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3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9年5月1日
條例草案,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職業教育學校與企業深度合作,發揮企業主體作用,推動產教融合,完善現代職業教育制度,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進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職業教育學校(以下稱學校),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主體舉辦並依法設立的全日制職業院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等)和開展職業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本條例所稱企業,是指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實行以學校和企業為主體,政府推動、行業指導、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將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建立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等有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組成的職業教育聯席會議制度。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工作,承擔職業教育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所屬學校校企合作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商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管、稅務、市場監管、廣播電視、應急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支持校企合作促進工作。
第六條 學校與企業可以在資源統籌與共享、技術創新與服務、人才交流與培養、學生就業與創業、文化傳承與發展等方面開展合作。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參與校企合作。
第二章 組織和實施
第七條 學校應當制定校企合作規劃,建立適應開展校企合作的職業教育教學組織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校企合作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企業可以根據發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規劃,安排專門機構和人員參與職業教育校企合作。
第八條 學校與企業開展合作,應當平等協商、簽訂合作協定,明確合作的目標任務、內容形式、權利義務、合作期限等事項。
第九條 企業可以與學校共建共享生產性實習實訓基地、學生創新創業中心基地、員工培養培訓中心以及研發機構。
學校可以引進企業生產工藝流程、生產設備和技術人員,與企業共同設立實習實訓崗位。
第十條 企業、行業組織可以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和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依法參與舉辦學校。
企業與公辦學校合作、政府與民辦學校合作,可以依法舉辦混合所有制學校或者二級學院(系部)。
第十一條 學校可以與企業開展職工繼續教育、職業培訓、社區教育和技能等級評價等服務。
第十二條 學校可以在合作企業建立分校區,根據學生專業培養目標,與企業聯合開展生產性實訓、半工半讀式培養。
第十三條 學校新設相關專業應當有相關行業組織、企業參與專業論證和人才培養過程,行業組織可以根據需要推薦或者組織多家企業參與。
第十四條 學校在尊重畢業生本人意願的前提下,可以優先向合作企業推薦畢業生,滿足合作企業的用人需求。
第十五條 鼓勵學校與企業依法開展跨境合作,構建套用技術教育國際合作體系。
有條件的學校和企業可以採取中外合作辦學、國際通用職業資格教學等方式合作培養國際化技術技能人才。
第十六條 學校開展校企合作、社會服務所得收入,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統一核算和管理。學校在分校區投入形成的資產,列入學校資產管理範圍。
第三章 交流和培養
第十七條 建立教師企業實踐制度,依託相關高等學校和企業,建設學校教師學習培訓基地。企業應當接納學校教師跟崗實踐。
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每五年應當累計不少於六個月到企業或者生產服務一線實踐,且每次不少於一個月。
新聘用的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前三年應當連續六個月以上到企業等生產服務一線實踐。
公共基礎課教師應當定期到企業進行考察、調研和學習。
鼓勵普通本科高等學校為專職兼職教師培養提供條件。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統籌安排實習實訓場所建設和學生實習實訓工作,做好師生校內外實踐教學工作。
第十九條 安排學生實習,應當遵守學校學生實習的有關規定,不得通過中介或者有償代理機構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實習專業內容無關的生產勞動和相關活動。
學校應當與合作企業共同制定學生實習計畫,明確實習任務,完成教學目標。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建立指導學生實習的專業隊伍。
規模以上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規定的比例安排實習崗位,接納學校學生實習。
第二十一條 企業安排學生實習,應當符合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以及未成年職工、女職工勞動保護等規定,對實習學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二條 安排實習學生頂崗實習,總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且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應當根據實習表現和完成任務情況直接向頂崗實習學生按小時支付報酬,且不得低於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三條 學校和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約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
在為學生統一購買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責任保險以外,鼓勵合作企業或者個人為實習學生購買補充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四條 參加實習實踐的學生和教師應當遵守學校的實習實踐要求和所在實習實踐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服從企業管理,愛護設施設備,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完成規定的實習實踐任務。
鼓勵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其他社會實踐。
第四章 扶持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落實各項優惠政策,並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扶持和保障職業教育校企合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學校辦學規模和校企合作培養要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制度,動態調整職業教育生均撥款標準和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其中財政投入中等職業教育生均公用經費應當高於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整合設立校企合作專項資金,具體用於支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以下用途:
(一)產教融合實訓基地建設;
(二)學生和教師在企業開展實習實踐;
(三)專職兼職教師培養培訓;
(四)學校參與企業技術改造、產品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
(五)學校與企業合作開發新課程、新教材等教學資源建設;
(六)對企業按照規定開展職工教育培訓、學徒培養、合作研發等給予獎勵補助;
(七)其他有利於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活動。
校企合作專項資金可以採取政府投入、企業支持、社會捐助等方式籌集,財政涉企專項資金可以優先用於支持校企合作。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學校和企業在推動藝術創作生產、公共文化服務、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文化產業發展、文化市場管理、對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貿易、創意人才培養等方面加強合作,將符合條件的校企合作項目納入文化政策扶持範圍。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技能人才納入人才培養範圍,制定和完善人才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按照規定落實相關待遇政策。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並落實職工培訓制度,制定人力資源發展規劃,並按照規定足額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一線職工教育培訓和預備員工教育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百分之八的部分、因接收學生實習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第三十一條 參與校企合作的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享受相關財政、金融、稅收和用地等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為校企合作提供相關信貸和融資支持。
對深度參與職業教育,行為規範、成效顯著,具有較大影響力的企業,可以認定為“產教融合型企業”,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相應的政策支持,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企業與學校聯合招生、聯合培養技術技能人才,實行現代學徒制和企業新型學徒制培養模式的,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招生宣傳、招生計畫安排、學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傾斜和支持。
第三十三條 公辦學校在核定崗位總量內,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自主招聘符合教育教學要求的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
從企業招聘的學校專職教師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職稱同級轉評,從非教師系列職稱轉評為教師系列職稱。
中等職業學校可以先行聘用特殊緊缺崗位的專業課教師,被聘用人員應當在聘用之日起三年內取得相應教師資格。
第三十四條 學校可以在教職工總額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過流動崗位等形式,面向社會聘用符合教育教學要求的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兼職教師所在的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鼓勵兼職教師依法取得教師資格、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兼職教師的相關待遇政策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和單位共同制定。
第三十五條 在學校擔任兼職教師的企業人員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學成果,可以視同相應的技術成果或者科研成果,按照規定對其予以獎勵。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學校同意,可以按照合作協定約定或者有關規定,在企業或者其他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兼職,並直接取得合法報酬。學校可以安排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在校外兼職。
第三十七條 鼓勵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和學生創新創業,開展面向企業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
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和學生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可以依法在企業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合法取得的兼職報酬和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績效工資、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五章 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校企合作項目督導評估制度,加強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的督導。職業教育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及時研究和協調、解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涉及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相關措施、優惠政策、辦事指南,並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要求提高辦理相關手續的效率。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動態調整專項資金的使用。
審計部門對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的使用依法開展審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考核制度,將考核結果作為相關評先評優、項目資助等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有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學校和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將學校和規模以上企業開展校企合作情況列入學校質量年度報告和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報告。
第四十四條 民政、教育等有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培育和支持相關行業組織參與校企合作,加強指導、規範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各類企業與學校共同建設互聯互通的信息化校企合作平台,組織開展項目洽談等活動。
第四十六條 行業組織應當積極指導、協助學校和企業建立校企合作通道,與學校合作承擔行業培訓,參與本行業人才需求預測、人才培養標準制定、專業設定與課程開發、教育教學指導、人才培養質量評價、企業員工培訓、校企合作對接與績效評價、就業狀況信息發布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校和企業有騙取、套取政府校企合作獎勵、補助或者財政、金融、稅收、用地等優惠的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入相關單位和個人的信用檔案,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學校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合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2019年3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和實施
第三章 扶持和保障
第四章 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職業教育學校與企業深度合作,推動產教融合,完善現代職業教育制度,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進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職業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主體舉辦並依法設立的全日制職業院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等)和開展職業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三條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以學校和企業為主體,校企協同、德技並修、工學結合,共同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應當堅持育人為本、平等自願、互惠共贏的原則,實行校企主導、政府推動、行業指導、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學校與企業可以在資源統籌與共享、技術創新與服務、人才交流與培養、學生就業與創業、文化傳承與發展等方面開展校企合作。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其他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參與校企合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將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職業教育聯席會議應當及時研究和協調解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職業教育聯席會議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農業農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工會、行業組織組成。
第六條 教育部門負責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統籌協調、規劃指導、綜合管理和服務保障,並按照職責做好校企合作促進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所屬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的校企合作工作,並按照職責做好校企合作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應急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校企合作促進工作。
第二章 組織和實施
第七條 學校應當制定校企合作規劃,建立適應開展校企合作的職業教育教學組織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校企合作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改革教學內容和方式方法,健全人才培養質量評價制度。
鼓勵企業根據發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規劃,建立和完善相關工作機制,明確有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校企合作工作,利用人才、資本、知識、技術、設施、設備和管理等要素參與校企合作。
第八條 學校與企業開展合作,應當平等協商、簽訂合作協定,明確合作的目標任務、內容形式、權利義務、合作期限等事項。
第九條 企業可以與學校共建共享生產性實習實訓基地、學生創新創業中心基地、員工培養培訓中心以及研發機構。支持企業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學校建立技能大師工作室等。
學校可以引進企業生產工藝流程、生產設備和技術人員,與企業共同設立實習實訓崗位。
學校可以在合作企業建立分校區,根據學生專業培養目標,與企業聯合開展生產性實訓、半工半讀式培養。
第十條 企業、行業組織可以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依法參與舉辦學校。對企業舉辦的學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企業與學校合作,可以依法舉辦混合所有制學校或者二級學院(系部),引進社會優質資本和人才,實行相對獨立的人員聘任與經費核算。
企業、行業組織和學校可以依法組建多元投資主體的職業教育集團或者其他形式的產教聯合體。
第十一條 鼓勵學校與企業依法開展職業教育跨境合作,構建套用技術教育國際合作體系。
有條件的學校和企業可以採取中外合作辦學、國際通用職業資格教學等方式合作培養國際化技術技能人才。
第十二條 學校可以與企業合作,開展職工繼續教育、職業培訓、社區教育和技能等級評價等服務。
符合條件的高等職業學校可以通過適合的方式單獨招收企業在職員工開展學歷教育,與企業共同培養技術技能人才。
第十三條 學校和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工作崗位需求,開展學徒制培養合作,聯合招收學員,按照工學結合模式,實行聯合培養。
學校和企業可以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方向,合作設定專業、研究制定專業標準,開發課程體系、教學標準以及教材、教學輔助產品,開展專業建設。
學校新設專業,應當有相關行業組織、企業參與專業論證和人才培養方案制定。行業組織可以根據需要推薦或者組織多家企業參與。
第十四條 建立教師企業實踐制度,依託開展校企合作的企業,建設學校教師學習培訓基地。企業應當為參加企業實踐的教師提供支持和便利。
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每五年應當累計不少於六個月到企業或者生產服務一線實踐,且每次不少於一個月。
公共基礎課教師應當定期到企業進行考察、調研和學習。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與合作企業共同制定學生實習計畫,明確實習任務,完成教學目標。
學生到合作企業實習的,應當簽訂學校、企業和學生三方協定,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學校、企業和學生應當按照協定履行相關義務。
學校應當按照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統籌安排實習實訓場所建設和學生實習實訓工作,做好師生校內外實踐教學工作。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接納學校學生實習。規模以上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安排實習崗位,接納學生實習。
對企業接納學生實習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補助。
第十七條 學校實踐性教學課時原則上占總課時一半以上。安排實習學生頂崗實習,時間一般為六個月,且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頂崗實習的學生支付報酬。
第十八條 學校和企業應當按照三方協定的約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
除為學生統一購買的人身傷害事故責任保險以外,鼓勵學校和合作企業為實習學生購買補充意外傷害保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學生意外傷害救助基金。
第十九條 企業接納學生實習,應當執行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以及未成年職工、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實習學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參加實習實踐的學生和教師應當遵守學校的實習實踐要求和所在實習實踐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服從企業管理,愛護設施設備,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完成規定的實習實踐任務。
第二十條 學校在尊重畢業生本人意願的前提下,可以優先向合作企業推薦畢業生,滿足合作企業的用人需求。
鼓勵企業優先錄用合作學校的畢業生。
第三章 扶持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各項優惠政策,並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扶持和保障校企合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學校辦學規模和校企合作培養要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制度,動態調整職業教育生均撥款標準和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其中財政投入中等職業教育生均公用經費應當高於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健全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成本補償機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整合設立校企合作專項資金,具體用於支持校企合作的以下用途:
(一)產教融合實訓基地建設;
(二)學生和教師在企業開展實習實踐;
(三)專職兼職教師培養培訓;
(四)學校參與企業技術改造、產品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
(五)學校與企業合作開發新課程、新教材等教學資源建設;
(六)對企業按照規定開展職工教育培訓、學徒培養等給予獎勵補助;
(七)其他有利於促進校企合作的活動。
校企合作專項資金可以採取政府投入、企業支持、社會捐助等方式籌集,財政涉企專項資金可以優先用於支持校企合作。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學校和企業在推動藝術創作生產、公共文化服務、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文化產業發展、文化市場管理、對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貿易、創意人才培養等方面加強合作,將符合條件的校企合作項目納入文化政策扶持範圍。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技術技能人才納入人才培養範圍,制定和完善校企合作培養技術技能人才的具體政策措施,按照規定落實相關待遇政策。
第二十六條 鼓勵企業通過校企合作開展職工在崗教育培訓。
企業應當建立並落實職工培訓制度,制定人力資源發展規劃,並按照規定足額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一線職工教育培訓和預備員工教育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百分之八的部分、因接收學生實習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依法予以扣除;超過部分,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二十七條 參與校企合作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財政、金融、稅收和用地等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為校企合作提供相關信貸和融資支持。
對在校企合作中行為規範、成效顯著,具有較大影響、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的企業,可以認定為“產教融合型企業”,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相應的政策支持,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對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績突出的企業,在技術改造、新產品研發和科學研究、新技術新產品推廣套用、中小企業服務平台建設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第二十八條 企業與學校聯合招生、聯合培養技術技能人才,實行現代學徒制和企業新型學徒制培養模式的,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招生宣傳、招生計畫安排、學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傾斜和支持。
根據高等學校設定制度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納入高等學校序列;校企合作成績突出的,予以優先納入。
第二十九條 公辦學校在核定崗位總量內,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自主招聘符合教育教學要求的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
從企業招聘的學校專職教師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職稱同級轉評,從非教師系列職稱轉評為教師系列職稱。
中等職業學校可以先行聘用特殊緊缺崗位的專業課教師,被聘用人員應當在聘用之日起三年內取得相應教師資格。
第三十條 學校可以在教職工總額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過流動崗位等形式,面向社會聘用符合教育教學要求的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兼職教師所在的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鼓勵兼職教師依法取得教師資格、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兼職教師的相關待遇政策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單位共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在學校擔任兼職教師的企業人員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學成果,可以視同相應的技術成果或者科研成果,按照規定對其予以獎勵。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學校同意,可以按照合作協定約定或者有關規定,在企業或者其他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兼職,並直接取得合法報酬。
第三十三條 鼓勵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和學生創新創業,開展面向企業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
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和學生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可以依法在企業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參與企業實踐作為教師業績考核的內容,具有相關企業或生產經營管理一線工作經歷的專業教師在評聘和晉升職務(職稱)、評優表彰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對待。
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在校企合作中合法取得的兼職報酬和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績效工資、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三十五條 學校開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統一核算和管理,可以按一定比例作為績效工資來源。適當增加績效工資總量,具體分配由學校按規定處理。
學校在分校區投入形成的資產,列入學校資產管理範圍。
第四章 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校企合作項目督導評估制度,加強對校企合作工作的督導,定期發布督導報告。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涉及促進校企合作的相關措施、優惠政策、辦事指南,並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要求提高辦理相關手續的效率。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動態調整專項資金的使用。
審計部門對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的使用依法開展審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校企合作考核評價制度,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相關評先評優、項目資助等的重要依據。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將校企合作情況納入國有企業業績考核與評價。
第四十條 有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學校和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將學校和規模以上企業開展校企合作情況列入學校質量年度報告和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報告。
教育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以及行業組織,加強對企業開展校企合作的監督、指導,推廣效益明顯的模式和做法,做好管理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 民政、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應當支持相關行業組織參與校企合作,加強指導、規範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各類企業與學校共同建設互聯互通的信息化校企合作平台,組織開展項目洽談等活動。
第四十三條 行業組織應當積極指導、協助學校和企業建立校企合作通道,與學校合作承擔行業培訓,參與本行業人才需求預測、人才培養標準制定、專業設定與課程開發、教育教學指導、人才培養質量評價、企業員工培訓、校企合作對接與績效評價、就業狀況信息發布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校和企業不得騙取、套取政府校企合作獎勵、補助或者財政、金融、稅收、用地等優惠。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入相關單位和個人的信用檔案。
第四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學校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職業教育合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特邀嘉賓:
王臘生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周 琪 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主任
曹玉梅 省教育廳副廳長
陳志紅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員
2019年3月2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系統總結了我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中的經驗做法,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發展職業教育的最新要求,統籌考慮、合理界定各方責任,著力解決校企合作中的突出問題。為了更好地宣傳貫徹條例,本刊特邀幾位參與條例制定的嘉賓為您做全方位的解讀。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立法背景?
周 琪: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是深化產教融合、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途徑。黨的十九大要求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職業教育要牢牢把握服務發展、促進就業的辦學方向,創新各層次各類型職業教育模式,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工學結合、知行合一,引導社會各界特別是行業企業積極支持職業教育,努力建設中國特色職業教育體系。江蘇是職教大省,現有中等職業學校334所(含技工學校106所),高等職業院校90所,建成國家示範中職校58所、省示範中職校136所,國家示範高職院15所、省示範高職院28所。進入新時代,我省高質量發展迫切需要更多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這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實踐中,校企合作還存在優惠扶持落實不到位、合作各方權利義務不清晰、企業參與熱情不高、相關支持保障不力等突出問題。制度保障方面只有規範性檔案,效力層級較低,強制力不足,規範性也不強。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規範和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創新發展。條例在上一屆常委會就列入五年立法規劃中的預備項目,本屆人大常委會將其確立為正式項目。去年9月,省政府報送《關於提請審議〈江蘇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草案)〉的議案》後,教科文衛委及時啟動了調研和徵求意見工作。從各地、各有關部門反映來看,條例社會關注度高,民眾尤其是學校和企業呼聲強烈,期盼儘快出台。可以說,制定條例正當其時。
問:作為全國首部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條例有哪些亮點和特色?
王臘生:該條例屬於促進類法規,在立法過程中,為了使國家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相關制度落到實處,鞏固我省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成果,彰顯江蘇地方特色,我們在以下幾個方面下了功夫:一是貫徹落實國家職業教育改革最新精神,將今年1月份國務院印發的《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等國家和省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特別是推進校企合作的新政策、新舉措寫入法規。二是遵循職教規律,深化辦學體制和育人機制改革;明確責任規則,釐清學校和企業在校企合作中的權利義務;強化利益保障,統籌兼顧校企合作中各相關主體的訴求和權益;最佳化政府扶持,補充和細化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激勵扶持措施,努力調動學校和企業兩個方面的積極性,發揮雙主體作用。三是根據江蘇實際,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實踐中校企合作開展遇到的突出問題,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借鑑吸收外省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加以規範和解決。
問:現實中,校企合作存在學校一頭熱、企業不積極的現象,條例是如何化解這一難題的?
陳志紅:調研中,企業普遍反映參與校企合作的成本投入較大,培養的學生與企業用工需要仍有一定差距,等等。這些問題極大制約了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為增強企業的責任感和獲得感,推進“雙元”育人,條例做了許多具體規定。一是進一步明確學校、企業的雙主體地位以及校企合作遵循的原則和工作機制。規定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以學校和企業為主體,校企協同、德技並修、工學結合,共同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二是鼓勵企業優秀技術技能人才進入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支持企業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學校建立技能大師工作室等。三是進一步發揮校企合作在企業人力資源建設中的作用。規定符合條件的高等職業學校可以通過適合的方式單獨招收企業在職員工開展學歷教育,與企業共同培養技術技能人才。四是推動企業和社會力量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根據《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及有關規定,借鑑廣東等省經驗,規定對企業舉辦的學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企業、行業組織和學校可以依法組建多元投資主體的職業教育集團或者其他形式的產教聯合體。五是推進職業教育適應企業和市場的需求。規定學校和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工作崗位需求,開展學徒制培養合作,聯合招收學員,按照工學結合模式,實行聯合培養;可以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方向,合作設定專業、研究制定專業標準,開發課程體系、教學標準以及教材、教學輔助產品,開展專業建設等內容。六是加大對企業開展校企合作的扶持保障力度。規定對企業接納學生實習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補助。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健全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成本補償機制。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百分之八的部分、因接收學生實習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依法予以扣除;超過部分,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並明確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對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績突出的企業,在技術改造、新產品研發和科學研究、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應
問:對於發揮學校主體作用,激發其參與合作的積極性,條例又有哪些規定?
王臘生:校企合作是學校和企業的合作,任何一方積極性不足都會嚴重製約合作的開展。為此,在制定條例過程中,我們貫徹落實國家職業教育改革精神,把國家和省對學校的優惠扶持政策上升為法規規範,細化為可操作的切實舉措,進一步明確了學校的職責和義務。為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規定學校應當制定校企合作規劃,建立適應開展校企合作的職業教育教學組織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校企合作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改革教學內容和方式方法,健全人才培養質量評價制度。為推進高等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規定根據高等學校設定制度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納入高等學校序列;校企合作成績突出的,予以優先納入。為了激發學校的積極性,規定學校應當將參與企業實踐作為教師業績考核的內容,具有相關企業或生產經營管理一線工作經歷的專業教師在評聘和晉升職務(職稱)、評優表彰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對待。同時,在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學校開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統一核算和管理,可以按一定比例作為績效工資來源。適當增加績效工資總量,具體分配由學校按規定處理。”這一規定屬於重大創新舉措,有力回應和解決了地方和學校普遍反映的當前制約職業學校特別是中職深化校企合作所面臨的突出問題,使得相關扶持激勵政策得以落實。
問:條例在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方面有哪些具體的規定?
曹玉梅:校企合作的目的是立德樹人,培養高素質的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校企合作過程中,學生的合法權益必須得到有效維護。為此,條例規定,學生到合作企業實習的,應當簽訂學校、企業和學生三方協定,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學校、企業和學生應當按照協定履行相關義務。要求學校和企業應當按照三方協定的約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同時,除為學生統一購買的人身傷害事故責任保險以外,鼓勵學校和合作企業為實習學生購買補充意外傷害保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學生意外傷害救助基金。此外,企業接納學生實習的,還應當執行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以及未成年職工、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實習學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