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河北省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是一部由河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0年12月2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302
  •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2000]第7號
  • 發布日期:2000-12-23
  • 生效日期:2000-12-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2000]第7號
【發布日期】2000-12-23
【生效日期】2000-12-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0〕第7號)
《河北省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12月7日省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鈕茂生
2000年12月23日
河北省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防止電磁輻射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磁輻射,是指廣播電視設施、無線通信設施和雷達等在信息傳遞中的電磁波發射,高壓送變電設施、電氣化鐵路在運行中產生的電磁輻射,以及工業、科學、醫療設備套用中的電磁輻射。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具有或者伴有電磁輻射的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機構負責對全省的電磁輻射環境實施監測。
第五條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進行下列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和電磁輻射設備的安裝使用,建設單位和安裝使用單位(以下統稱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影響申報登記,並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一)廣播電視設施、無線通信設施和雷達的發射系統;
(二)高壓送變電設施、電氣化鐵路;
(三)工業、科學、醫療套用中能夠產生電磁輻射的設備;
(四)其他應當依法辦理環境影響申報登記、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電磁輻射設施和設備。
第六條進行下列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影響申報登記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一)總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廣播設施發射系統;
(二)總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電視設施發射系統;
(三)跨省、直轄市、自治區行政區域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第七條進行下列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和電磁輻射設備的安裝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影響申報登記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一)總功率小於1000千瓦的廣播設施發射系統;
(二)總功率小於200千瓦的電視設施發射系統;
(三)無線通信設施和雷達的發射系統;
(四)電壓在100千伏以上的高壓送變電設施;
(五)電氣化鐵路;
(六)工業、科學、醫療套用中能夠產生電磁輻射的設備。
第八條建設單位向發展計畫、經濟貿易、建設、建設、信息產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的建設和電磁輻射設備安裝使用的審批手續時,應當向以上部門報送環境影響登記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的批准檔案。對不符合規定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九條對已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電磁輻射設備的安裝使用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功率或者頻率。確需改變的,建設單位必須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按規定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廣播電視設施的發射系統與敏感建築物之間,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環境保護要求保持必要的防護距離。
第十一條無線通信設施、雷達的發射系統對周圍敏感建築物的電磁輻射污染,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高壓送變電設施產生的工頻電磁場和無線電干擾對周圍敏感建築物的影響,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十三條工業、科學、醫療套用中能夠產生電磁輻射的設備對周圍環境產生的電磁場強度和無線電干擾值,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限值。
第十四條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電磁輻射設備的安裝使用項目中防治污染環境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十五條在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電磁輻射設備的安裝使用項目試運行前,建設單位必須向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試運行報告,經檢查批准後方可進行試運行。
第十六條在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電磁輻射設備的安裝使用項目自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批准進行試運行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環境保護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頒發《電磁輻射環境驗收合格證》後,方可進行正式運行。
第十七條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建成或者正在建設的沒有履行環境保護審批手續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電磁輻射設備安裝使用項目,其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影響申報登記手續。對不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標準規定的,應當採取措施予以治理。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河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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