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法方法論

比較法方法論,①關於進行比較法研究的諸種方法的理論和實踐的學問。比較法學的基礎。由於比較法不同於一般法學部門,以不同國家的法律、不同法律體系的法律等作為比較研究的特殊對象,有其特殊的目的和任務,作為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有其特殊的研究方法,比較的方法只是其中主要的一種。但由於比較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學部門的建立,是遲至19世紀與20世紀之交才提出,國際比較法學界在1900年巴黎召開的比較法國際會議上對於比較法的性質是屬於一門獨立的科學(法學分支)或只是一種方法(法學研究方法,與思辨哲學的歷史的、分析的、社會
學的法學研究法並列)存在爭論,其方法論的研究尚屬幼稚,影響比較法學的發展。自從20世紀以來關於比較法研究方法的主要成就,包括從各種角度對比較法類型的劃分,其次是在方法論上的深入發展,從傳統的規範比較到功能比較,其三是法律信息學、控制論等現代科學方法作為新的研究方法在西方各國開始運用於比較法學,②一些法學者主張比較法即比較方法在法學上的運用,而不是科學的獨立的一個部門或者一個獨立的法學分支。有的學者將比較法作為法學研究新方法之一,與思辨哲學方法、歷史方法、社會學方法等並列。前蘇聯有的法學者(如吉夫斯ZUBC)則認為,比較法就是在國家和法的問題的研究上具體地適用唯物辯證方法的一種方法。此種適用的方法的特殊性乃是研充客體不是某一個法律體系(或國的法律體系),而是在兩個以上的法律體系各種制度之中,其次是直接的研究目的在於探索其同異或者對立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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