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報告傳染病

法定報告傳染病

法定傳染病指的是各政府在其傳染病防治法規內,條列出特定項目的傳染病發生時,醫師或醫療機構需向衛生主管機關報告,並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治療甚至隔離等措施。被列為法定傳染病者通常是具傳播速度快、病情嚴重、致死率高等特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定報告傳染病
  • 時間:1989年
  • 疾病:鼠疫、霍亂及副霍亂、天花
  • 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2002年增加:HIV感染者
  • 2003年增加傳染性非典型肺炎
  • 2008年增加:手足口病
  • 2009年增加:甲型H1N1流感,後納入流行性感冒
  • 2013年增加:人感染H7N9禽流感
概述,種類,甲類傳染病,乙類傳染病,丙類傳染病,

概述

1955年6月,第一部《傳染病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部頒布施行,建立全國疫情報告系統,傳染病管理的病種定為兩類18種。甲類3種:鼠疫、霍亂、天花;乙類15種:流行性乙型腦炎、白喉、斑疹傷寒、回歸熱、痢疾(菌痢和阿米巴)、傷寒及副傷寒、猩紅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麻疹、脊髓灰質炎、百日咳、炭疽病、波狀熱、森林腦炎和狂犬病。
1978年9月,中央衛生部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急性傳染病管理條例》,規定管理的傳染病為兩類25種。與1955年6月的《傳染病管理辦法》比較,甲類3種相同(霍亂包括副霍亂在內);乙類從15種增至22種,增加流行性感冒、病毒性肝炎、恙蟲病、出血熱、鉤端螺旋體病、布魯氏桿菌病、瘧疾7種。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我國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傳染病擴大為甲、乙、丙三類共35種。甲類2種:鼠疫、霍亂;乙類22種: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愛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魯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瘧疾、登革熱。丙類11種:肺結核、血吸蟲病、絲蟲病、包蟲病、麻風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新生兒破傷風、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2004年修訂後的《傳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增加了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並對乙類和丙類部分傳染病進行了調整。甲類2種不變;原乙類中的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變為丙類;原丙類中的肺結核、血吸蟲病、新生兒破傷風變為乙類。因此,乙類傳染病共25種,丙類共10種。
2008年5月2日,衛生部發布《手足口病預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將手足口病納入丙類傳染病管理。
2009年4月30日,衛生部發布2009年第8號公告,明確將甲型H1N1流感(原稱人感染豬流感)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還有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2013年10月28日,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關於調整部分法定傳染病病種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疾控發〔2013〕28號),將人感染H7N9禽流感納入法定乙類傳染病;將甲型H1N1流感從乙類調整為丙類,並納入現有流行性感冒進行管理;解除對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的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
目前法定傳染病總計39種,其中甲類傳染病2種,乙類傳染病26種,丙類傳染病11種。

種類

甲類傳染病

甲類傳染病也稱為強制管理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共2種。對此類傳染病發生後報告疫情的時限,對病人、病原攜帶者的隔離、治療方式以及對疫點、疫區的處理等,均強制執行。

乙類傳染病

乙類傳染病也稱為嚴格管理傳染病,共26種包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愛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共26種。對此類傳染病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防治方案進行預防和控制。其中,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炭疽中的肺炭疽,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丙類傳染病

丙類傳染病也稱為監測管理傳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手足口病,共11種。對此類傳染病要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監測管理方法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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