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作出修改的決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8日發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
  • 發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6年11月08日
  • 實施日期:2016年11月08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章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民辦學校中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
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進行法人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三、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根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
四、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家鼓勵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五、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
“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六、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制度,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託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七、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閒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還可以採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
八、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
九、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新建、擴建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供給土地。
“教育用地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十、刪去第五十一條。
十一、將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將第六十二條修改為:“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併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十三、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已受理設立申請,逾期不予答覆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申請的;
“(三)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侵犯民辦學校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十四、將第六十四條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刪去第六十六條。
十六、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將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本決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根據依照本決定修改後的學校章程繼續辦學,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清償後有剩餘的,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在本決定施行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辦學。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務院及其教育行政等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依照本決定實施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時,應當充分考慮有關歷史和現實情況,保障民辦學校受教育者、教職工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內容解讀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就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情況答記者問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的決定》,為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民辦教育改革發展新的里程碑。就本次修法的相關問題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2002年民辦教育促進法》頒布以來,我國民辦教育快速發展,已經成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辦教育的發展,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務供給,不斷滿足了人民民眾多樣化教育需求,培養了大批合格人才,為創新教育體制機制、推動教育現代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2015年,全國有民辦學校16.3萬所,占全國總數的31.8%;在校學生數4570.4萬人,占全國總數的17.6%。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民辦學校數分別占民辦學校總數的90%、6.6%、3.0%、0.4%。
201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實施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對民辦教育改革發展提出新要求,明確了積極探索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新任務。為了落實教育規劃綱要要求,從法律層面破解民辦教育發展面臨的法人屬性、產權歸屬、扶持政策、平等地位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關鍵問題,進一步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2012年教育部啟動了民辦教育促進法》的修改工作,廣泛徵求了各方面意見,為本次修改作了基礎性準備。
本次修改是貫徹落實中央教育改革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對於全面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構建公辦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辦學格局,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教育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二、本次修改的亮點是什麼?
答:一是進一步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強調民辦學校中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按照黨章開展黨的活動,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確保民辦學校始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是確立分類管理的法律依據。明確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允許舉辦實施學前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三是進一步保障舉辦者權益。規定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根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現有民辦學校在終止時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
四是進一步完善師生權益保障機制。提出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鼓勵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措施保障民辦學校學生的權益。
五是進一步完善國家扶持政策。強調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規定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財政、稅收優惠、用地、收費等方面的差別化扶持政策,明確了國家鼓勵方向。
六是進一步健全民辦學校治理機制。規定民辦學校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制度。
七是保障實現平穩過渡。修改決定沒有設定統一的過渡期,對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或營利性民辦學校做出相應規定,授權各地按照法律規定製定具體辦法,保證現有學校辦學穩定。
三、為什麼要實行分類管理?
答:本次修改的核心是實施分類管理。實施分類管理,一是有利於破解民辦教育發展瓶頸,使民辦學校的法人屬性、產權歸屬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矛盾,在法律層面得以澄清和解決;二是有利於按照民辦學校的法人屬性,分類落實財政、稅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三是有利於拓展民辦教育發展空間。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獲得政府更多扶持,提高辦學質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民辦學校;營利性民辦學校利用市場機制,創新教育產品,增加教育供給。
四、本次修改如何體現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精神?
答:一是切實保障扶持政策落實。現有民辦學校均屬於非營利性學校,但合理回報的規定與非營利性組織法律制度不銜接,影響相關扶持政策落地。實行分類管理,進一步明確了非營利性與營利性學校的內涵,有利於與其他法律制度相銜接,有利於完善財政、稅收、土地、收費等方面扶持政策,有利於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積極性。
二是拓展民辦教育發展空間。修改決定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確可以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允許舉辦實施學前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豐富了教育的提供方式,有助於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選擇性的教育需求。
三是保證現有學校辦學穩定。修改決定充分考慮我國民辦教育發展的特點和現實情況,規定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繼續辦學的,在終止時可綜合考慮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這一制度安排有力地保障了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四是實現民辦公辦平等地位。修改決定再次重申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進一步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鼓勵民辦學校按照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明確民辦學校學生享有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的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待遇,有利於維護民辦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
五是加強民辦學校規範管理。規範管理是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修改決定進一步健全了民辦學校內部治理結構,最佳化了監管措施,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制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有利於營造公平公正的發展環境。
五、如何界定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
答: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兩者的區別在於,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能否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終止時能否分配辦學結餘。對於現有的民辦學校,修改決定規定學校終止時,出資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取得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
六、如何理解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
答:現有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均為非營利性辦學。義務教育體現國家意志,是政府必須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國家強制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這種性質決定了義務教育階段不能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如果允許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將影響義務教育政府責任的落實,影響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
七、如何保證現有舉辦者的權益?
答:修改決定充分考慮了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合法權益。一是確認了舉辦者在學校終止時對學校剩餘財產享有的權益,出資者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二是為地方制定保障舉辦者權益的具體辦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各地依據法律,因地制宜制定補償或者獎勵的具體辦法。三是為保護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其他權益做了專門規定,舉辦者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參與學校辦學和管理。
八、為什麼不設分類管理登記過渡期?
答:修改決定不設定統一的過渡期,有利於各地依據法律,從實際出發解決相關問題,一校一策、穩妥處理。修改決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現有民辦學校在此時間之前就進行選擇,而是要為各地制定具體辦法留出較為充分的時間,保證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九、分類管理後民辦學校享受哪些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答:對於所有民辦學校,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閒置的國有資產、收費等措施予以扶持,同時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修改決定進一步體現了非營利性導向,對於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明確其可以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和用地政策,還可以享受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
十、現有民辦學校如何重新辦理分類登記?
答: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可依照修改後的學校章程繼續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辦學。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十一、下一步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有何考慮?
答:一是加強學習宣傳解讀,進一步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為法律貫徹落實營造良好氛圍。二是積極推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改工作,進一步完善民辦教育法律制度體系。三是儘快出台國家層面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政策檔案,推動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研究制訂具體辦法,保證修改決定確定的原則和要求在實施層面儘快予以落實。四是適時召開全國民辦教育工作會議,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民辦教育發展的決策部署,系統總結推廣民辦教育改革的經驗做法,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共同支持民辦教育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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