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辦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

1989年3月5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辦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3.05
  • 實施時間:1989.03.05
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省人大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和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全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是法律賦予的職權,是代表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一種重要形式。各承辦單位對代表的建議應當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地負責辦理。
第二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向大會提出的建議,用大會秘書處統一印發的專用紙書寫;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用書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
第三條 代表的建議可以一人單獨提出,也可以數人聯名提出。建議的內容要具體明確。為便於承辦單位辦理代表的建議,代表在書寫時,應一事一案,文字要清楚。
第四條 對省人大代表的建議,實行歸口負責、分級辦理的原則。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由大會秘書處分別交由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建議,由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負責交辦。
第五條 代表的建議內容,所涉及的問題需要兩個以上部門會辦的,分別由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協調,並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會辦單位應協同主辦單位研究辦理,並在兩個月內向主辦單位提出會辦意見,由主辦單位負責答覆代表。
第六條 承辦單位對交辦的代表的建議,應及時研究辦理,如果收到不屬於自己職權範圍內辦理的代表的建議時,應在收到後十天內,向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說明情況,由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研究重新確定承辦單位,不得自行轉辦。
承辦單位對辦理代表的建議,要確定具體工作部門,分工專人負責,在三個月內將辦理意見答覆代表,並切實予以落實。個別代表的建議,如果情況比較複雜,在三個月內答覆確有困難的,應在限期內先向代表說明情況,俟辦完後,再作正式答覆。承辦單位對辦理代表的建議的書面答覆,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堅持辦理一件,答覆一件,同時抄報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如果由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辦理的,其答覆還應當同時抄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承辦單位對於內容相同的代表的建議,可以併案辦理,分別答覆;對於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應當逐人答覆。
第七條 承辦單位對交辦的代表的建議,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辦理:
(一)法律和政策有明確規定,本部門正在研究解決的問題,要據實答覆代表。
(二)應當解決或經過努力能夠解決的問題,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創造條件,抓緊解決。
(三)超出法律和現行政策規定的問題,或者因受客觀條件限制,一時難以辦到的問題,以及因事實有出入,不便採納的問題,應當向代表說明情況,作出解釋。
(四)辦理難度較大的代表的建議,承辦單位可通過走訪、座談、通訊等方式與提建議的代表聯繫,認真聽取代表對擬辦方案的意見和要求。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對代表的建議的辦理情況要加強檢查督促。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在收到承辦單位辦理答覆代表的抄件後,發函向代表徵詢對承辦單位辦理答覆的意見。如果承辦單位辦理不認真、答覆不當,或者代表不滿意要求重新辦理的,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可交承辦單位重新研究辦理,承辦單位應主動與有關代表聯繫,聽取意見,並重新答覆代表。
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辦理完畢後,分別由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辦理情況。
第九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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