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利局

吉林市水利局,是吉林省吉林市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戰略規劃、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江河、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節約用水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協調相關水文工作。組織實施地下水監測,編制發布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八)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縣(市)區的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督促指導縣(市)區配套工程建設。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和農村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一)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
(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跨縣(市)區水事糾紛,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三)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辦水利國際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五)承擔水利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市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內設機構

  • 辦公室
  • 機關黨委
  • 規劃計畫與水旱災害防禦處
  • 財務審計處
  • 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 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與水庫移民處
  • 人事處(老幹部處)
  • 監督處
  • 河湖管理處
  • 農村水利水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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