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海洋與漁業局

江門市海洋與漁業局

根據《中共江門市委、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江發〔2009〕16號)、市編委《關於印發江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江機編〔2009〕7號)精神,設立江門市海洋與漁業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門市海洋與漁業局
  • 所屬地區:江門市
  • 屬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審批文號:江發〔2009〕16號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直屬行政執法機構,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海洋災害預警測報、海域使用權屬登記等具體工作交給所屬事業單位。
(三)增加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組織海洋基礎及綜合調查、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套用的職責。
(四)加強海洋事務綜合協調、生態漁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事業、漁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
(二)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三)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價及信息發布的責任,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
(四)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使用,承擔海域使用項目審核和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海上人工構築物管理,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勘定和管理,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負責涉海工程項目的有關工作。
(五)承擔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的責任。擬訂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
江門市海洋與漁業局
(六)承擔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組織海洋資源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海洋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監督管理海洋、漁業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負責保護修復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態系統,管理國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
(七)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和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八)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漁業產業化和可持續發展,組織開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品認證,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組織指導漁業基礎設施建設。
(九)負責漁業許可和漁港、漁船、漁具漁法和漁業電信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參與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十)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組織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研究和套用推廣,組織實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套用,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的責任。負責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管理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紀檢監察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紀檢、監察、黨群和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工作;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會同有關部門承辦海洋與漁業基礎設施、產業發展、業務管理系統等項目的有關工作。
(三)海域與海島管理科
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勘定和管理;組織實施海域使用證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審核海域使用項目,承擔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海上人工構築物管理工作;承擔無居民海島開發、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海域、海島使用論證評估;審核並監督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指導海域使用權流轉和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體系建設;協調相關海洋事務,指導海洋開發活動;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洋主體功能區和海島保護與開發利用等規劃;負責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組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和信息發布;承擔市海洋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資源環境管理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組織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的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承擔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的保護修復;擬訂並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源污染物排海;承擔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與漁業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的防治工作;承辦海洋與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和國家索賠工作;組織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增殖放流、人工魚礁建設,監督管理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外來水生生物物種安全;承擔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的管理工作;指導監測、評估海洋災情和海洋防災減災工作;組織海洋防災減災系統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應急預案;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海水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套用;依法組織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風險評估。
(五)漁業與遠洋捕撈
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發展規劃;指導並組織漁業基礎設施建設;承擔海洋與漁業統計、產業信息工作、水產養殖、捕撈漁業管理;承擔收集漁場漁汛信息和漁具漁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漁業產業結構、作業布局調整、漁業健康養殖;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捕撈許可制度、養殖證制度和種苗生產許可證制度;指導、協調開發外海和遠洋漁業工作,參與涉外漁業事件處理;指導、扶持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漁區合作經濟組織、漁民專業合作組織。
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和指導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的研究、引進、轉化和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工作;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監督管理水產種苗引進。
承擔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漁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產品質量監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漁業標準,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漁業機械化、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實施水產品產地認定製度。

人員編制

市海洋與漁業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含正科級總工程師1名)。

直屬行政執法機構

廣東省漁政總隊江門支隊(中國海監廣東省總隊江門支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漁業船舶檢驗局江門分局)為市海洋與漁業局直屬行政執法機構,副處級。承擔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船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檢驗工作;負責管轄海域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負責漁港建設規劃工作;指導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建設。
廣東省漁政總隊江門支隊下設4個內設機構和1個直屬大隊(均為正科級)。
(一)辦公室(督察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宣傳等工作;起草綜合性文稿;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聽證、應訴工作;承擔全市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情況的督察工作;組織查處執法人員違法違紀重大案件;指導各市、區執法機構的組織建設和執法監督工作;審核各市、區執法機構領導幹部任職資格及執法人員錄用資格。
(二)漁業船舶檢驗科(漁政漁港監督科)
承擔漁業船舶及其船用產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漁業船舶修造企業、設計單位及船用產品製造企業資格認可的監督工作;承擔漁船安全監督、漁港港務監督和漁業船舶登記工作;管理漁船檔案;組織漁業船員的考試和發證工作;承擔漁船海事、漁事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海洋監察科
承擔管轄海域的巡航監視,監督檢查海域使用、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海洋工程、海洋傾廢、海洋電纜管道鋪設等海上活動;開展海洋生態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島生態保護、陸源污染物排海的執法檢查;依法查處侵犯海洋權益、違法使用海域、損害海洋環境與破壞生態資源等違法行為。
(四)指揮科(裝備技術科)
擬訂執法工作規劃和實施辦法;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市執法行動;指揮、協調漁船海難救助工作;依法組織管轄海域巡航監視工作;承擔執法裝備建設工作。
(五)廣東省漁政總隊江門支隊直屬大隊(中國海監廣東省總隊江門支隊直屬大隊)
承擔蓬江區江海區、江門中華白海豚省級自然保護區轄區內的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工作和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對全市轄區海域和漁業水域巡航巡查工作;負責支隊執法公務碼頭及船艇裝備管理工作。
廣東省漁政總隊江門支隊(中國海監廣東省總隊江門支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漁業船舶檢驗局江門分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22名,其中:支隊長、政委各1名,正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含副支隊長2名,直屬大隊大隊長、教導員各1名)。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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