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社會監督委員會

為探索“他律”和“自律”之間的最佳結合點,加強機構全面監督制度的建設,提高項目運作質量和善款使用效率,從而達到“公正、透明、廉潔、高效、誠信”的工作目標,努力探索內外結合的監督機制創新。2009年7月,中國紅十字基金會主動引進社會監督,成立由各界人士參與的社會監督委員會,設立社會監督委辦公室,公開招募社會監督員,組織社會監督員對所實施的公益項目進行實地巡視和全方位監督,陸續發布一系列社會監督簡報,以確保公益項目管理規範、公開透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社會監督委員會
  • 外文名:Social Supervision Commission of Chinese Red Cross Foudation
  • 成立時間:2009年7月2日
  • 成立地點:北京
  • 所屬單位: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社會監督委員會成立,監督機制,監督委員會章程,監督員聘任制度,

社會監督委員會成立

2009年7月2日上午,中國紅基會社會監督委員會在京宣布成立。中國紅十字會會長彭佩雲、常務副會長江亦曼接見了出席會議的監督委全體委員和公開招聘的監督巡視員,並向他們頒發了聘書。
彭佩雲在接見時講話指出,中國紅基會是近幾年中國發展較快的公募基金會之一,被民政部評為5A級基金會,並兩次獲得中華慈善獎。她說,盛名之下,更要保持清醒和理智,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成立社會監督委員會,主動接收社會監督,做到公開透明,這是中國公益事業的一種探索和創新,也是中國公益事業保持快速發展的需要。  在隨後舉行的社會監督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中國紅基會秘書長王汝鵬全面介紹了中國紅基會實施的公益項目以及近幾年來的籌資和資助情況。會議審議了《中國紅基會社會監督委員會章程》、《中國紅基會社會監督巡視員管理辦法》和《監督委辦公室2009年下半年監督巡視工作計畫》,通過了監督委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人選。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中國紅基會理事長郭長江和監督委主任委員周瑞金就社會監督工作的重要意義和工作要求先後發表講話。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社會監督委員會在京成立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社會監督委員會在京成立

監督機制

社會監督委員會由25位來自政府有關部門、監察、審計、法律、媒體、學界、捐贈人、非營利組織等有關方面的社會各界代表人士組成,每屆聘期為3年。社會監督委是決策機構,主要職責是制定章程、批准監督工作計畫、聽取監督情況報告、對中國紅基會的工作提出質詢和建議等。
社會監督辦公室由中國紅基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作為社會監督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具體執行監督委的決定和決議,承擔監督委的日常工作及秘書處委派的監督任務,編輯和發布《社會監督簡報》、接受社會舉報和民眾投訴等。
社會監督員面向全社會公開招募,並經過簡歷篩選、筆試、面試等一系列環節最終確定,社會監督員每屆任期1年。監督員接受社會監督委的委託,在監督辦的具體組織和安排下,對中國紅基會實施的公益項目進行巡視,向社會監督委提交巡視報告,並對中國紅基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在社會監督委的領導下,中國紅基會圍繞救災、助醫、助學等三大項目體系,分別組織了對機構當前主要項目的社會監督巡視活動,具體包括:
(1)對救災項目的監督巡視。巡視對象包括5.12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項目、“春雨行動”抗旱救災項目、青海玉樹災後重建項目等。
(2)對“紅十字天使計畫”的巡視和回訪。對“小天使基金”等大病救助項目及定點醫院進行監督巡視,並對專項基金的受助對象進行隨機抽查回訪,調查項目的實施情況、救助效果和社會影響;對援建的博愛衛生院(站)項目進行巡視,檢查其建設、管理、運行以及社會受益情況。
(3)對“博愛助學計畫”的巡視和回訪。對“博愛助學計畫”援建的博愛中國小、紅十字書庫項目進行監督巡視,檢查其建設、管理、運行以及社會受益情況。
中國紅基會的社會監督機制是公益領域的重大創新,引起了社會公眾、媒體輿論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關注和一直好評,被評價為“中國公益組織在社會監督方面所邁出的具有實質意義的第一步”,並被國家民政部、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公益時報》聯合評選為“2009年度十大公益新聞”。

監督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社會監督委員會(簡稱中國紅基會監督委)由具有代表性的社會各界人士共同組成。中國紅基會監督委接受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簡稱中國紅基會)理事會委託,作為中國紅基會自律機制和社會監督他律機制結合的監督模式創新,旨在監督和保障公益資金使用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第二條 中國紅基會監督委以“客觀公正、嚴謹負責”為原則,代表社會對中國紅基會實施的公益項目進行監督,促進中國紅基會實現“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工作目標,提升社會公信力。
第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中國紅基會監督委由政府有關部門、監察、審計、法律、媒體、學界、捐贈人、非營利組織等各界代表15至25人組成。
第五條 中國紅基會監督委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3年,期滿可以連任。
第六條> 中國紅基會監督委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第七條 擔任中國紅基會監督委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對紅十字事業和中國紅基會的工作有一定了解;
(二)熱心公益事業,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敬業精神;
(三)具有與社會監督工作相適應的相關能力和經驗;
(四)具有代表性。
第八條 中國紅基會監督委的職責和任務:
(一)對中國紅基會善款的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並配合有關方面進行全方面監督;
(二)對中國紅基會實施的公益項目進行跟蹤檢查和延伸監督;
(三)對公益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四)對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舉報並配合法務部門調查;
(五)在中國紅基會的協助下,向社會公布社會監督情況報告,對中國紅基會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議。
第九條 中國紅基會監督委下設社會監督辦公室作為監督委的工作機構,並面向社會公開招募社會監督員。
第十條 社會監督辦公室的職責和任務:
(一)具體執行中國紅基會監督委的決定和決議,承擔中國紅基會監督委的日常工作;
(二)對社會監督員進行培訓和管理,組織監督員開展監督巡視工作;
(三)受理社會投訴和舉報,根據需要對投訴舉報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四)配合中國紅基會開展項目督察、財務檢查和年度審計工作;
(五)起草社會監督工作計畫、制度和規範,並提請中國紅基會監督委審議;
(六)編輯《社會監督簡報》。
第十一條 社會監督員的職責和任務:
(一)根據社會監督辦公室的工作計畫,定期或不定期對中國紅基會實施的公益項目進行監督巡視,總結經驗,發現問題;
(二)對監督巡視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提交調查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三)完成監督巡視任務後,在規定時間內撰寫出監督巡視報告,向社會監督辦公室如實反映監督巡視情況,並及時向中國紅基會進行通報,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為《中國紅十字報》、《中國紅基會通訊》提供或撰寫稿件;
(五)接受社會監督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中國紅基會監督委委員以及社會監督員均為志願服務性質,不從中國紅基會獲取報酬。因監督工作而產生的必要成本從中國紅基會的行政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三章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中國紅基會監督委委員的權利:
(一)對中國紅基會的工作具有知情權和查詢權,並可以進行監督、檢查、質詢,具體包括:
1.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例如是否違反法律法規,是否違反組織的宗旨和權利能力範圍,是否遵循了民主決策的原則和程式等)。中國紅基會監督委的委員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理事會必須及時進行解釋和反饋。
2.監督中國紅基會秘書處依照理事會決策所展開的具體活動,依照章程規定程式檢查基金會中國紅基會財務和會計資料,有權直接提出質詢和建議。
3.通過審閱檔案、實地觀察,與單位主管、職員代表、受益人和其它相關群體進行面談等,對中國紅基會所資助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實地的調研和考察,發現問題,及時向中國紅基會反映,並對項目實施方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二) 關注和聽取公共輿論對於中國紅基會的建議和批評,並向理事會和秘書處反映,理事會和秘書處須認真聽取,並採取有效措施改進;
(三) 對中國紅基會監督委重要工作決定或決議行使表決權;
(四) 約見中國紅基會社會監督辦公室主任和社會監督員,了解監督工作和巡視情況;
(五) 開展對公益項目的監督巡視,或對受助對象進行探訪;
(六) 完成中國紅基會授權交辦的工作;
(七) 如果行使上述權利受到阻擾或障礙,社會監督委員可以向中國紅基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必要時可以向相關部門等進行舉報或檢舉。
第十四條 中國紅基會監督委委員的義務:
(一)出席社會監督委員會的會議;
(二)參加與中國紅基會的項目相關的監督活動;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紅基會的有關制度和規定,積極維護紅十字的聲譽和中國紅基會的社會公信力,認真履行監督職責;
(四)遇有個人利益與中國紅基會利益關聯時,應當主動迴避,並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中國紅基會監督委委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與中國紅基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五條 中國紅基會監督委實行委員會議和主任辦公會議制度。委員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主任辦公會議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或主任辦公會議均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時,可授權副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形成的決定或決議均應由社會監督辦公室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各位出席的委員或者委員會的代表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委員會議的主要內容:
(一)制定和修改《中國紅基會社會監督委員會章程》;
(二)批准社會監督辦公室年度社會監督工作計畫;
(三)審議並通過年度社會監督情況報告;
(四)聽取中國紅基會秘書處年度工作情況報告;
(五)參與決定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人選;
(六)需要研究、部署和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七條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須召開委員會議;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中國紅基會理事會和秘書處成員、監督員可根據需要列席全體會議。
第十九條 在委員會議閉會期間,主任辦公會議作出的有關決定和決議,須通過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向全體委員通報。
第二十條 社會監督辦公室可根據監督工作的需要,組成若干監督巡視小組,派遣社會監督員到各項目實施地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巡視。
第五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一條 中國紅基會監督委委員退出監督委包括以下情況:
(一)委員本人申請退出中國紅基會監督委;
(二)連續兩次無故缺席中國紅基會監督委的會議;
(三)不服從監督委工作安排或無故缺席相關活動;
(四)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社會監督委員會章程》的相關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社會監督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中國紅基會監督委第二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於2011年6月14日起執行。

監督員聘任制度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社會監督員聘任制度(暫行)
為加強對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簡稱中國紅基會)公益項目的社會監督,完善社會監督機制,提升社會公信力,中國紅基會社會監督委員會決定建立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具有職業經驗和社會責任感的社會各界人士擔任社會監督員,對中國紅基會實施的公益項目進行監督巡視。為加強監督員的管理,根據《中國紅基會社會監督委員會章程(暫行)》,特制定本辦法。
一、監督員的聘請
第一條 社會監督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採取公開招聘的方式,聘請一定數量的社會人士擔任志願性質的社會監督員。具體招聘工作由社會監督辦公室負責組織。
第二條 監督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對紅十字事業和中國紅基會的工作有一定了解;
(二)熱心公益事業,為人公道正派,清正廉潔,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敬業精神;
(三)具備較好的溝通、協調及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能獨立撰寫監督巡視報告;
(四)熟悉基層工作,具有與監督巡視工作相適應的職業經驗和相關能力;
(五)有一定的時間和精力,確保能夠按時完成交辦的監督巡視任務;
(六)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二、監督員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監督員接受中國紅基會社會監督委員會的領導,社會監督辦公室具體負責監督員的組織和管理。
第四條 監督員應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同 監督委員會章程之第二章第十一條
第五條 監督員應履行的義務和堅守的原則:
(一)積極維護紅十字的聲譽和中國紅基會的社會形象;
(二)積極參加中國紅基會以及社會監督辦公室組織的學習和培訓,熟悉和掌握監督巡視工作的方式方法以及中國紅基會的規章制度和項目體系;
(三)自覺接受中國紅基會社會監督委員會的領導,服從社會監督辦公室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保質保量完成監督巡視任務;
(四)謹言慎行,不對基層要求作任何承諾,對巡視過程發現的問題,未經社會監督委員會授權,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
(五)廉潔自律,不收受賄賂,不接受宴請或禮品,不徇私舞弊;
(六)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不誇大事實,不隱瞞問題,不虛報數據;
(七)深入調查研究,積極向中國紅基會提出工作建議。
三、監督員的管理
第六條 監督員一經聘請,中國紅基會社會監督委員會即向其頒發監督員聘書,配發工作證件,同時與中國紅基會簽署聘任協定;
第七條 監督員一年一聘,由中國紅基會社會監督委員會根據巡視員的個人意願、健康狀況和工作情況等決定是否續聘。不再續聘者,視為自動解聘。
第八條 監督員的退出包括以下情況:
(一)監督員本人要求退出;
(二)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社會監督辦公室組織的會議或活動;
(三)無力完成社會監督辦公室交辦的監督巡視任務;
(四)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監督員屬於志願服務性質,在監督巡視工作中發生的差旅費用,由中國紅基會按規定的相關標準予以報銷。
第十條 中國紅基會為聘期內的監督員購買交通和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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