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河北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冀發〔2011〕22號,簡稱《實施辦法》),是河北省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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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來源:河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 發布時間:2014-10-27 11:31
(201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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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強化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保證中央和我省關於反腐倡廉建設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發〔2010〕19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第三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反腐倡廉戰略方針,紮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人為本、執政為民,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反腐倡廉建設科學化水平,保證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以實際成效為建設經濟強省、和諧河北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民眾支持和參與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把黨風廉政建設定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之中,作為加強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目標責任管理,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以及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五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
(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
(三)教育、制度、監督、改革、糾風、懲治有機結合。
(四)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
(五)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嚴格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章責任內容與分解
第六條領導班子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責任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上級黨委(黨組)、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開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的黨委常委會議(黨組會議)、政府廉政工作會議,分析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研究反腐倡廉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制定工作計畫、目標和落實措施,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二)加強對黨員幹部的黨性黨風黨紀、廉潔從政和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教育,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制度,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三)貫徹落實黨風廉政法規制度,推進制度創新,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四)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深入推進廉政風險評估防範機制、權力運行程式化和公開透明機制、權力運行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建設。
(五)對所轄地區、部門、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下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八)領導、組織並支持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聽取工作匯報,切實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黨委和政府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要承擔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部署的反腐倡廉專項工作任務。
第八條 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黨組除執行第六條的規定外,還要根據工作職能分別承擔以下責任:
(一)凡享有地方立法權的,人大機關黨組要組織、協調和引導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黨風廉政方面的立法工作,依法對本地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監督。對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及時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發現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幹部有嚴重不廉潔行為的,按照幹部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質詢,直至依法罷免。
(二)政協機關黨組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民主監督的重要內容,收集、轉送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對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支持或參與組織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民主評議。
(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與紀檢監察機關密切配合,積極參與本地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依法懲處違法犯罪行為。對涉及黨政紀處理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通報情況,並協助做好相關材料的複製移交事宜。
第九條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責任內容包括:
(一)負責落實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各項內容。
(二)組織召開領導班子會議,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明確班子成員抓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聽取班子成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匯報。
(三)監督檢查領導班子成員廉潔從政情況,對班子成員加強教育,從嚴要求,強化管理,嚴格監督。切實擔負起開好民主生活會的責任,帶頭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努力提高民主生活會的質量。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早提醒或採取必要措施;對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要及時向上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報告,對上級的調查和處理,要積極配合併認真貫徹執行。
(四)親自批辦案件。對重大案件的查處要認真協調、指導,及時解決辦案中遇到的困難;對上級黨委、紀委交辦的要結果的案件,認真組織力量查處;積極支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查辦重大案件。
(五)帶頭履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管好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切實發揮表率作用。
第十條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責任內容包括:
(一)發揮好參謀助手作用,協助主要負責人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時報告分管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二)對分管部門、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要親自謀劃,切實加強指導與監督,對業務工作中涉及黨風廉政的事項要嚴格審核、嚴格把關;
(三)對發現分管部門、單位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督促糾正,防止發生嚴重的不正之風和重大違紀違法問題;
(四)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加強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每年第一季度,各級各部門要結合自身實際,對上級黨委(黨組)、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部署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有關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以黨委(黨組)檔案形式印發並進行動員部署。責任分解情況要報上一級黨委(黨組)、紀委備案。
第十二條各級黨委(黨組)要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聽取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情況匯報,提出加強責任制工作的指導意見,不斷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分解、責任履行、責任檢查、責任述職、責任考核、責任追究的機制和制度。
(二)對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提出分解意見,明確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經黨委、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領導有關部門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四)向黨委、政府報告本地區、本部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情況。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紀委(紀檢組),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按照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分工意見,承擔任務的牽頭單位要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主要工作任務,制定落實計畫,明確責任領導、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確定具體目標、工作措施和完成時限,並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將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納入本部門、本行業的業務工作之中,進行自查和組織監督檢查,匯總落實情況,積極主動地向分管領導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有關工作,並根據領導意見抓好貫徹落實。
(三)與參與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參與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共同完成承擔的分工任務。
第十四條按照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分工意見,承擔任務的參與單位要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明確承擔的工作任務、工作目標,確定責任領導、責
任部門和責任人員,制定具體措施,抓好工作落實。
(二)加強與牽頭部門聯繫,積極配合牽頭部門開展工作,按牽頭單位的要求,及時提供有關工作情況。
第三章責任檢查與監督
第十五條黨委(黨組)要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制度,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確保責任履行貫穿始終。
(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黨委、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下,負責對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對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為本辦法第二章“責任內容與分解”中的規定。
(三)責任檢查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進行,既可以單獨組織,也可以與年中專題匯報、紀檢監察業務工作等相結合,形成常態化的監督檢查機制。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問題,屬於同級黨委(黨組)的,要提出糾正建議,必要時向上級黨委(黨組)、紀委報告;屬於下級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的問題,可以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進行函詢並限期糾正;屬於下級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問題,責成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與本人談話並限期報告糾正情況,必要時也可進行函詢或誡勉談話。對發現的嚴重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行為要組織查處,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責任檢查的結果作為年度責任制考核結果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每年年中,縣(市、區)以上黨委(黨組)要專門召開會議,組織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按照責任分工,專題匯報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分析形勢,總結工作,查找問題和不足,研究改進措施,確保責任履行到位。
第十七條黨委常委會應當將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作為向同級黨委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要建立和完善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向上級紀委全委會報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制度。
第十八條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應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並在本單位、本部門進行評議。
第十九條巡視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有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巡視監督,並將被巡視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情況作為巡視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各級黨委(黨組)每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紀委專題報告年度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
第四章責任考核
第二十一條各級黨委(黨組)要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制度和機制,制定科學的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明確考核的具體內容、方法和程式。
第二十二條各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對下一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由同級黨委、政府黨員領導幹部帶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參加。
第二十三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做好考核前的情況收集整理工作,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繫,了解被考核單位的有關情況,重要情況應提前告知考核組。
第二十四條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一般情況下應進行專項考核,也可以與幹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標考核、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考核等工作結合進行。
第二十五條考核內容為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主要包括: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完成情況、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和執行廉潔從政有關規定情況、案件查辦和責任追究情況,以及人民民眾對反腐倡廉工作的滿意度等。各級各部門可結合實際,有所側重。
第二十六條考核主要採取述職述廉、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個別談話、查閱資料、情況反饋等方法進行。在進行述職述廉和民主測評時,要吸收一定範圍相應數量的人員參加。
(一)考核應引入社會評價機制,在一定範圍內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從政情況開展民意調查。參加民意調查的行業、部門和人員要有廣泛代表性,並不斷擴大領域和範圍。
(二)對考核中發現的一般性問題,由考核組向被考核的地方、部門或單位提出,並限期向考核組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糾正情況;對因不認真履行責任制規定發生嚴重問題,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要向同級黨委和紀委報告,由黨委責成紀委牽頭調查處理。
(三)考核結束後,考核組應將考核情況向被考核單位黨委(黨組)反饋,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向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匯報考核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匯總各考核組情況,結合責任檢查和平時掌握的情況,採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辦法,對被考核單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於部作出總體評價,按優秀、較好、一般、較差相應確定考核檔次,並向領導小組報告。黨委(黨組)應當將考核情況在適當範圍內通報,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督促整改落實。
第二十八條各級黨委(黨組)要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結果運用制度,並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範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
(四)疏於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五)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七)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三十條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要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必究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領導班子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三十二條領導幹部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三十三條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並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三十五條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本辦法或者有關規定,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按照職責和許可權調查處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三十六條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辦法或者有關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三十九條各級各部門要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案件線索統一管理制度。查辦違規違紀違法案件時,既要查清和追究當事人的直接責任,又要查清和追究有關領導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第四十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完善督查制度,加強對下級黨委(黨組)、政府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應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不到位、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要及時督促糾正。堅持和完善責任追究案件專項報告制度,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每半年要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有關責任追究的實施情況。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一條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參照執行本辦法。縣級以上黨委(黨組)要結合實際制定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省紀委、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發布的《河北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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