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

河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
  • 發布部門:河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1985-01-01
  • 發布日期:1985-03-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河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
(1985年3月27日)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條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應交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交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第四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一、納稅人所在地在省、地轄市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暫定水冶、明港兩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城市郊區、縣城城郊的國營企業,稅率分別為百分之七和百分之五。
四、工礦區內的企業,稅率為百分之五。
五、凡是不在上述一、二、三、四項範圍內的企業,稅率為百分之一。
六、市區與郊區、縣城與城郊以及工礦區的劃分,由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省備案。
第五條《條例》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納稅人在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同時,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但對實行批發扣稅的,應由扣稅單位按照當地稅率,在扣交營業稅的同時扣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從事臨時經營的,在經營所在地就地繳納。
二、納稅人享受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照顧的,也同時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納稅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務機關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時,對其滯納稅款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亦應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四、納稅人偷、漏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被稅務機關按規定處以罰款時,其偷、漏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亦同樣處以罰款。
五、對民眾檢舉偷漏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案件,需要按照罰款或補繳的稅款給予提取獎勵的,其罰補稅款亦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在內。
第六條各級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以適應城市建設的需要。但由於徵收業務費用增加過多,各地可按徵收稅款適當提取一部分徵收費用。
第七條有關本細則的解釋,授權省稅務局辦理。
第八條本實施細則自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起執行。原執行從上年利潤中(集體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百分之五作為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和從工商稅中提取百分之一附加等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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