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義務教育經費籌措和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義務教育經費籌措和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04.29
  • 實施時間:2000.04.29
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江西省義務教育經費籌措和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江西省義務教育經費籌措和使用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徵收用於義務教育的附加費包括:
(一)基本建設中國小校舍修建附加費;
(二)農業稅附加中用於義務教育的部分;
(三)用於義務教育的其他附加費。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基本建設中國小校舍修建附加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指定有關部門徵收。
三、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依法籌措的義務教育經費,有關部門和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剋扣、侵占、挪用、貪污義務教育經費。
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不得頂抵財政撥款。
四、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教育事業費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管理。
教育事業費由教育主管部門編制本部門年度預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式,列入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准的預算和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的用款計畫,對經常性經費按月撥付,對專項經費按進度撥付。
五、刪除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六、刪除第三十條,以下條文依次遞補。
七、第四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追繳其剋扣、侵占、挪用、頂抵、貪污的義務教育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為第四十五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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