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比較法

沿革比較法又譯“比較法律沿革學”。美國比較法學者威格摩爾(John Henry Wigmore,1863~1943)在其巨著《世界法律體系概覽》(1928年出版)結語中對比較法劃分三個領域,並創造新詞,其一為敘述比較法(compar-ative nomoscopy),或直譯為“比較敘述法”,意指比較的描述各個法律體系的事實,此一分類同法國比較法學者朗貝爾在1900年提出三分法之一的“敘述比較法”基本相當;其二是“評價比較法”(comparative nomotheties),或直譯為“比較評價法”,從事分析不同的法律制度,如英法兩國不同的繼承法規,所持的政策及其相應的優劣,旨在模製立法,此與朗貝爾的三分法中的“比較立法”相仿;其三,“沿革比較法,即追溯各種不同法律體系在年代上相互關係的沿革及原因,此與朗貝爾的比較法律史相當。此類比較法以英國梅因《古代法》等著作最早和最著名。威格摩爾《過去、現在和未來的法律問題》(1920年出版)是關於法律演進問題的專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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