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旅客運輸機構

汽車旅客運輸機構

汽車旅客運輸機構(Motor Vehicle Passenger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s)主要是指汽車旅客運輸企業,即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簡稱道路客運)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客運站)經營的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汽車旅客運輸機構
  • 外文名:Motor Vehicle Passenger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s
  • 屬於:運輸服務
  • 工具:客車
分類,汽車旅客運輸企業選購客車,汽車旅客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分類

汽車旅客運輸企業按服務區域分,有公路汽車旅客運輸公司和城市汽車旅客運輸公司;按專業方向分,有長途客運汽車公司、城市公共汽車公司、出租汽車公司、旅遊汽車公司、租賃汽車公司等;按汽車旅客運輸公司出資人分,有國有、集體、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私營(或個人經營)、外商獨資、股份有限公司等。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按企業運輸能力、資產規模、車輛條件、經營業績、安全狀況和服務質量等方面的綜合評價分5個等級。從車輛條件分為,①一級企業,自有營運客車500輛以上,客位15 000個以上且高級客車在150輛以上、客位4 500個以上;營運客車新度係數在0.60以上。②二級企業,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 000個以上且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營運客車新度係數在0.60以上。③三級企業,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 500個以上且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營運客車新度係數在0.55以上。④四級企業,企業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營運客車新度係數在0.5以上。⑤五級企業,未達到四級企業條件的客運企業。

汽車旅客運輸企業選購客車

汽車旅客運輸企業如何把握好經濟性和舒適性原則,是車輛選型好壞的關鍵。首先考慮成本,包括一次性投入的成本和運行成本,其中一次性投入成本包括車價和稅費,運行成本主要包括要人工費、燃油費、維修費、養路費、通行費等。其次要與線路特點相適應,包括線路長短、班次密度、乘座率、道路條件以及氣候條件等;第三要與旅客特點相適應,包括客流量、旅客票價承受力、攜帶行李多少等;第四要考慮到與其他運輸方式的競爭力。堅持經濟性與舒適性原則,還應該了解不同線路上客車營運的特點與要求。
客車的主要選購車型有:(1)快速客運客車,主要在幹線上運行,包括高速公路汽車專用公路高等級公路;(2)旅遊線路營運客車,除具備高速公路營運客車的一些要求外,還要求車型外觀要有時代感的外形和舒適、漂亮、友好的內飾;(3)城市公交客車的特點是大型化,高檔、高技術含量和智慧型化方向,動力配置方面採用大功率、大扭矩、低排放、低噪聲發動機;(4)城鄉中巴客車,性能安全可靠,符合農村市場的中級和普通客車,提高運營車輛的安全性。
在了解客車生產不同組合形式後,還應了解客車銷售市場不同價格,具體有企業成本價、企業銷售價、市場代理銷售價、零售與批發價等,還要掌握客車企業調價信息,使客車性能與價格比居高,必通過表格綜合比選,包括車型、底盤、發動機、等級、座位數、功率、最高車速、百公里油耗、行李倉容積、外形尺寸長寬高、價格、主要配置、售後服務、評價指標。

汽車旅客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確保旅客出行安全,減少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08年第10號令)、《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交公路發〔2008〕2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境內經營汽車客運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站經營的營運客車。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汽車客運站(包括鄉、鎮、蘇木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安全檢查機構,具體負責汽車客運站的安全檢查。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汽車客運站安全檢查機構應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配足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員和設施設備,明確各個環節、各個崗位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並嚴格考核。
第三章 安全保障基礎
第五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進出汽車客運站的人員、車輛進行嚴格檢查,確保“三不進站”和“五不出站”。
第六條 汽車客運站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營運客車安全例檢,“三品”核查,報班、售票、檢票、乘車、出站檢查、站場消防、安保以及安全責任和責任追究制度等內容。
第七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式、應急指揮、通信聯絡、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遇有突發性事件要及時、準確地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
第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按照交通部《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制定對所屬工作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度及長期的繼續教育培訓計畫,明確培訓內容和年度培訓時間。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人每年要接受20 小時以上培訓,以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第九條 汽車客運站應與運輸經營者和營運客車駕駛員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運輸經營者應按規定做好車輛的維護工作,確保營運客車在進站應班時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車載安全器材齊全有效,並保證提供符合要求的駕乘人員。對因運輸經營者未能向汽車客運站提供合格營運客車和駕乘人員而導致誤班、脫班運輸的,運輸經營者應承擔責任。
第十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例會。當發生重、特大事故後,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分析通報會,對事故當事人的聘用、培訓、考核、上崗以及汽車客運站運營管理等情況進行倒查,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嚴格按照交通部《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要求投入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安全生產經費投入不得低於上年度汽車客運站客運代理費總額的0.5 %,專款專用,並設立獨立的帳戶。
第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要適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進行評價,及時立檔保存,並根據評價報告,對安全生產隱患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和處理,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四章 安全例檢
第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負責對營運客車進行安全例檢。新建、改建一、二級汽車客運站必須將簡易安檢站列為建設項目,否則不予驗收;已建成的一、二級汽車客運站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簡易安檢站的建設,否則予以降級。簡易安檢站必須配備能夠檢測營運客車制動、軸重、側滑和燈光的設備、廠房和安全例檢必備的手工檢查設備。三級以下(含三級)汽車客運站必須配備安全例檢地溝和安全例檢必備的手工檢測設備。
第十四條 二級以上(含二級)汽車客運站的專職安全例檢人員應不少於2名;三級汽車客運站的專職安全例檢人員應不少於1名;四級以下(含四級)汽車客運站的安全檢查機構可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例檢人員。安全例檢人員應由取得盟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和中級以上汽車修理工水平及以上資格的人員擔任。安全例檢人員應加強自身業務知識學習,參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企業組織的相關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營運客車安全例檢項目及技術要求》(見附屬檔案1),對營運客車進行安全例檢,並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營運客車安全例檢項目登記表》(見附屬檔案2)做好記錄。對例檢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排除,或督促營運客車進廠修理。凡不符合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的營運客車,汽車客運站不得組織發車。
第十六條 從汽車客運站發班的營運客車應按規定自覺參加安全例檢。每輛營運客車每天第一次發班前必須進行一次人工檢查安全例檢,對安全例檢合格的客車,安全例檢人員應當填寫《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見附屬檔案3),當日運行2個以上班次的營運客車可憑當日《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辦理報班手續。同時每輛營運客車每月至少要經過簡易安檢站2次以上設備檢測。在人工檢查安全例檢發現營運客車存在異常情況下,應立即使用簡易安檢站進行設備檢測。如營運客車始發地無汽車客運站,則由終點地汽車客運站負責該營運客車安全例檢工作,否則返程不予報班。
第十七條 《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24 小時內有效。自治區內汽車客運站調度部門在調度客車發班時,應當對其《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進行檢查,確認完備有效後才準予報班。《內蒙古自治區營運客車安全例檢項目登記表》和《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至少要保存三個月。
第十八條 汽車客運站要按規定定期檢定、校準安全檢查的儀器設備,確保檢測數據準確可靠。
第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要在安全例檢場所安裝監控設備,適時記錄客車每次安全例檢的全過程。
第五章 三品檢查
第二十條 汽車客運站要嚴格遵守“三品”檢查及危險品查堵操作規程,嚴禁“三品”進站上車。
第二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在候車室入口處應設定“三品”檢查崗,查堵“三品”。一級、二級汽車客運站應配備行包安檢儀,指定專人負責檢查和引導旅客受檢,三級、四級汽車客運站由安檢人員負責“三品”檢查,必要時安檢人員可以會同當事人開包檢查。對查獲的危險品要造冊登記,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汽車客運經營者要嚴把貨物受理、承運、裝卸、存儲、運輸等環節,加強對旅客攜帶的物品、行李包裹、託運貨物的檢查工作,進一步防止“三品”流入運輸渠道。
第六章 報班
第二十三條 應班營運客車報班前,必須進行安全例檢,車輛調度員要對營運客車的《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承運人責任險以及GPS運行情況進行查驗,在確認齊全有效後,填寫營運客車應班登記表並簽發路單,方可對營運客車安排發車。在出現氣候惡劣等不宜行車的情況時,不得安排發車。
第二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要嚴格進站報班制度,進站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發車30分鐘前持《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和相關證件,到汽車客運站調度室報班等待發車,不得誤班、脫班、停班。
第二十五條 對無故停班達3日以上的營運客車,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報告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七章  售票、檢票、乘車
第二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要按照道路運輸證核定座位數減去駕駛員、乘務員座位數後為旅客售票、檢票的核定載客數,不得超員售票、檢票。
第二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要嚴格執行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嚴禁營運客車超載運行,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允許再搭乘不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的免票兒童。在售票視窗明顯處,應張貼“攜帶免票兒童的旅客要向售票員申報”一條,避免超員售票。
第二十八條 發車前,驗票員要認真清點營運客車載客人數,驗票完畢後應如實填寫路單和檢票單,並簽字發車。
第八章 出站檢查
第二十九條 發車時要有專人指揮,順序發車,維護好發車秩序。
第三十條 在應班車出站時,出站安全檢查人員必須檢查營運客車“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客運標誌牌和實載旅客人數等;對駕駛員主要檢查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填寫出站檢查登記表。經駕駛員、出站安全檢查人員在出站檢查登記表上籤字確認後,方可放行。
第九章 站場消防、安保
第三十一條 各汽車客運站要合理制定站場消防、安保工作制度。停車場、發車位區域設定要合理,並安排專人現場調度指揮,疏導營運客車進出站場停車、發車,保障旅客上下車通道安全暢通。
第三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應有防火、防盜、防爆措施,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消防應急預案,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並對站內應班車輛消防器材進行定期檢查,確保有效。
第十章  安全監督
第三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各崗位安全管理人員在檢查時發現不合格營運客車,應填寫《安全檢查不合格記錄表》(見附屬檔案4),同時填寫《整改通知書》(見附屬檔案5),通知駕駛員或運輸經營者整改,未經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營運客車不得進入下一程式。《內蒙古自治區營運客車安全例檢項目登記表》、《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安全檢查不合格記錄表》和《整改通知書》由汽車客運站自製。
第三十四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汽車客運站執行旅客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的監督,發現違規行為要立即糾正。對不按規定程式進行安全檢查、不按規定記錄登記和規範簽字的汽車客運站,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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