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界定《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的復函

《關於界定《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的復函》,發布時間為2008-9-18。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關於界定《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的復函
環保氣象
環辦函664號
環境保護部
2008-9-18

法規內容

雲南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你站《關於如何界定〈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的緊急請示》(雲環輻發〔2008〕24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高頻設備的周圍,按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劃定的規劃限制區內,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稚園等敏感建築。”該款所稱“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是指在同一個用地範圍內建設使用的以下發射設施:
(一)總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電視發射塔;
(二)總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廣播台、站。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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