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綠色環保志願者協會

永嘉縣綠色環保志願者協會,主管部門為永嘉縣環保局,協會成立四年來,積極組織實施各項環保宣傳和實踐活動,營造濃郁的環保宣傳氛圍,使越來越多的志願者投身於環保隊伍,致力於母親河-楠溪江的保護,推動著全縣環境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率先全省成功嘗試義務承包楠溪江主要地段的保潔工作,成立了溫州市首個“生態文明講師團”,開展“五進”宣講活動。 協會以保護母親河—楠溪江為己任,主動請纓試水要求義務承包保潔30公里楠溪江任務,成為全省社會團體承包保潔楠溪江的先行者。同時,協會主動承擔普及民眾的環保知識,有效地利用社會力量,組建“生態文明講師團”,開展百場生態文明宣講活動,發動民間的力量來宣傳生態文明理念,深入基層,開展有獎宣講、遊藝活動、小品等形式多樣的宣講活動,達到了良好的宣講效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嘉綠色環保志願者協會
  • 成立時間:2007年6月5日
  • 名 譽 會 長:王  舒
  • 會      長:陳  飛
協會機構,協會章程,協會主要成績,

協會機構

協會由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構成,執行機構為常務理事會,下設辦公室、策劃部、宣傳部、外聯部和網路編輯部。核心志願者團隊為橋頭分會、青年聯盟、綠眼睛環境教育中心。
顧 問:陳志斌 王國強 金美秋 黃振才 王澄榮
常務副會長:楊建南
副會長(以姓氏筆劃為序):
陳志才(浙江捷達服飾有限公司)
吳林勇(永嘉縣中天漂洗廠)
洪飛龍(溫州聯友特種瓶蓋有限公司)
徐建益(永嘉縣原野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徐賢孟(浙江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
章一科(浙江疊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
黃曉明(永嘉經緯環保有限公司)
秘 書 長:潘智化
常務理事(以姓氏筆劃為序):
劉彭 陳飛 陳九彰 楊建南 柯素青 謝子俊 潘智化 潘賢
理 事(以姓氏筆劃為序):
厲珠香(甌北第六國小校長)
厲彤彤(永嘉十五中)
李白緯(縣人民醫院辦公室主任)
李長生(浙江電大永嘉學院團委書記)
劉 彭(永嘉十五中環保志願服務隊長)
劉 艷(永嘉十五中)
陳飛(全國人大代表、協會會長)
陳九彰(永嘉“綠眼睛”環境文化中心負責人)
陳福林(大若岩鎮埭頭村黨支部書記)
陳志才(浙江捷達服飾有限公司總經理)
陳煜鑫(碧蓮國小邵園校區校長)
吳林勇(永嘉縣中天漂洗廠廠長)
張德周(永嘉縣下寮鄉鄉長)
張 靜(縣婦聯)
鄒立勸(順風快遞公司橋頭分部負責人)
楊建南(協會常務副會長、十五中校長)
楊敬領(上塘鎮沿江小區業主理事會主任)
林增豐(永嘉環保局副局長)
周旭亮(碧蓮鎮副鎮長)
鄭慶榮(永嘉縣農業生產資料公司經理)
鄭聖敏(永嘉十五中團委書記)
鄭楚兄(浙江科一合成革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鄭麗麗(上塘鎮博泉幼稚園)
金巧嬌(永嘉團縣委辦公室主任)
施建靜(縣新聞信息中心副主任)
胡忍節(中塘國小副校長)
柯素青(協會辦公室主任)
洪飛龍(溫州聯友特種瓶蓋有限公司黨支部書記)
徐宗啟(縣環保局法制科科長)
徐昶(永嘉縣環保局辦公室主任)
徐賢孟(浙江省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徐建益(永嘉縣原野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章一科(浙江疊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
黃曉明(縣經緯環保公司經理)
謝子俊(永嘉青年聯盟負責人)
廖大志(永嘉電視台新聞部主任)
潘智化(協會秘書長)
潘靜慧(縣教育局上塘學區幼教幹部)
潘賢(溫州網贏商務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
魏玉獻(橋頭分會會長)
部門機構設定
辦公室主任: 柯素青
策劃部主任: 劉 彭
宣傳部主任: 陳九彰
外聯部主任: 謝子俊
網路編輯部主任:潘 賢
橋頭分會會長: 魏玉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永嘉縣綠色環保志願者協會
英文名稱:Yongjia gree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unteer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YJGPV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團體由愛好人自發組成,具有地方性,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環境保護,促進公眾環境意識的提高、改善環境質量,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和土地。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永嘉縣環境保護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永嘉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浙江省永嘉縣上塘鎮嘉興街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環境保護知識、傳播環境文化;
(二)組織環境教育活動、舉辦環保培訓;
(三)自願為農村、農民生態文化建設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愛公益、環保事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7年6月 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主要成績

生態文明講師團開展“五進”宣講活動 永嘉縣“生態文明講師團”成立於2009年6月5日,由協會向全社會招聘具有環保專業知識,熱心環保宣傳教育公益事業,有豐富講課經驗的32名志願者,利用多種形式,因地制宜,長期持續地到有關機關、學校、社區、企業、村莊,義務為廣大民眾宣傳生態文明,普及環保知識,提供環保諮詢。至目前為止,已經舉辦20多場宣講活動。該項目獲得2011年溫州市“春芽計畫”二類資助項目獎項。
成功打造全市首個低碳小區
2010年4月22日地球日,協會在永嘉縣上塘鎮開元嘉園小區率全縣之先提出打造“低碳小區”, 評選出十個“低碳家庭”, 舉行了“碳匯花園”花木認養、向小區家庭分髮菜籃子、倡議書等活動,並成立了“永嘉綠色環保志願者協會”分會。該活動開啟溫州創建“低碳小區”的先例,對社區居民倡導低碳理念起到了良好的推動作用。
建立溫州市首個“志願者低碳補償林”
2011年3月12日,協會在上塘鎮嶺山村建立溫州市首個“志願者生態林園地”,。按每人每年栽3棵樹就可吸收個人當年在基本生活過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算,在植樹現場,志願者每個人都至少認捐、認養了3棵樹,共栽下了1000多棵楓樹、柏樹、桂花、楊梅、甌柑等樹苗。協會將“志願者低碳補償林”委託給當地村民進行日常管理,植樹活動中認捐的錢款將作為專款,用於日常養護的人工費、肥料費、防治病蟲害的藥物費以及有關管護工具的購置費等。協會每年將組織志願者前來植樹,種植不同品種的樹苗,形成一個萬木競放的植物園,成為環保志願者共同的“生態教育家園”。這項活動分別被《浙江日報》、《中國環境報》予以報導,在社會上產生了良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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