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已經省政府通過,現予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
  • 通過時間: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
  • 實施時間:2010年2月1日
  • 適用範圍:河南省
辦法正文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河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布與傳播預警信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號,是指有發布權的氣象台站為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而向社會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
預警信號分為暴雨、暴雪、乾旱、雷電、冰雹、大霧、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霜凍、寒潮、道路結冰、乾熱風和霾等。預警信號由名稱、圖示、標準和防禦指南組成(見附屬檔案)。
當同時出現或者預報可能出現多種氣象災害時,可以按照相對應的標準同時發布多種預警信號。
第四條 預警信號的級別依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同時以中英文標識。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預警信號級別和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防禦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農業、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通信、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公安、旅遊、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附屬檔案中的預警信號防禦指南,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並組織實施氣象災害防禦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的協調機制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共享平台。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發布、解除與傳播的管理工作,制定預警信號製作、發布的業務流程並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廣播電影電視、通信、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旅遊等相關部門應當與同級氣象主管機構密切配合,建立及時傳播預警信號的工作機制,制定傳播預警信號的具體辦法,保證預警信號傳遞暢通、傳播及時。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和預警信號製作、發布與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預警信號傳播設施。
第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預警信號的教育宣傳工作,普及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負責發布本預報服務責任區內的預警信號。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號。
預警信號發布內容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氣象災害種類、預警信號級別、出現時段、影響區域和防禦提示等。
第十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固定網、移動網、網際網路、電子顯示裝置等手段及時、準確地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同時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並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和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在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實時預警信號後15分鐘內開始傳播該預警信號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台站的名稱。
在傳播預警信號時,未經氣象台站同意,不得更改預警信息的內容和關鍵用語;不得轉載其他媒體播發的氣象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預警信號後,應當根據防禦氣象災害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按照職責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或者採取相應的有效措施,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
第十三條 學校、醫院、商場、企業、礦區、城市廣場、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人口密集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或者其他設施傳播預警信號,並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範工作。
第十四條 氣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號的發布出現重大失誤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傳播預警信號時擅自更改預警信息的內容和關鍵用語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4日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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