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

《瀋陽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是瀋陽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promotion of school 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Shenyang Vocational Education
  • 施行時間:2013年3月1日起
  • 主送: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 目的:促進職業學校與企業合作
第一條 為了促進職業學校與企業合作,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強職業教育服務瀋陽老工業基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與企業在人才培養和職工培訓科技創新技術服務資源共享共同發展等方面開展的合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工作,統籌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學改革、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師資培養、科技成果轉化、考核評估等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所屬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工作的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國有資產、科技等部門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規劃計畫、資源配置、經費保障、信息服務等給予政策支持。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職業教育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地區校企合作的規劃、資源配置、經費保障、督導評估等工作。
第五條 本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實行政府主導、行業指導、企業與職業學校共同參與的多元化合作機制。校企合作應當遵循自願協商、優勢互補、利益共享的原則,堅持以需求和就業為導向,實現教學、生產(運營)和科研相結合,產業鏈和教育鏈、產品鏈和教學鏈的深度融合。
第六條 職業學校與企業應當建立行業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會商機制。探索合作辦學模式,為企業在實施人才發展戰略過程中與職業院校建立高度融合的關係搭建好平台,擔負起橋樑紐帶作用。
第七條 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資源、技術、信息等優勢以及溝通、協調作用,引導企業與相應的職業學校開展校企合作。
第八條 職業學校實行自主辦學。職業學校應當按照產業發展需求調整、完善專業設定與課程內容,實行彈性學制、學分管理等教育教學改革,積極與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辦學。
第九條 建立健全就業準入制度。企業應當優先錄用取得職業學校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鼓勵企業採取與職業學校合作的方式,對本單位套用技術與管理崗位人員開展在職培訓及繼續教育。
第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從職業教育經費中劃撥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應當用於:
(一)校企共建實訓基地;
(二)教師進企業實踐培訓;
(三)企業技師進學校培訓指導;
(四)校企聯合開展專業建設等項目。
第十一條 參與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企業,依法享有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教育事業的捐贈支出(包括設備),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委託職業學校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符合規定的,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企業因為接收職業學校學生所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與職業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辦學。企業可以採取設立獎學金、冠名品牌班、訂單式培養,與職業學校聯合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合作建設實驗室或者生產車間,合作興辦技術創新機構,合作組建職業教育實體或者其他形式的產學研聯合體等方式開展校企合作。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與開展合作的職業學校簽訂校企合作協定,向合作的學校提供人才發展規劃、用人需求信息,為人才培養提供崗位工作標準、職業培訓要求等,參與職業學校技能專門人才培養方案制定、專業設定、課程開發和教材編寫等工作。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支持職業學校師資隊伍建設,選派管理、技術骨幹到職業學校擔任兼職教師,有計畫地提供實踐崗位,接納職業學校教師進入企業實踐。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支持職業學校實訓基地建設,參與實訓基地的設計、論證,並且提供有關的技術支持。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接受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免收實習費並給予適當的實習報酬。實習報酬發放標準應當不低於上年度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職業學校應當聘請有實踐經驗的企業管理、技術人員作為實踐導師,參與學生頂崗實習的輔導與管理工作。有關聘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逐步建立企業與職業學校共同研發機制。結合企業技術革新改造、產品升級換代等實際問題,校企共同申請科研立項,開展科研成果的轉化研究,向行業推廣研究成果。
第十八條 職業學校應當建立由企業、行業技術專家參與的專業指導委員會。根據企業生產技術、生產工藝、生產方法最佳化教學內容,開發專業課程,聘請企業高技能人才、工程技術人員兼任學校專業課教師或者實習指導教師。
第十九條 職業學校應當為合作企業優先推薦畢業生,配合企業建立規範有序的學生實習制度。根據企業的需求,參與企業職工培訓與繼續教育。
第二十條 職業學校應當加強對企業的調研,了解企業用人需求,按照企業崗位工作標準所要求的知識、技能和職業素養,制定技能型專門人才培養方案。
第二十一條 職業學校應當按照企業崗位工作標準及技術要求,調整完善專業設定、改革教學方式方法,定製課程標準,開發教學及培訓課程,編寫教材並形成教學內容更新機制。
第二十二條 職業學校應當提高專業教師的業務水平和教學能力,聘請行業專家和企業的管理、技術骨幹擔任兼職教師,建立專兼職師資庫。
第二十三條 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和教師到企業實習、實踐制度,安排在校學生到企業參加頂崗實習,安排專業教師到企業實踐每兩年不少於兩個月。
職業學校應當加強對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為實習學生統一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指派指導教師。
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應當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企業商業秘密。
第二十四條 職業學校在申請和實施國家、省市職業教育建設與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等項目時,應當聯合企業按照真實工作環境進行設計、搭建,為學生創建真實的崗位訓練、職場氛圍。
第二十五條 職業學校應當逐步建立“工程師工作站”、“技能大師工作站”,以合作企業工程師、技師為主,在參與指導學校教育教學的同時,依託職業學校教育資源,解決企業技術難題、進行技術創新。
第二十六條 職業學校實行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雙證書”制,導入國家職業標準,實現專業課程內容與國家職業標準對接。
第二十七條 職業學校應當積極參與企業的技術改造、產品研發和科技攻關等項目,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套用。
第二十八條 職業學校學生、教師在實習實踐期間發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職業學校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侵害企業商業秘密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獲得職業教育校企合作資助或者獎勵的,由相關行政部門追回已發放的資助或者獎勵,並可以取消其獲得相關資助或者獎勵的資格。
第三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主送: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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