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江平(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江平,中國著名法學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寧波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民商法學博士生導師。

1948年至1949年就讀於燕京大學新聞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學法律系,1956年畢業回國進入北京政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曆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校長。是七屆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稱號。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待遇。

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國劍橋世界名人錄並被收入中國多種版本的著名學者、著名法學家名錄。

基本介紹

生平經歷,法大校長,去職校長,失去的22年,私權吶喊,重要事跡,榮譽獎勵,代表成果,著作類成果,論文類成果,最近事件,

生平經歷

法大校長

一個為救國理想和言論自由而犧牲一條腿的青年;一個陋室中為孩子編織毛線衣的父親;一個循循善誘誨人不倦的導師;一個法律精神的詮釋者布道者;一個為法治中國建設奔走呼號的社會實踐者,這些符號和形象所代表的歷史含義都很重要。
北京南四環一幢普通民居內,校長江平隱居彼處逾10年。
中國著名法學家江平中國著名法學家江平
這裡既遠離昌平區的中國政法大學,也避開薊門橋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江平選擇了孤獨但並不沉默的生活。
記者曾數次登門拜訪江平,一條溫順大犬總陪伴身邊,各異仙人掌裝點著桌台。溫和而又剛直,一代法學泰斗性格寓意其中。
滿頭白髮稀疏、年到八旬的他精神矍鑠,字正腔圓地向記者滔滔不絕,對法律強烈關注讓這位老人眉宇時皺,他的聲音依舊振聾發聵:“法治在中國的發展,是退一步進兩步,還是在不斷地前進。當然還要看到,現在有些地方是在倒退。”
江平雖只在1988到1990年間擔任了兩年中國政法大學校長職務,但校長的稱呼卻一直延續至今,這種“待遇”在法大曆任校長中並不多見。有1990年法大畢業校友對記者感慨:“江平是永遠的校長,他是中國政法大學的精神符號。”
幾年前,江平題寫的“法治天下”流暢大字矗立於薊門橋校園內,這代表了江平終其一生的理想,更成為中國法學人的思想歸宿。
江平凝重地說:“這也正是我的中國夢”。

去職校長

江平對學生的愛護,讓賀衛方至今念念不忘。
1984年,中國政法大學慶祝成立一周年(1983年北京政法學院更名),賀衛方等一批研究生對食堂一伙食不滿,在校慶時發動罷餐,賀和幾個同學把食堂門口堵住,說服大家加入到罷餐者行列。年輕氣盛的賀在人群中與學校官員辯論,人越聚越多,正口若懸河之際,突然被一隻有力的手拽了出來,抬頭一看,正是江老師。
“衛方,你能不能不要總是以反對派領袖自居?”江平語氣雖然不滿,但眼神里還是一片溫和,“事情都要一步一步解決。這樣的方式又能起多少作用呢?”
江平教授為獲獎學子頒授“江平民商法獎”江平教授為獲獎學子頒授“江平民商法獎”
一年後,賀衛方留在中國政法大學任教,有機會聽江平聊起過去:“在談到自己經歷的磨難時,他語氣平緩,反而是一些體現人性美好的細節讓他刻骨銘心,這種積極樂觀的人生觀是江老師品格最具有感染力的部分。”
回歸北京政法學院講壇上的江平,憑學識人品聲譽鵲起,用他的話說“在歷史的特殊點上被重用”。
復校的北京政法學院,面臨著最大的問題就是師資和教材缺乏。“文革”這一段,所有人都荒蕪了。老一輩被打成右派的教師年紀很大,不可能再發揮能力;而五六十年代留校學生雖“政治紅”,教學方面卻很差。
曾被錢端升先生譽為“政法二才子之一”的江平成為稀缺資源,“從蘇聯回來的沒幾個人了,而且我在燕京大學學習過,有一定英語基礎,又有一定俄語基礎,還有留學的經驗,學習過比較系統的(法律)課程,這在當時來說是很不錯的。”
江平突破法律禁區,一上來就講《羅馬法》和《西方國家民商法》兩門課,把私權利的觀念引入了國內,讓禁錮多年思想和國際潮流接軌。
賀衛方回憶講壇上的江平,“江老師的課真是一種享受。他站在三尺講台上,器宇軒昂,一口標準的國語和悅耳的嗓音,談吐之中洋溢著知識的自信,兩千多年前的歷史典故和精妙學說,滋潤著學生們的心靈。”
這期間,江平主持制定新中國第一部民事法律《民法通則》,這部劃時代意義法律首次肯定中國人的私權,被國外譽為“中國民事權利宣言”。一批民事經濟類單行法陸續出台,市場經濟法律“盲點”陸續補上。
1983年開始江平擔任副院長,親身經歷讓他對人才格外愛惜。文革後第一批學生被重點栽培,留校形成“第一批梯隊”,法學人才在“斷代”後噴涌。
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初“貧窮的法學”,到九十年代“繁榮的法學”,江平視為“一生中在法學教育方面很有獨創的、很蓬勃發展的一段時間”, “實際上我在學校的主要貢獻也是在這一段時間。”
1990年,主政法大兩年的江平被免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職務。
那年年底,江平60周歲生日。政法畢業生們自發為其操辦生日晚會,大家一致要求江老師表演一個節目。他裝著假肢的一條腿不太靈便,卻步履堅定地走上前,唱了一首美國工會運動的英文歌曲《我們決不動搖》。
去職法大校長整整二十年,一些細節讓江平聊以自慰。
有一年紀念法大校慶時候,主持人念在座校長的名字,恰恰到念到江平的時候,台下開始掌聲不斷,“我非常理解學生對我的感情,我認為這是對一個有正義感校長的支持。”
“只向真理低頭”,“法治天下”,“四年四度軍都春,一生一世法大人”,“我所能做的就是吶喊”…… 江平80周歲生日現場,中國政法大學現任校長黃進,將老校長名言倒背如流。

失去的22年

2009年12月28日,江平80周歲生日。
不知是否為寬慰各地趕來的弟子們,江平很樂觀地將活到90歲設定為“下一個目標”,他說:“雖然年輕時失去了22年光陰,如果按60歲退休的話,我再乾22年,就可以補回我失去的光陰,我還有兩年就全部補回來了。”
被江平“計較”的22年,凝聚了他刻骨銘心的悲情,也濃縮了中國法律的悲劇。
“從1957年到1978年,我該失去的失去了,不該失去的也失去了,最低谷時,除了這條命,其他所有的都失去了。”
江平(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江平的最低谷,出現在1957年。
這一年,在“引蛇出洞”整風下,從莫斯科大學法律系畢業回國任教剛一年的江平,因向北京政法學院坦呈看法,一夜之間被打成右派,從“人民的陣營”劃入“敵人的陣營”,不準許再從事屬於“國家專政工具”的法律專業。
放棄燕京大學新聞系投身革命、並第一批公派到蘇聯的留學生,單純的江平對國內政治情況一無所知。
如今,江平仍夢到被劃為“右派”那驚心動魄場面,醒來後心有餘悸。
“右派”帽子讓時年27歲的江平厄運不斷,在蘇聯相識的新婚妻子迫於政治壓力與他分手。
北京西山抬鋼管過鐵路,江平累到連火車聲音都沒有聽到,整個人被卷到了火車下,他幸運地活了下來,卻永遠失去了一條腿。
打成右派、離婚、斷腿,接二連三的災難,在江平看來“還是可以忍受”,只是看問題的角度有了些變化,“從火車輪子底下撿回了一條命,我覺得對人生應該有樂觀的態度,多活一天是多美好的事情!”
那之後的歲月,江平在苦難中求生存:1963年開始教俄語,“文革”被下放到安徽“五七幹校”勞動,1972年北京政法學院正式宣布解散,分配到延慶中學當政治老師,一直呆到1978年北京政法學院復校。
其間,江平再次組織了家庭,妻子的父親是一樣的右派身份。
江平學生曾聽師母回憶當年艱難:在延慶改造勞動的江平單身帶兒子,長城外冬天寒風刺骨,沒錢給兒子買棉衣,他把自己舊大衣給兒子改棉襖,還親手一針一線織毛衣。
江平也曾經對前途悲觀過,“文革”後期,他把省吃儉用從蘇聯帶回來的珍貴法律書籍,絕大部分當成廢紙賣掉了,這令他遺憾至今。
1957年到1979年與法律隔絕,江平經歷了知識分子最苦悶的22年,他視之為“人生最大的遺憾”:“我在能夠為中國法治事業做貢獻的時候,已經五十歲了,人生最黃金的時代,恰恰應該是在三十歲到五十歲這二十年,我喪失了人生最寶貴的時間。”
1979年,回到了闊別已久的北京政法學院時,白髮已經爬上了江平的額頭。

私權吶喊

一年前,一次中風讓79歲的江平倒下了。
因入院及時,手術最後比較成功。江平住了兩個多月的醫院。其中半個月裡,他雖然內心非常清楚但語言表達功能卡殼,說不出一句話來,這嚇壞了眾多學生。
從來沒有服過老的他,身體雖恢復但大不如前。
“保命第一,真是老了”,江平鮮有的一聲嘆息,讓很多人擔心。
馬英九與賀衛方、江平見面。馬英九與賀衛方、江平見面。
從《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到《契約法》、《公司法》、《信託法》,再到近年來《物權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與頒行,被稱為“中國法學界良心”的江平,多年來不遺餘力地奔走呼喊,扮演著法治“布道者”的角色。
自1991年招收第一屆博士,迄今已經19年。在這19年的時間裡,江平總計培養了近100名民商法博士。這些畢業生已經成為各條戰線上頗具影響力的青年學者、法官、律師。“這都是我非常不錯的學生,但我培養的學生,從事教學科研的比較多,當官的幾乎沒有,當大官的更沒有。”
病癒初愈,江平執拗地起身,以更高頻率現身說法,參與公共法律事件。
去年12月北大五教授上書要求修改《拆遷條例》引發轟動,江平先後在《財經》、《南方周末》等紙媒發表言論,又到鳳凰衛視現身說法,力挺對拆遷條例的修改。
“江校長在與時間賽跑”,他的學生向本刊記者透露,江老對於時間的珍惜於渴望超出一般人的想像,他一直堅守“只向真理低頭”,既不諛下,也不媚上。
2008年10月25日,一次報告會的提問環節,有聽眾問起他對楊佳案的態度,江平說:“我完全同意上海市高院的二審判決結果。”一位聽眾旋即抓起話筒:“您在楊佳案上的觀點我不同意,假如我手裡有一個雞蛋,我一定會向您扔過去。”
在重慶“釘子戶”事件中,他認為吳苹一家拒絕拆遷的理由“不涉及公共利益”不能成立,遭致如潮的網路圍攻。在許霆的案上,他也曾有過不順應“民意”的表態。
不過,這絲毫無損江平在人們心中的形象。
他一生捍衛自由民主,卻不贊同民粹主義,“做法律的人要公正,應該關注民眾的利益,但是不是一切都以民眾的感覺作為最高的感受呢?恐怕不行。”
在江平看來,中國真正的復興在於私權真正在人們頭腦中紮根,但過程會遇到艱難險阻, “中國現在最大的問題在於私權和公權的衝突,私權在公權中得到利益保護,這是我最大的希望。”比如我們最近關於拆遷法的研究,如何保證私人財產權在拆遷中的利益。
對山西煤炭行業兼併重組一事,他依舊見解獨立:政府部門用行政強制手段把民營企業併入到國有企業的做法是錯誤的,這有違《憲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中對私人財產的保護規定。
“如果這種政策的多變性變成了一種先例的話,可能造成民營企業家人人自危的後果,這是一個很危險的信號。”
中風后遺症讓江平語速變慢,“沒有像過去那么敏銳”。但八旬翁仍不懈地為私權吶喊,與60年前在燕京大學“輿論報國”理想一致。
2012年12月11日江平教授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參加在台北舉行的第一節“光華學者論壇”,受到台灣領導人馬英九的接見。

重要事跡

為何射日手,不許彎大弓?
江平七十歲生日時,中國政法大學正式授予這位卓越的法學家終身教授的榮譽。在答謝發言中,老人說,人生七十,是該總結自己一生的時候了。上蒼總算是公平的,在給我22年逆境之後,又給了我22年順境。
那22年逆境,始於1957年。
是時,從莫斯科大學法律系畢業的高材生江平剛剛回國,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前身)任教。不久,整風運動就開始了。
留學蘇聯的江平留學蘇聯的江平
“我1951年出國,對國內的政治氣候很陌生。開始嘛,鼓勵給黨整風,提意見,可是我發現大家都不太說話。這時有人就鼓勵我說,你們從蘇聯留學回來的年輕專家,應該帶頭啊。”
江平教授就坦率地說了。他帶頭寫了份大字報,題目叫《二十個教師的意見》,針對北京政法學院當時的問題提了五點意見,貼在校園裡。“開始大家都說意見提得好啊”,誰想沒兩天情勢急轉直下,整風變成了反右。因為這份大字報,江平在政法學院“搶”了頭一批右派帽子。
他被派到北京西山勞動反省,在一次抬重物過鐵軌時,由於心力交瘁,他被風馳電掣的火車帶倒,直拖出去幾十米遠,性命雖然保住,但無情的車輪碾碎了他的一條腿。
這一幕無需細述,聞者傷情。一年前他還在畢業典禮上作為留學生代表演講,半年前還在作為青年專家接待來訪的蘇聯法律代表團,昨日的意氣風發轉眼就成失意坎坷。江平當時寫下的詩中有我們難以體會的心境。
“殘肢逆遇何足悲,傷情失意安得摧。”“願將慚怍五尺軀,送與世爐萬般錘。”
這首詩名為《自勉》,並不成於1957年,而是寫在那之後的幾年。大概就是在那幾年中,這位年輕人重新思考了自己的人生和國家的命運,重新度量了是非善惡的內涵,並以更高一層的心境和心智迎接57年後繼續顛沛的命運。
1959年,江平以“摘帽右派”的身份回到了北京政法學院外語教研室。由於政治身份限制,他只能教俄語,不能從事法律專業教學,也無法發表法學專業著述。1972年,文化大革命時期,北京政法學院被解散,江平被“流放”到安徽農村勞動。
就這樣,到1978年前,一個年輕學者最珍貴的二十多年付之流水。江平說,我在逆境中常用詩詞宣洩,最高音的呼喊就是:“千語萬言滿胸臆,欲訴欲泣無從。長吁三聲問天公:為何射日手,不許彎大弓。”
起草《民法通則》:信有大地響驚雷
1978年,大地驚雷,北京政法學院復校,江平終於恢復教職,彎弓射日不再是妄想。
“文革”中,法律可以被隨意打倒,“民主法治”慘遭踐踏,“公檢法”可以被徹底砸爛,社會主義法制體系遭到了嚴重的破壞。如今國家百廢待興,首要問題就是恢復法律權威。1978年在中央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鄧小平明確提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其後幾年中,在這個方針的指導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通過了《婚姻法》、《經濟契約法》等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也頒布了相當數量的單行法規。但是,重建法制的精髓是重樹法律精神,法律要還人以尊嚴,給人以權利。民法起草就這樣開始醞釀了。
最初,全國人大召集了一批法學專家,準備起草一個完備的“民法典”,經過兩年艱苦努力,拿出了民法典的第四稿。就在這時,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的彭真同志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彭真認為,中國改革剛剛開始,農村可以說有了一個方向了,就是搞土地聯產承包。但城市還在摸索――到底國有企業走哪條道路,股份制?承包制?在我們對改革還沒有一個成熟的考量的時候,民法典怎么寫?法典形式是否適合剛剛“摸著石頭過河”的中國改革?所以,他建議改“批發”為“零售”,暫時不搞法典,而以單行法的形式出台。
不搞法典而是起草“有中國特色”的民法,這意味著起草者沒有國際慣例可循,要有首創精神,要“獨闢蹊徑”。1985年,剛剛擔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的江平承擔了這個任務。他的工作夥伴是中國人民大學佟柔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王家福教授、北京大學魏振瀛教授,這四位就是後來法學界尊稱的“民法四先生”。
“改‘批發’為‘零售’,點破了改革開放之初立法的方向。中國當時急需出台一部對民事權利做出基本規定的法律,什麼是法人,什麼是法人制度還沒明確,怎么改革?這部法律的特徵就是框架式,概要式。《民法通則》要明確私人權利。這156條現在看來雖然簡單,但把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都做了規定。”江平說。
1985年當年,四人組就完成了《民法通則》草案第一稿,並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議。次年4月,《民法通則》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正式通過。
《民法通則》被譽為中國版的“人權宣言”,如同改革之初法制上的一聲春雷。它的“中國特色”也很引人注意,“一個法律叫‘通則’,不光在國內,在國際上都是少有的。拿出去,‘通則’怎么翻譯?翻譯成‘基本原則’的也有,翻譯成別的也有。不管怎么說,我當時想,《民法通則》拿出來不要讓世界看笑話。”老人呵呵一笑。
這部法律在起草時爭議很大,最大的辯難來自於堅持搞民法典的專家。其實民法典的工作一直沒有停歇,2002年12月23日,民法典終於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專家起草小組負責人仍是江平。
起草《行政訴訟法》:願汝長能耐風波
恰巧在記者採訪江平教授時,新華社發了這樣一條訊息:
上海市靜安區發生糾紛的兩鄰居,因均不滿公安處理而雙雙將靜安公安告上法庭。這起“民告官”案件在靜安人民法院第一法庭開庭,靜安公安分局局長坐上了被告席。
行政訴訟法》頒布以來,此類“民告官”的新聞已屢見不鮮。二十年前,這部法律首次挑戰了中國傳統倫理中“官”與“民”的潛規則,“民告官”從此有理。
那是1987年,正值《民法通則》實施一周年之際,中央六部委聯合召開了一個慶祝座談會。會上,時任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的陶希晉說,國民黨當政的時候有六法全書,我們的法律也要體系化。現在我們刑法、民法、刑訴、民訴都有了,就差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了。以後要加強這方面的工作。與會者當時就請陶老找專家主持這項工作。後來媒體報導說,陶希晉馬上點出了一個名字:江平。
“不是會上就點名的,”江老笑著糾正,“沒那么誇張,是會後找我談的。讓我來牽頭,和北京大學羅豪才、中國政法大學應松年組成個‘行政立法研究組’”。
這又是一件開風氣之先的事情。《民法通則》的出台,保障了公民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但公民權利受侵犯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私權對私權的侵犯,另一種則是公權對私權的侵犯。前者可以依據民法解決,後者則尚無說法。行政立法,就是要給這個領域立起規矩。
開始法學專家們從大處著眼,想搞一個《行政法大綱》,但後來發現走這條路很難,外交、軍事等等領域都涉及到行政權力,要釐清這些非一日之功。“當時想到,在國際上,行政訴訟是個很重要的領域。比如德國,‘民告官’的勝訴率已經達到了百分之三十以上。這個事實鼓勵了我們。”江老說。他們借鑑了國際經驗,決定先起草一部行政訴訟方面的法律。從1988年開始,《行政訴訟法》成為“行政立法研究組”的主攻目標。
即便這樣,要起草好“民告官”的法律也是千頭萬緒。江老舉了個例子:“比如說,行政訴訟到底在哪裡受理?如果在原告所在地受理,老百姓很歡迎,但政府部門就意見很大――我們要到全國各地應訴,派多少人去?行政經費誰來保證?如果在被告所在地受理,老百姓就有意見了――誰能保證當地法院不袒護當地政府?”
“後來怎么解決的?”
“後來的法條是,在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受理。”老人笑,“法律也有折中的時候。”
這部法律1990年開始實施,距今已近二十年。這當中,有無數來自實踐的寶貴經驗,不斷拓展著它的內涵。就比如開頭提到的那個案例,報導結尾寫到:《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各類“民告官”案件逐年增多;然而由於各種原因涉案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比例較小。為此,靜安區政府日前頒布了《靜安區行政機關領導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規定》,其中規定,涉案的行政機關領導須出庭應訴。
如江老所言,這部“民告官”之法,要經歷實踐考驗,也要在實踐中獲得力量。
修訂憲法:握筆案頭髮九歌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1982年頒布的。這部法律在千禧年前曾經歷過三次修訂,分別在黨的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之後。國家根本大法的修訂與改革開放的過程相伴隨,與市場經濟的經驗相呼應。
2003年春,黨的十六大剛剛閉幕。一個小範圍的高層專家會議在北京舉行,江平被邀請參加會議,再次討論修憲問題。
會上,他表達了這樣幾點意見:
第一條非常大膽:憲法不要常修改。應該是政治體制、經濟制度發生重大變化時,才能考慮憲法修訂。如果不是政治、經濟體制的變化,那么至少要更強調公民權益的保護,這樣才更有意義。
第二條也很敏感:保障人權應該是憲法核心思想之一,修訂憲法應該更好、更充分地體現這個核心。
第三條一反慣例:程式上最好由全國人大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後提出修改稿。由執政黨拿出憲法修改草案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全體會議通過不是不可以,只是顯得立法機關比較被動。
這些意見背後有千言萬語。江平經過深思熟慮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匯報了他對修憲的建議。如何體現保障人權的思想、如何明確私有財產保護、如何界定社會公共利益,在這份建議中都有闡述。當然了,這位年逾七十的法學家也不是第一次這么直言和大膽。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四次憲法修正案,本次修憲是歷屆修改條數最多、涉及內容最廣泛的一次。認真閱讀憲法中被修改的一些條款,隱隱可見江平所堅持的理念在字裡行間閃爍。
比如,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比如,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再比如,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憲法,國之重器。江平一向主張要切實維護憲法的權威,不能在現實執行中出現“法律倒置”的現象。同時,正因為憲法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國策,就必然要體現出對人民權利和人民意志的充分尊重。而這些,在江平負責起草的各個法律當中一以貫之。
起草《物權法》:未落人間已顛坷
物權法》在中國立法史上創造了單部法律草案審議次數最多的記錄。
從列入立法計畫到最終通過,這部以保護私人財產權利為基本宗旨的法律經歷了十多年的醞釀和討論,前後共七次審議。而對專家起草組組長江平而言,《物權法》所體現的保障私權理念是他從幾十年前就開始堅持的。
1980年中國剛剛回春之際,江平就在《法學研究》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國家與國營企業之間的財產關係應是所有者和占有者之間的關係》。後有評論者說,文章表達了這樣的思想:將個人從國有企業中解放出來,將企業權利從國家行政管理中解放出來。當時他就已經意識到個人尊嚴和自治是民法生活的核心所在。
鄧小平南巡講話之後的1993年,江平又發表了另一篇重要文章《完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思考》。文章提醒人們,事關中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一些重大觀念還未能突破,包括人治和法治的問題、法律的穩定性和靈活性的問題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可以說是應經濟發展的現實要求而開始醞釀的。由於涉及利益關係廣泛複雜,從2005年交由全民大討論開始,廣受關注、辯難無數。“《物權法》保護私人財產是否是為富人撐起保護傘?”“由於社會公共利益而徵用土地如何補償?”“在股份制改革中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如何解決?”種種問題紛至沓來。
最激烈的質疑是針對“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將獲得平等保護”的。質疑者的看法是,國家可以平等保護企業、個人,國家怎么平等保護它本身、企業和個人?這與社會主義憲法精神不符。
這些質疑使《物權法》的立法進程更加曲折。中國法學會多次組織專家研討物權法草案與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與國有資產保護、與“三個代表”之間的關係,並形成書面意見上呈中央。
江平教授一直在解疑釋惑。他認為,《物權法》表達了兩方面的意思,一是進一步確定了公有制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主體地位;二是強調了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平等保護原則。“如果過分強調某一財產的特別保護,將破壞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
查找2005―2007年的報導,可以看到各種質疑《物權法》的問題――“如何阻止國有資產流失”、“如何界定社會公共利益”等等,江平都曾一一公開解答。他多次強調《物權法》的意義:“它的基本精神就是對財產權利的保護,尤其是對私人財產權利的保護。過去我們沒有一部比較完整和系統的財產法律,《物權法》將填補這一空缺。在思想上,《物權法》還體現了兩個方面的現代思維,即市場需求的思維和與國際接軌的思維。”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千呼萬喚的《物權法》終於高票通過,並於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和以往江平組織起草的法律一樣,這部法律與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相印證,並體現著江平所堅持的民主、法治、社會公平和正義的理念。
作為終身教授,老人忙著指導博士研究生畢業,忙著安排時間與今年剛入學的兩位博士溝通。沒有在錄取時馬上與他們見面,是因為自己腦血栓復發住了一個月的院。
如果說還有什麼執著的,那就是老人常提到的那句話:我這一生重視兩樣東西,一個是真理,一個是自由。
正確處理市場、社會和政府之間的關係
協商精神應該是契約精神很重要的一個方面。
契約精神應該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就是平等精神,實際上就是我們所講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和規則平等這三個平等機制。西方國家曾經在法學方面有一句名言:從古代到現代法律發展的過程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從身份到契約。這句話在法學界被認為是一個至理名言。身份就是代表不平等,而契約精神代表的是平等精神。平等精神應該說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應該是市場的最基本的條件,如果連三個平等都沒有,如果連起跑線都不平等,怎么能夠體現契約精神呢?
第二個就是自由精神。我想所謂自由精神,實際上就是利益關係,因為市場離不開利益關係,而利益關係主要是兩個方面,一個是資源分配,一個是價格規定。這是企業作為市場參與者的最關鍵的權利,這些權利如果它們自己不掌握,完全由政府來安排,那就失去了自由的含義。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資源配置應該由市場來決定,我想,價格也應該由市場來決定。那些扭曲的市場價格機制,應該把它改變過來,我想利益的機制就是一個自由的機制。
第三個就是協商的精神。協商精神應該是契約精神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契約也好、契約也好,實際上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取得的結果,這實際上就是民主協商的機制。
市場中的協商精神還有一個重要的含義,在法律中我們稱之為強制性條款和任意性條款。所謂強制性條款,就是法律這樣的規定,當事人必須來遵守,不遵守這個契約可能就是違法、就是無效。但在民事關係里,尤其在市場經濟方面,還有很多是屬於任意性條款。所謂任意性條款,就是當事人之間可以自由協商,當事人協商決定的東西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當事人之間、市場經濟的主體之間,也有一種立法的作用,但是這個立法只對於雙方有效。這個精神我們過去也是比較弱,我們的法律強制性規範過多,而任意性規範完全尊重當事人意志,可以由當事人自主決定的,這樣一種意識還是很缺乏。
第四個就是誠實信用的精神,或者叫誠信。這是市場精神裡面一個很核心的價值觀念,就是說當事人之間既然定了契約,就有義務去嚴格遵守,而且應當把違反契約的誠實信用的精神看作是市場的最大的一個恥辱,或者是一個對市場最大的破壞。
政府應主要管市場秩序,而不是市場自由。
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可以用一個概念來概括。西方有句諺語:屬於上帝的,讓上帝去管,屬於愷撒的,應該讓愷撒來管。這是市場經濟中至高無上的原則。如果把這句話套用在政府和市場的關係里,我們可以說,屬於政府的由政府來管,屬於市場的由市場來管,這個是市場經濟的至高無上的原則。如果這個原則不遵守,政府伸手管得過多,資源分配、價格確定,這樣的一些東西都由政府來插手,那么我們實際上就是一種管制經濟,並不是一個真正的市場經濟。
政府應該是個有限政府,這個“有限”,我覺得在政府的作用裡面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政府要起到巨觀的作用,通過巨觀調控來保證市場的秩序、安全進行。二是在市場的秩序、公平交易方面,政府應該起到它應有的作用。
市場經濟的法制應該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市場自由的法制,二是市場秩序的法制,兩者結合起來可以構成我們所講的市場法制。或者說,要把市場經濟變成法制經濟,關鍵就在於自由的法制和秩序的法制。
過去,政府,包括各級地方政府有一個錯誤的做法,就是過多關心市場自由的法制,也就是剛才講的資源分配、價格定製,都是由各級政府來管,因為這裡面有利益關係;而對於市場秩序的法律卻恰恰不太關心。按道理來說,市場自由應該由市場來管,而市場的秩序應該是政府來管,應該完全發揮自己的作用,但實際上政府往往對於市場秩序放之不管,更多去管了市場自由的一些東西,這就有些本末倒置了。
社會公共利益誰來確定?
第二個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社會的關係。其中,很關鍵的一個問題就是政府想有的是公權力,那么社會想的是什麼呢?什麼是社會的職能?我想社會就是自治的職能,社會自治就意味著社會不僅有權利,也有權力,也就是給予社會的具有某種意義上的公權力,也有一些自主的權力。
這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到底社會應該享有哪些權力?我認為,一是明確政府和社會的分工,二是明確社會自治的界限。我想起當初海南建省時,海南提出來自己的方案是大社會、小政府,但是後來這個理念也沒有完全得到實現,由於中央政府機構龐大,到了省里也得按相應的機構來設立,所以原來設下的小政府也就逐漸被大政府所同化了。
小政府、大社會的理念,應該怎么樣體現出來?舉個例子。當年審議物權法的時候,其中有一條提到: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時,可以徵收土地、房屋。當時引起爭論的是,這個“公共利益”是指國家的利益還是社會的利益?後來大家的意見基本一致了:是指社會公共利益,而不是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究竟用什麼原則來確定?我覺得可以從幾方面來看。
第一個當然就是各級人大。各級人大應該是代表了社會利益,我們的人大代表應該是從民眾中產生的,能夠反映民眾的利益。
第二個就是社會組織的作用。我們的社會組織還沒有跟政府脫鉤,所以,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加快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政府的脫鉤,真正能夠讓社會組織成為民間組織。我們現在有一些社會組織也不健全,比如農民占有很大的數量,但是全國也好、各省也好、各市也好,都沒有農民協會。真正能夠反映民間的代表、民間呼聲的社會組織一不獨立、二不完善,在這些方面也必須加以完善,才能夠解決好代表民眾利益、社會利益的問題。現在也有一些聽證會來徵求一些民意,但是也沒有真正發揮作用。
第三個方面,對我國來說,很重要的是有反映民意的機構,能夠確實反映老百姓的呼聲,做一些民間意見的調查。西方這樣的組織很多,經常可以看到各種不同的民意機構和它們所做的民意調查。而我們在這方面仍然很欠缺。
我們在處理政府和社會之間的關係方面,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我們最近在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時候,增加了一條,即一些民意機構可以作為代表民意的機關來提起訴訟。比如說中華環保聯合會,可以代表環境生態方面受到損害的老百姓提起訴訟,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當然,也僅僅是一個開始。

榮譽獎勵

江平教授曾被授予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全國優秀教師榮譽稱號。
江平教授編的《民法學原理》(三卷本)獲國家圖書最高獎項——第二屆國家圖書獎。
主編的《中國民法學》獲第二屆中國高等學校優秀教材特等獎。
主編的《民法學》獲中國國家級優秀教材一等獎和中國法務部優秀教材一等獎。
江平教授曾被收入英國劍橋世界名人錄並被收入中國多種版本的著名學者、著名法學家名錄。
2014鳳凰財經峰會2014年度“改革動力獎”

代表成果

著作類成果

《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編委、民法學科主編)
羅馬法教程》(合著)
《西方國家民商法概要》(獨著)《民法教程》(合著)
公司法教程》(《新編公司法教程》)(主編、合著)
《法人制度研究》(主編、合著)
《中國採礦研究》(主編)
中國司法大辭典》(主編)
商法全書》(主編)
《證券實務大全》(主編)
《商法案例評析》(主編)
沉浮與枯榮》(江平口述,陳夏紅整理)

論文類成果

《論股權》,江平、 孔祥俊,載《中國法學》1994年第1期;
《從《企業法》到《公司法》──企業制度法律規範的過渡》,江平,載《工商行政管理》1994年第6期;
《論中國的信託立法》,江平、 周小明,載《中國法學》1994年第6期;
《關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幾個問題》,江平、 劉智慧,載《中國工商管理研究》1994年第11期;
《羅馬法精神與當代中國立法》,江平,載《中國法學》1995年第1期;
《1996年企業面臨的法制建設》,江平,載《中外管理》1996年第2期;
《論有限合夥》,江平、曹東岩,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4期;

最近事件

由廣州大學人權研究院、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聯合主辦的“建設法治社會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研討會在11月12日上午圓滿成功。該次研討會以其高質量、高水平、深角度的學術探討為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翻開了新篇章,也是對十八大會議上提出的“依法治國”理論的深層次實務解析。
出席本次研討會的主要嘉賓有:被譽為中國“法學三傑”的江平李步雲郭道暉三位國內權威學者教授,還有姜明安、許章潤、張千帆等國內著名教授以及法務實踐者楊在明學者型律師。與會嘉賓就“法治社會的建設與發展”為主題展開了熱烈的探討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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