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責任制的規定

《中共安徽省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責任制的規定》是一部安徽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5年09月0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安徽省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責任制的規定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日期:1995-09-07
  • 生效日期:1995-09-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概要,一、基本要求,二、責任分解,三、監督檢查,四、紀委責任,五、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9-07
【生效日期】1995-09-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中共安徽省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責任制的規定
(1995年9月7日皖發〔1995〕19號)
為了更好地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使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切實負起責任,以推動我省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特作如下規定。

一、基本要求

1.各級黨委、政府都要建立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責任制,要把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作為黨委、政府和各部門黨政領導幹部的任期目標之一和年度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2.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心須做到:
(1)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黨和國家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清正廉潔,勤政為民、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民眾監督,並教育管理好自己的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
(2)認真組織所負責的地區、部門和單位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緊密聯繫實際,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本地區、本部門和本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
(3)認真組織黨員、幹部深入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特別是深入學習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抓好共產主義理想和信念教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教育,艱苦奮鬥、勤儉節約教育。通過學習和教育,提高黨員、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
(4)按照從嚴治黨治政的原則,組織制定有關黨員、幹部廉政勤政的行為規範和監督檢查的程式及標準,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約束機制、防範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
(5)重視民眾的來信來訪。對民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總是要認真對待,妥善解決。對民眾反映的和組織發現的違法違紀案件,要支持有關部門監督機關和部門依法依紀查處;
(6)要加強經常性的督促檢查。每半年要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領導幹部廉政勤政情況進行一次分析研究,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及時採取改進措施;每年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總結。

二、責任分解

3.各級黨委對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黨委書記負責本地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全面工作;黨委副書記負責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黨委常委協助分管副書記負責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4.各級政府(行署)要按照黨委的統一部署,認真抓好本地區政府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政府(行署)正職負責政府機關黨風廉政建設的全面工作,政府(行署)副職負責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5.各級人大常委會、政協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負責本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6.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同級黨委(黨組)、政府(行署)的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
7.黨委、政府(行署)各部門黨組(黨委),全面負責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部門正職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全面工作;副職負責分管處(科)室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三、監督檢查

8.各級黨委(黨組),要結合民主生活會,認真檢查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9.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對各級黨政領導幹部進行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認真履行領導責任,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要給予表彰。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領導責任,致使分管地區、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出現嚴重問題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並取消其當所晉職晉級的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相應的領導責任。
10.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及時向同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必要時可要求有關黨政機關和黨政領導幹部糾正和改進。

四、紀委責任

11.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1)不認真履行領導責任,對分管地區、部門和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不研究、不部署、不檢查,出了問題不認真解決;
(2)對民眾反映強烈的重要問題不及時處理,影響黨群關係和社會穩定的;
(3)對已發現的違法違紀案件,應該上報而不上報,應該調查而不及時組織調查,或者應該處理而不處理的;
(4)干擾、妨礙案件調查處理,包庇違法違紀行為的;
(5)利用職權打擊報復舉報人或辦案人員及其親屬的;
(6)不認真履行紀檢監察職責,影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順利發展的。
以上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政正的,可不予或者免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附則

12.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和人民團體機關的黨政領導幹部。企事業單位的黨政領導幹部,也要參照執行。
13.本規定由中共安徽省紀委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14.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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