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併

法人合併,是指法人在組織上變更的一種。由兩個以上的法人合併為一個新法人,原來的法人失去權利能力和民事主體資格。應經主管機關批准,依法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的,還應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並應及時公告。法人發生合併,它的權利義務,除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人合併
  • 外文名:Corporate merger
  • 定義:兩個以上的法人合併為一個新法人
  • 意義:法庭審判
方式,法律後果,

方式

所謂新設合併是指,原法人資格隨即消滅,新法人資格隨即確立。
所謂吸收合併是指,一個或多個法人歸併到一個現存的法人中去,被合併的法人資格消滅,存續法人的主體
資格仍然存在。

法律後果

(1)法人的變更.成立和消滅
因合併而消滅的法人辦理註銷登記,因合併而成立的法人辦理設立登記,因合併而繼續存在的法人辦理變
更登記。
在新設合併中,被合併的兩個法人都終止了,因此應當辦理註銷登記,而合併後的法人屬於新設應當辦理
設立登記。
在吸收合併中,被吸收的法人終止了,因此辦理註銷登記,而吸收另一個法人的法人仍然繼續存在,但是
卻發生了變更,所以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2)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合併前法人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合作後的法人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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