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2015年9月,民政部在徵求教育部、法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銀監會等主要婚姻證明使用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下發了《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自檔案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公證事項和哈薩克斯坦等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以保障大陸居民及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通知規定,現實意義,

通知規定

民政部要會同相關部門落實部門間信息核對的具體措施,使此項簡政放權的工作真正惠及廣大人民民眾。
“民政部門不再出具證明,並不是不再為民眾提供婚姻信息方面的服務,而是換了一種方式。目的是不再讓當事人在婚姻登記信息使用部門和民政部門之間往返奔波,切實減輕當事人辦事創業的負擔,真正將簡政放權要求落到實處。

現實意義

現實中,各式各樣的奇葩證明很多,例如(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有的地方銀行在為當事人辦理相關業務時竟然要求一個不到法定婚齡的人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辦事部門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明,必須要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否則就是亂作為,辦事民眾可以直接說“不”。
減少各種“奇葩證明”最有效的方式是這些證明不再被需要了。
對違法要求民眾提供各類證明的業務部門進行問責,對基層辦事部門違法向民眾索取證明的行為說“不”。同時還應加強內部督促執行力度,各個部門或單位應對需要民眾出具證明的事項進行梳理,對於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立即取消。對於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要對外公示法律法規依據、出具部門,並在政府部門間直接進行信息核實核對,不讓民眾奔波於各個部門之間。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