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社會監督

決策社會監督是社會合法組織和社會公民對國家決策機關及決策行為進行的廣泛監督。社會監督的特點是:(1)實施社會監督的主體同時又是國家機關管理的對象。(2)監督主體廣泛而分散,從各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到企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自治組織乃至公民個人,都可以依法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督,各監督主體之間並沒有嚴密的組織聯繫,他們各自獨立地實施監督。(3)社會監督一般不能直接產生法律後果,只有當社會監督意見和建議為國家有關機關所採納,並以國家機關的名義進行干預和處理時,才具有強制力和發生法律後果。

社會監督的主要形式有:(1)工、青、婦等民眾團體的監督。這些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人民民眾的橋樑與紐帶,人民民眾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意見、建議主要是通過上述監督主體來有組織地反映、表達的。(2)社會輿論監督。這是社會監督中極其重要的形式之一。社會輿論監督的主要工具是報刊、電視、電影、廣播等。人民民眾通過上述輿論工具公開揭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中的違法亂紀行為,以引起決策者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懲處違法亂紀行為,糾正不正之風,改進工作。(3)來信來訪。人民民眾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中的違法亂紀、以權謀私和嚴重官僚主義行為提出申訴與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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