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事糾紛

水事糾紛是指水事主體間因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發生分歧而產生的爭議,包括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

我國《水法》規定,地區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團結協作的精神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請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侵權的主管部門在處理水事糾紛時,有權採取臨時處置措施。在水事糾紛解決之前,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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