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船打撈

沉船打撈

沉船打撈是打撈沉沒於水中物體的工程作業。包括打撈船舶、飛行器貨物等。在航道、港口水域中的打撈作業,可達到清理通航障礙物的目的。打撈是一項綜合性技術,涉及測量、潛水、水下切割、封堵、水下爆破和水下焊接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沉船打撈
  • 外文名:wreck salvage
  • 包括:打撈船舶、飛行器
  • 類型:綜合性技術
  • 方向:測量、潛水、水下切割
  • 學科:海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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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船舶發生海難後沉沒,在沉船對海上航行安全、生產作業以及海洋環境保護等構成現實或潛在危險的情況下,沉船所有人應當承擔對危險沉船及時打撈清除的義務。打撈沉船其他方法有:恢復浮力法、浮船塢打撈、解體打撈法、浮力材料法、充氣打撈法、圍堰打撈法、泡沫塑膠打撈法等多種。

沉船打撈方法

沉船可用多種方法打撈,各種方法可單獨採用,也可幾種方法聯合採用,視具體需要而定。方法有:
①封艙抽水打撈法。把沉船破口封堵後,將船內的水抽出,使船浮起,因封補嚴密困難,風浪大時難作業,故較少採用。
②浮筒打撈法。用若干浮筒在水下充氣後,借浮力將沉船浮出水面,此法浮力大而可靠,施工方便、安全。
③船舶抬撬打撈法。用鋼纜兜於沉船船底,用打撈船上的起重設備將沉船提起,打撈時一般要用兩艘或多艘打撈船共同作業。
④泡沫塑膠打撈法。將比重輕的閉孔泡沫塑膠輸入沉船艙內,排去海水,借泡沫浮力抬起船舶,此法免去在沉船底穿引鋼纜的不便,且減少或免去封艙工作,也適應海上風浪下作業。
⑤圍堰打撈法。當船沉於水深較小的水域時,可築堰於沉船的周圍,抽出堰內的水,將沉船封補或修復,再灌水將船浮起後拆除圍堰。
⑥充氣排水打撈法。是向沉船艙內打入壓縮空氣而排出水體,使沉船浮起。
在不同情況下,可以採用不同的打撈沉船方法。如對沉沒於江河或近海較淺水域的沉船、沉物,可採用恢復浮力法打撈。對於沉沒於遠海或大洋深處水域的沉船、沉物,可採用浮船塢打撈法打撈。對於較小水塘的打撈可用圍堰打撈法。對於不能整體打撈的沉船、沉物可採用水下解體打撈法打撈。若這個沉船沒有任何打撈價值,比如水泥運輸船,又占據了航道,可不必打撈,直接在水中用炸藥炸毀,以清理航道。

沉船打撈步驟

海上航行的船舶由於多種原因,導致海水進入船艙,使得船舶浮力不足而沉沒。要打撈沉船,就得讓沉船恢復它的浮力,才能使沉船浮出水面,重見光明。量得恢復它的浮力!由此出現了浮力打撈法。
浮力打撈法就是讓沉船恢復浮力,使沉船浮出水面。我國古代懷丙和尚就用這個方法打撈沉船。浮力打撈法具體過程:先在船上放泥沙,然後把繩子一頭栓在船上,另一頭栓在要打撈的船上,把泥沙從船里拋出去,船質量減輕,由於水的浮力作用上浮,沉船浮出水面。我國古代懷丙和尚用這個方法將沉船打撈上來。現在打撈沉船方法很多,常用打撈方法是浮筒打撈法,即用若干浮筒在水下充氣後,借浮力將沉船浮出水面。由於採用浮筒打撈法打撈沉船,產生的水浮力大而可靠,施工方便、安全,所以經常使用浮筒打撈法來打撈沉船。
也可以把沉船周圍用密閉的容器罩起來,與外界隔絕,然後向範圍內不斷加鹽,使這一部分海水的密度增大,船自然會浮起來。

管理辦法

《打撈沉船管理辦法》是迄今為止我國對沉船沉物打撈清除規定比較全面和詳細的部門規章,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1)沉船包括沉船本體、船上器物以及貨物,但不包括艦艇和木帆船(第二條);
(2)應當打撈的船舶包括:妨礙船舶安全航行或者工程建築的沉船、有修復使用價值的沉船、有拆卸利用價值的沉船(第三條);
(3)在沉船嚴重危害船舶安全航行時,主管機關有權立即進行打撈清除(第四條);
(4)主管機關有權規定沉船所有人申請打撈期限和打撈期限, 如果沉船所有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和進行打撈,主管機關有權進行打撈或者解體清除(第五條);
(5)如果沉船所有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打撈,則喪失對沉船的所有權(第七條);
(6)主管機關可以變賣殘骸,沉船所有人應在規定期限內申請發還原物或價值,否則喪失所有權(第八條);
(7)沉船沉物打撈須經批准;未經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打撈或者拆除船舶(第九條)。
但是,《打撈沉船管理辦法》是在1957年制定的,其出發點是基於對沉船沉物的再利用。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沉船沉物打撈清除的目的更多地注重於水上航行安全和水域環境保護,該辦法中存在的問題日益顯現出來,主要包括:沉船沉物與打撈清除的定義、打撈清除的責任人、強制打撈清除的條件、強制打撈清除費用的性質和實現等等。因此,制定沉船沉物打撈清除條例已經變得十分必要。為此,交通部委託海事局起草了《沉船沉物打撈清除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該徵求意見稿共分為九章,即: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三章―打撈清除責任,第四章―從事打撈清除的單位和人員,第五章―打撈清除的實施,第六章―打撈清除的保障,第七章―監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

沉船強制打撈

沉船強制打撈系指船舶發生海難事故後沉沒,對海上航行安全、生產作業、海洋環境保護以及其他利益構成危險,沉船所有人在主管機關限定的時間內不履行打撈義務,主管機關依法強制其打撈清除的法律行為。
沉船強制打撈的條件:1、沉船對海上安全及公共秩序等構成實質性危險; 2、沉船所有人依法承擔打撈清除義務;3、沉船所有人在限定的時間內不履行打撈清除義務; 4、作出強制執行沉船打撈清除決定的行政主體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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