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法分類

比較法分類,比較法研究可以為不同的目的、適用不同的方法、從不同的角度,劃定不同的範圍而進行,從而出現各種不同形式或不同內容的比較法,各國比較法學者從各自觀點和教學研究的需要出發,對比較法作出各種的分類,互有同異,迄今沒有統一的認識即使名詞相類,其界定亦往往不同,如法國朗貝爾(E. Lambert)的敘述比較法,比較法史和比較立法(或比較法學);英國格特里奇的敘述比較法,套用比較法和抽象的或思辯的比較法;德國拉貝爾(E, Rabel)則分為人種學的法學( Ethnological Jurisprudence),歷史的比較和體系的教條的比較法( systematic- Dogmatic Comparative Law),美國威格摩爾(J. wigmore)的分類是“比較敘述法學”、“比較評價法學”、“比較沿革法學”。在當代出現一些新的分類,如賴因斯坦的摘要比較( Synoptic comparison)與“功能比較”( (functional comparison),匈牙利比較法學者薩博(l. Szabo)評述的“敘述的”比較法和“理論的”比較法,不同類型的法律比較和同類型的法律比較,對內的法律比較和對外的法律比較,巨觀的法律比較與微觀的法律比較,一般的法律比較和部門的法律比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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