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級“三公”經費預算管理和公開辦法

江西省省級“三公”經費預算管理和公開辦法》是為了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省級“三公”經費管理,降低公務活動成本,而推進“三公”經費公開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省級“三公”經費預算管理和公開辦法
  • 實施單位:江西省財政廳
  • 實施時間: 2014年2月19日
政策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預算編制,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三章:預算執行和決算,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章:預決算公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章:職責分工,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政策全文

贛財預〔2014〕11號
省直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省級“三公”經費管理,降低公務活動成本,推進“三公”經費公開工作,現將《江西省省級“三公”經費預算管理和公開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省級“三公”經費管理,降低公務活動成本,推進“三公”經費公開工作,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以及中央和我省相關制度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
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一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
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省級“三公”經費預算管理和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厲行節約。勤儉辦一切事業,嚴格執行中央和省有關厲行節約的相關規定。
2.真實準確。按照統一規範的口徑和範圍編制“三公”經費預決算,如實反映“三公”經費情況。
3.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單位外,其他部門的“三公”經費預決算信息應當向社會予以公開。
4.責任明確。各部門是“三公”經費預算編制、執行、決算和公開的主體。財政部門負責公開本級政府“三公”經費預決算的匯總數。
5.程式規範。按照“決算比照預算”、“先預算後決算”的原則,公開預決算內容。

第二章:預算編制

第五條

省級“三公”經費預算應從緊從嚴編制。各部門“三公”經費預算總額和分項數額原則上不得突破上年預算,因政策因素等確需增加的,必須作出解釋說明。

第六條

省級各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強“三公”經費預算編制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各項收入安排的“三公”經費全部列入部門預算。
各項收入包括經費撥款(含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以及上年結餘和結轉資金等。
對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預算中安排的涉及“三公”經費的開支,應如實填列相關的經濟分類科目。

第七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支出預算根據省外事僑務辦公室、省外國專家局歸口審批的因公出國(境)培訓和其他因公臨時出國(境)計畫及規定的標準編列。

第八條

一般公務用車購置經費預算,按照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的下一年度購置計畫和相關配備標準編制;執法執勤用車購置經費預算,按照省財政廳審批的下一年度購置計畫和相關配備標準編制。
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預算按照省財政制定的定額標準和相關基礎信息數據測算編制。
各部門公務用車的購置、維修、保險、加油等屬於政府採購事項,必須如實編制相應政府採購預算。

第九條

公務接待費預算根據中央《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我省有關公務接待管理制度的要求從緊從嚴編制,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的開支納入公務接待費支出預算範圍。

第三章:預算執行和決算

第十條

各部門“三公”經費預算執行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禁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三公”經費支出,嚴禁虛列“三公”經費支出。

第十一條

部門“三公”經費預算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各部門要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要求,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人數及經費預算規模。對無出國(境)經費預算安排的團組,一律不得出具經費審查意見。對遇特殊情況需要安排出訪的,在本部門本年度計畫和經費預算總量中調劑,不得突破總量。
嚴格遵守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的相關財務制度,嚴格按照批准的因公出國(境)團組人數、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有關開支標準核銷,不得核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相關開支。

第十三條

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和我省關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加強和規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嚴禁無審批計畫、無編制或超標準購置公務用車。
公務用車購置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和加油實行政府採購,推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第十四條

各部門要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公務接待的有關規定,按照接待標準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公務接待服務,嚴格控制陪同和隨行人數,不得擅自擴大公務接待範圍和提高接待標準,不得在接待費用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負擔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開支。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並接受審計。

第十五條

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各部門在國內發生的“三公”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銀行轉帳外,應當全部實行公務卡結算。

第十六條

加強“三公”經費財務核算。各部門要進一步健全部門財務管理制度,對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三公”經費開支和計畫外發生的費用,一律不予核銷。嚴格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準確歸集和反映部門“三公”經費支出。

第十七條

如實編報“三公”經費決算。年度終了,各部門要按照部門決算報表填報的統一口徑和要求,填報“三公”經費決算數據,並確保做到“三公”經費決算數據的真實可靠。對“三公”經費決算數與預算數相差較大的,要作出相應的解釋說明。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三公”經費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制,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準確率。

第十九條

建立“三公”經費季報制度。各部門應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省紀委、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審計廳分別報送“三公”經費執行情況。具體上報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預決算公開

第二十條

按照中央和我省有關做好預決算信息公開的要求,切實推進“三公”經費預決算公開工作,確保按規定的範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公開“三公”經費。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負責公開省本級“三公”經費預、決算匯總數。各部門負責公開本部門“三公”經費預、決算數據。

第二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部門外,各部門原則上都應向社會公開本部門“三公”經費預、決算信息(含所屬單位的匯總數據)。各部門所屬預算單位的“三公”經費預決算按規定目前暫不公開。

第二十三條

“三公”經費預決算信息應通過部門入口網站、報刊媒體、政府公報等方式予以公開。

第二十四條

“三公”經費預決算公開的內容包括“三公”經費總額,以及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用和公務用車費用等分項數額。對預決算數據變動較大的、年度之間波動較大的情況,應妥善做好解釋說明。

第二十五條

對省級“三公”經費預決算匯總數據,省財政廳應隨同省級政府預算、決算一併公開。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三公”經費預決算隨同本部門預決算一併公開。其中,“三公”經費預算在省財政廳批覆部門預算後,一個月內公開;“三公”經費決算,在省財政批覆部門決算後二十日內公開。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公開本部門“三公”經費預決算後,要按照依申請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相關解釋說明工作。

第五章:職責分工

第二十八條

江西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制定“三公”經費有關政策和辦法;深化和完善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績效評價等配套改革,完善公務卡結算制度;加強對部門“三公”經費會計核算的管理和指導;對部門“三公”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部門“三公”經費預決算信息的核查工作,對違反財經紀律的,按照相關的處理處罰條例,進行對應的處理處罰,並將有關違紀問題線索梳理匯總後報省監察廳。

第二十九條

江西省監察廳負責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江西省審計廳負責對“三公”經費使用管理的審計監督,嚴肅查處存在的違法違規等問題。

第三十一條

省直各部門負責做好“三公”經費預、決算編制;制定“三公”經費等財務管理辦法或措施;統計匯總“三公”經費支出和預算執行情況;主動接受監察、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並積極做好落實整改工作;按照財政部門要求,做好“三公”經費公開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直各部門要配合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審查和批准“三公”經費支出預算工作,主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三公”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省屬國有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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