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鎮供水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城鎮供水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在1983.03.08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城鎮供水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3.03.08
  • 實施時間:1983.03.0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地下水,第三章 地面水,第四章 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任務,是保證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合理地開發利用水資源,加強對自來水廠水源的防護管理,提高生活飲用水水質,滿足生活、生產需要,確保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

第二章 地下水

第三條 為了保證地下水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各市縣城建、地質、環境保護等部門在對地下水進行長期觀測的基礎上,由地質部門核定允許開採量,制定本地區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長期規劃,由市縣經委、城建部門負責分配各單位用水指標。
第四條 嚴禁任意開發地下水。確需開鑿深井的單位,須憑主管部門的書面檔案,向市縣城建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現場查勘和審核批准後,發給鑿井批准書。鑿井批准書必須列明井位、井深、口徑、取水層、日開採量與施工質量要求。沒有批准書,銀行不得付款,物資部門不得供應物資,施工部門不得施工。
第五條 現有自備深井的單位,必須向各市縣城建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提出用水量申請,經核定批准並裝置流量計後,取得用水許可證,按規定數量取用地下水。
第六條 凡有自備水井的企、事業單位,都必須繳納地下水資源費,在規定的數額內耗用地下水,每噸收費五分至八分。
第七條 自備深井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維護、保養和使用,按時向市縣城建部門報送用水統計報表;有觀測任務者要及時報送觀測資料。
第八條 深井回灌是控制地面沉降及儲備資源的重要措施。市縣城建部門要會同地質、科研等部門對地下水回灌的方法、技術進行研究和科學實驗,總結推廣成功的經驗。要有計畫地開展地下水人工補給工作,回灌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
第九條 為防止地下水水質受到污染,不得將有毒有害廢水、廢渣排入或埋入地下,深井周圍三十米範圍內,不得設定廁所、污水坑、糞坑、垃圾等污染源,已建者應予拆除。地下水取水構築物的防護和影響半徑的範圍,由各市縣城建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衛生部門研究確定。

第三章 地面水

第十條 水廠取水口半徑不得小於一百米水域為水廠戒嚴帶,應設有明顯的標誌。在此範圍內,不得停靠船隻、木(竹)排,不得設塘養魚,不得游泳、捕撈和從事一切可能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十一條 水廠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無錫、蘇州市為一千米)之內的水域為水源衛生防護地帶。凡有倒流、潮汐,流速平緩和河流斷面窄的水域,衛生防護地帶的範圍,可相應擴大。具體擴大範圍由各市縣城建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衛生部門研究確定。
在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範圍內,沿岸不得新建、擴建有污染的企、事業單位,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河岸不得堆放廢渣、垃圾,不得設定碼頭和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疊等。凡進入防護地帶內的機動船隻、拖輪船隊,禁止排放未經處理的含油機艙水、壓艙水、洗艙水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水。城市新建水廠必須設定水源衛生防護地帶,否則,不準建設。
第十二條 在現有水廠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範圍內,已建的有污染水質的單位,必須制定治理規劃,限期達到排放標準。凡逾期未治理好的和沒有條件治理的單位,必須轉產、停產或遷移。
第十三條 在衛生防護地帶以外排放的工業廢水,凡影響取水口水質的,各市縣城建、環境保護、衛生等部門要加強管理,相應提高廢水排放標準,確保取水口的水質要求。
第十四條 水廠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的管理,由市縣城建部門具體負責,環境保護、衛生、公安、交通(航政管理)等部門監督,跨市、縣的自來水廠水源衛生防護地帶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有關市縣均應共同執行。

第四章 計畫用水,節約用水

第十五條 凡使用城(鎮)自來水或地下水自備水源月用量在五千噸以上的單位,由市縣經委、城建部門核定供水限額,實行計畫用水,要和用煤、用電、用油、用氣一樣同時下達指標,按節水計畫分配用水指標。各廠礦車間和主要耗水設備要裝表計量,結合技術改造,降低用水單耗,並納入企業考核指標。凡沒有完成節水計畫的單位,不能視為全面完成國家計畫。
基本建設施工用水或其它臨時性用水,必須自費安裝水錶,與自來水公司(廠)簽訂供水契約,實行按計畫供水,計量收費。超計畫用水量,按超計畫用水加價收費。
第十六條 所有企事業單位,都要節約用水,採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廢水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今後,凡新建、擴建的工業企業和重大的技術改造項目,必須把節水以及循環水利用等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產,否則,自來水公司有權拒絕供水。節水措施所需的資金列入企業基建投資或技措經費。
第十七條 各企事業單位確需增加用水量,經自來水公司審查同意,報經委、供水主管部門批准,繳納增容費,方能納入供水計畫。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由建設單位按分戶裝設水錶,自來水公司方予接水;現有住宅也要有限期分戶裝表,按戶計量收費,取消生活用水“包費制”。
第十九條 凡實行計畫用水和自備深井的企事業單位,超過核定供水限額者,視其超耗的多少,加收二至五倍的水費或地下水資源費,超用水所增加的水費,不得攤入成本,在企業基金中列支。
收取的超計畫加價水費主要用於節水措施和城市供水建設;收取的地下水資源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主要用於地下水回灌、水質改善、管網調整、城市供水建設、節水措施、管理等開支,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此項資金由市、縣城建部門編制資金使用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後使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市縣城建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宣傳、管理、督促、檢查節約用水等工作,制訂節水管理辦法,審定新、擴建單位用水計畫,協助企業制訂節水措施,總結推廣節水先進經驗以及對地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等。
第二十一條 對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當地人民政府應予以表揚和獎勵。各企事業單位可從節約的水費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用於獎勵,由主管局、財政、勞動等部門會簽核發。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污染水廠水源,破壞地下水資源(如擅自開井、有害物質污染地下水、回灌水質不符合標準等),或在自來水乾、支線及戶管上設泵抽水,危害人民身體健康和影響生產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警告、罰款等處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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