,明確了投訴人、被投訴人資格及其權利義務,投訴處理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投訴應具備的條件和投訴事項範圍;規範了投訴行為和司法行政機關辦理程式、被投訴人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形式,以及對處理不服的救濟途徑等。

保障投訴人權利

首先要求暢通投訴渠道,明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法律援助投訴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及投訴事項範圍、投訴處理程式等信息。其次,規定了投訴事項的登記、投訴事項的受理、投訴事項的辦理、答覆等程式。如,對口頭提出投訴的,應噹噹場記錄投訴人的基本情況、投訴請求、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收到投訴後,應當填寫法律援助投訴登記表,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受理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一般應當在45日內辦結;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傳送投訴處理答覆書等。司法行政機關的義務即是投訴人的權利,這不僅體現了對投訴人的尊重,也體現了引導投訴人知法、守法,依法按規定有序進行投訴活動。
按照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辦法也規定了投訴人應承擔的義務,如,提出投訴應當採取書信、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應當如實投訴,對其所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委託他人投訴的,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授權委託書,並載明委託許可權等。要求提出投訴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是一個重要導向,這是因為:一是從實際工作看,只要投訴人在書面提出時寫明主要情況和聯繫方式,司法行政機關是可以作出大體判斷並依法處理的,對於需要詢問、核實的情況,也會及時聯繫投訴人,投訴人是否親自到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對投訴事項的處理影響不大。二是書面形式為投訴事項受理、辦理提供原始的證據性材料。投訴人提供的書面材料,不僅有利於司法行政機關掌握了解有關情況,而且是投訴事項辦理整個程式中重要的原始性書面憑證。三是既方便投訴人節約了投訴活動成本,也方便投訴事項的處理,節約處理成本。

受理辦理

辦法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投訴後,應當填寫法律援助投訴登記表,並在規定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處理,實行先登記後審查。就是說,司法行政機關在收到投訴事項後,不論其來源,也不問是否屬於其受理範圍,一律予以登記。這樣規定,不僅考慮到原有登記工作需要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更是考慮到登記對於整個投訴事項辦理程式來講具有基礎性意義,體現了投訴行為的嚴肅性和司法行政機關對待投訴事項負責任的態度。
一般來說,投訴人提出投訴事項後,並不意味著受理程式的必然啟動,而是在審查後決定予以受理才開始。因此,審查投訴人提出的事項是否符合受理條件,是否屬於受理範圍,成為受理前的關鍵環節。辦法改變了已往一些地區“照單全收”的不合理做法,對投訴事項提出的條件和投訴事項受理範圍作出了限制性規定,要求需要符合下列條件:具有投訴人主體資格;有明確的被投訴人和投訴請求;有具體的投訴事實和理由;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投訴事項範圍。可以投訴的事項範圍包括:一是違反規定辦理法律援助受理、審查事項,或者違反規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員的;二是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或安排後,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的;三是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除了這三類情形外,辦法將有其他違反法律援助管理規定行為的情形也包括在內,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便於地方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實際靈活掌握。

投訴事項規定

一是要求必須經過調查核實。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是行政公正性原則的基本要求,可以杜絕辦理機關對投訴事項只進行簡單的書面審查就草率作出決定的現象,有利於督促辦理機關實事求是、負責任地查清事實,維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其中,要求被投訴人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不僅是一種調查方式,也是一種為被投訴人提供主張其權利和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機會的程式規定。二是必須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理。明確了對被投訴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按照行為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職權由相關部門給予不同處理的責任形式。三是要求必須將處理決定書面答覆投訴人。這樣規定,有利於投訴人對辦理機關行為的監督,減少投訴事項處理的隨意性;有利於維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便於投訴人及時確定下一步尋求救濟的途徑。四是明確了投訴人權利救濟途徑。規定投訴人對處理答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實施辦法要求

認真實施辦法,做好投訴處理工作是法律援助工作一項重要任務。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認識實施辦法的重要性,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鞏固深化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的重要措施來抓。投訴事項涉及當事人權益,關係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的形象和聲譽。具體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員,既要堅持依法辦事,更要心中裝著民眾,滿懷對人民民眾的深厚感情做工作。在辦理過程中,要本著對民眾負責的態度,嚴肅認真,一絲不苟,確保每一件投訴事項得到客觀公正處理,不出任何差錯。要落實工作責任,加強督促檢查,堅持有錯必糾,發現投訴處理中有違法違紀行為,要及時糾正。要健全投訴處理工作機制,認真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各環節工作制度和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善於從民眾投訴中發現問題,舉一反三,不斷加強和改進工作作風,努力提高人民民眾對法律援助的滿意度。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