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比較研究方法

法學的比較研究方法,法學研究過程中,通過對不同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較,揭示其異同的一種方法。作為一種研究方法,早在19世紀以前,一些法學家、思想家,如中國春秋戰國時期的韓非,古希臘時期的亞里士多德,18世紀法國的孟德斯鳩等,便進行過嘗試。但在法學領域產生廣泛影響並形成一種系統的方法論是從19世紀初,特別是從19世紀中葉以後,伴隨比較法學的崛起才開始的。比較研究的範圍一般包括:(1)不同社會制度法律之間的比較;(2)同一社會制度的不同法律之間的比較;(3)不同法系的法律的比較;(4)屬於同一法系的不同法律之間的比較;(5)同一地區或國家不同歷史時期法律的比較;(6)同一時期不同地區法律的比較;(7)各種不同形式的法律之間的比較等。比較的方法,早期一般只局限於法律條文本身的比較,後期除這種比較以外,人們開始對制定和實施法律的社會、經濟、文化、傳統等條件及其社會效果進行比較。由於比較研究的方法具有較強的實用性,加上當代不同社會制度和不同法系國家法律文化之間的影響,滲透日益加強,它越來越受到法學家的重視,並顯示出廣闊的發展前景。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承認比較方法的重要意義。認為比較方法是運用唯物辯證法研究法律現象的具體方法,它應該建立在研究並揭示法律形式與制約著它的內容的客觀聯繫的基礎上,而不應停留在表面、脫離開法律形式的內容而單純就其形式進行比較。馬克思、恩格斯、列寧的著作都曾為在法學研究中運用比較的方法樹立光輝的範例。如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的《資本論》、列寧的《國家與革命》、《論國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