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法務部所屬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在1991.02.01由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所屬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法務部
  • 頒布時間:1991.02.01
  • 實施時間:1991.0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領導關係與分工,第三章 機構和人員,第四章 財務、經營管理和監督,第五章 其它工作,第六章 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法務部所屬公司(以下簡稱部屬公司)的管理,鞏固清理整頓公司工作的成果,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經濟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部屬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主要業務是:承擔司法行政系統的裝備和物資供應;為發展勞改、勞教企業生產、為國際間法學交流和外國企業界來華從事經濟活動提供經濟與法律服務。
第三條 部屬公司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堅持以服務為主、依法經營,實行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領導關係與分工

第四條 部屬公司由法務部直接領導。公司的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重大經營決策均須報部。
第五條 部對公司的管理,統一由主管計畫財務工作的部領導負責,具體工作由部計畫財務司負責。
中國華新實業總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的具體工作,由勞改局負責。
公司的黨務、政治思想工作、人事、外事、監察、審計工作,分別歸口部機關各部門管理和指導。
公司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受同級黨的組織領導,同時受法務部直屬機關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

第三章 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公司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總額由總經理提出方案,經公司黨政領導集體討論後,報部審批。
第七條 公司總經理由部黨組任命或聘任,副總經理和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可由總經理提名或公司黨組織推薦,報告部黨組任命或聘任。
副總經理的職數一般不超過三人。
第八條 公司派往中外合資企業擔任董事長、董事的人員由公司提名,報部審批;公司派往或聘任的中外合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公司黨政領導聯席會議討論提名,報董事會批准。
公司黨政聯席會議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黨委(總支或支部)書記、副書記參加,由黨委書記主持。
第九條 公司各部(室)和下屬機構的正副經理、廠長及相當職務的幹部,由總經理提名,由黨委書記主持的公司黨政領導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由總經理任免;公司人事管理機構正職負責人的任免,在徵得部人事司的同意後,由總經理任免;公司內部財務、審計等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的任免,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特殊規定。以上人員的任免須報部備案。
第十條 公司的勞動工資、福利、獎金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部屬公司的設立、調整、合併或撤銷由公司提出意見,經部計財司組織審核後,報主管部領導審批。
第十二條 部屬公司新成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從其他部門劃轉、接收的公司、企業,應由主辦總公司提出可行性報告,經部計財司審核後,報主管部領導審批。

第四章 財務、經營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各公司按企業財務進行管理。納入部財務預決算管理,接受部計財司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司要按時編制年度財務計畫、決算、資金綜合平衡表、季度經濟效益分析表,報部計畫財務司。中國華新實業總公司報部勞改局。
第十四條 公司的一切財務收支,受部審計特派員辦公室的審計監督;公司的審計業務由部審計特派員辦公室組織和指導。
第十五條 部屬各公司在國家核定的經營範圍內依法經營,並接受工商行政、稅務、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的調整,由公司提出論證報告,經部計畫財務司審核,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方可進行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部根據國家政策,加強對部屬公司進行政策性指導,部計畫財務司(勞改局對中國華新實業總公司)應當加強對所屬公司的業務指導、檢查、監督,並建立請示報告制度。
第十八條 對經營管理不善的公司,部或總公司應及時予以整頓,必要時部責令撤銷。

第五章 其它工作

第十九條 公司人員違紀案件的查處,按幹部任免許可權執行。部任免的幹部違紀,由部監察局查處;公司任免的幹部違紀由公司查處,重大案件,部監察局可以直接查處。
第二十條 公司人員出國考察、採購設備物資、業務活動和邀請外國客商、港澳台人員來華和內地訪問、業務活動等,由公司提出報告,經部外事司審核,報主管的部領導審批。
公司與外國和港澳台機構簽訂協定、委託書等,應先將文本草案報部,經外事司審核,主管部長批准後才能履行簽字手續。
公司與外商洽談新的業務項目和貸款,事先要報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中共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的政策性檔案,由部辦公廳按有關規定發給公司。

第六章 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經營活動中凡因公司審查不當或檢查、監督不嚴格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司應承擔經濟的、法律的責任;對法人代表和直接責任者,部或公司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未經部批准,擅自設立的公司或分支機構,部不予承認,並追究其主辦公司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由部計財司會同公司商量解決。
第二十五條 部直屬各事業單位設辦的各類公司可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