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

2015年4月21日,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以教考試〔2015〕2號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該《規定》共19條,由教育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起在高考中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
  • 印發機關教育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 文號:教考試〔2015〕2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4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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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教育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
教考試〔20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殘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聯,黑龍江墾區殘聯: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現將《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2015年4月21日

管理規定

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和《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以及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應遵循高考基本原則,為殘疾人參加高考提供平等機會和合理便利。
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牽頭協調有關部門,研究、提升和完善合理便利的種類及技術水平;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本轄區殘疾人參加高考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三條 符合高考報名條件、通過報名資格審查,需要教育考試機構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幫助的殘疾人(以下簡稱殘疾考生)參加高考,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有關殘疾考生參加高考的考務管理工作,除依本規定提供合理便利外,其他應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制定的考務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招生考試機構應在保證考試安全和考場秩序的前提下,根據殘疾考生的殘疾情況和需要以及各地實際,提供以下一種或幾種必要條件和合理便利:
(一)提供現行盲文試卷。
(二)提供大字號試卷。
(三)免除外語聽力考試。
(四)優先進入考點、考場。
(五)設立環境整潔安靜、採光適宜、便於出入的單獨標準化考場, 配設單獨的外語聽力播放設備。
(六)考點、考場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如引導輔助人員、手語翻譯人員等)予以協助。
(七)考點、考場設定文字指示標識、交流板等。
(八)考點提供能夠完成考試所需、數量充足的盲文紙和普通白紙。
(九)允許視力殘疾考生攜帶答題所需的盲文筆、盲文手寫板、盲文作圖工具、橡膠墊、無存儲功能的盲文打字機、檯燈、光學放大鏡、盲杖等輔助器具或設備。
(十)允許聽力殘疾考生攜帶助聽器、人工耳蝸等助聽輔聽設備。
(十一)允許行動不便的殘疾考生使用輪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殘疾考生可以自帶特殊桌椅參加考試。
(十二)適當延長考試時間:使用盲文試卷的視力殘疾考生的考試時間,在該科目規定考試總時長的基礎上延長50%;使用大字號試卷、因腦癱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無法正常書寫或無上肢考生等書寫特別困難考生的考試時間,在該科目規定考試總時長的基礎上延長30%;外語科目延長的考試時間中包含聽力考試每道試題播放間隔適當延長的時間。
(十三)其他必要且能夠提供的合理便利。
第六條 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將殘疾人報考辦法、途徑、針對殘疾考生的合理便利措施等納入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辦法,並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申請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式應包括:
(一)報名參加高考並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應按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提出正式書面申請。申請內容應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殘疾情況、所申請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帶物品等,並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及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掃描件)。
(二)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受理並審核在本地參加考試的殘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請,並組織由有關招生考試機構、殘聯、衛生等相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組, 對殘疾考生身份及殘疾情況進行現場確認,結合殘疾考生的殘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請以及考試組織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並形成書面評估報告。
(三)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專家組評估意見,形成《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殘疾考生申請結果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告知書》送達殘疾考生,由殘疾考生或法定監護人確認、簽收。《告知書》內容應包含殘疾考生申請基本情況、考試機構決定的詳細內容以及決定的理由與依據、救濟途徑等。
第八條 殘疾考生對《告知書》內容有異議,可按《告知書》規定的受理時限,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覆核意見應按相關程式及時送達殘疾考生。
第九條 聽力殘疾考生,經申請批准後可免除外語聽力考試。免除外語聽力考試殘疾考生的外語科成績,按“筆試成績×外語科總分值/筆試部分總分值”計算。
外語聽力免考的殘疾考生,聽力考試部分作答無效。其他考生進行外語聽力考試期間,外語聽力免考的殘疾考生可以翻看試卷,但不得答題。聽力考試結束後,方可答題。
第十條 涉及製作盲文試卷、大字號試卷等特殊制卷的,原則上由負責制卷的招生考試機構聯合當地殘聯,提前協調特殊教育學校(院)、盲文出版社等機構,選聘遵紀守法,熟悉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且無直系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參加當年高考的盲文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入闈制卷工作。
招生考試機構應當指定專職的盲文專業技術人員分別負責試卷的翻譯、校對和制卷工作。盲文試卷製作過程應始終實行雙崗或多崗監督。盲文試卷、大字號試卷的包裝應有明顯區別於其他試卷的標識。
第十一條 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當將已確定為其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情況提前通知有關考點。考點及其所在地招生考試機構應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和專項技能培訓工作,並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合理便利組織實施考試,考試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像並建檔備查。
第十二條 所有獲得合理便利服務的殘疾考生每科目考試開始時間與最早交卷離場時間按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組織專門的學科評卷小組,對無法掃描成電子格式實施網上評卷的殘疾考生答卷進行單獨評閱,評卷工作嚴格按照教育部高考評卷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涉及盲文試卷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組織具有盲文翻譯經驗、水平較高且熟悉學科內容的專業人員(每科目不少於2人),將盲文答卷翻譯成明眼文答卷,在互相校驗確認翻譯無誤後,交由各科評卷組進行單獨評閱。盲文答卷的翻譯工作應在評卷場所完成,並按照高考評卷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在已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基礎上,制定具有適用於殘疾考生特點的專項預案,並對相關考務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演練。
第十五條 在組織殘疾人參加考試過程中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第十六條 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可依據本規定,結合當地的實際制訂工作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5年起在高考中施行。
第十八條 殘疾人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需要提供合理便利的,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操作要點
一、對確定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提前告知能夠提供的合理便利措施、有關考務規定、考試規則,可以攜帶的輔助文具、設備等。
二、行動不便的殘疾考生可以優先進出考點、考場。考點應按1人/生的標準配備引導輔助人員,負責將有需要的殘疾考生從考點警戒線引導至考場門口,協助其接受考場監考人員的證件檢查和違禁物品檢查。檢查通過後,由考場監考人員引導殘疾考生到相應的座位上準備考試。考試結束後,引導輔助人員負責將殘疾考生從考場門口引導至考點警戒線並交給殘疾考生監護人。
考試過程中,引導輔助人員可對行動不便殘疾考生提出的合理行動要求進行必要的輔助。
經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同意,肢體殘疾程度達到一級、二級的殘疾考生可以乘車進入考點。送殘疾考生的車輛,在殘疾考生進入考場後,必須駛離考點;待考試結束後再進入考點接殘疾考生。
三、經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同意,肢體殘疾考生可自己攜帶符合其生理特點的特殊桌椅參加考試的,考點所在地的招生考試機構、考點,應按照與考生協商確定的時間進行布置,並對殘疾考生所攜帶的特殊桌椅做必要的檢查。
四、有考生使用盲文試卷的考場,應準備充足的盲文紙和白紙。
考場配備的2名監考員中,應至少有1名具有較高的盲文水平。該名監考員除履行相關的考務操作要求外,還要負責回答考生提出的關於盲文試卷印製不清的問題。回答時,只能告訴考生盲文點位(包括位置、點數等)情況,對試題內容不得作任何解釋。
五、有使用大字號試卷考生的考場,應配備殘疾考生所需照明檯燈的電源接線板或插座等輔助設備。
六、有聽力、言語殘疾考生參加考試的,有條件的考點,應配備持有中級(含)以上資格證書的手語翻譯人員,負責協助殘疾考生解決在違禁物品檢查、入場、考試和交卷離場過程中可能和監考人員間的言語交流障礙問題。但手語翻譯人員僅限於將監考員的指令情況告知殘疾考生,對試題內容不能作任何解釋,也不得幫助殘疾考生進行作答。
不具配備手語翻譯人員的考點,考點和考場內應準備用於提醒殘疾考生各項注意事項的文字指示標識,監考員按照組考程式工作要求,按時、準確向殘疾考生進行提示。如確有必要,監考員可以通過交流板用筆談的方式與殘疾考生交流,筆談文字記錄待考試結束後隨考場記錄單一併上交。
七、經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同意,體乾及雙側上肢機能障礙的殘疾考生可以根據自己的書寫方式,用符合考試規定的筆答題。
八、在包裝、運送、保管盲文試卷、答卷的過程中,要採取措施,防止盲文試卷、答卷受其他物品擠壓,盲點受損。

附屬檔案2

殘疾人報考XXXX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合理便利申請表(樣表)
考生姓名
報名編號
殘疾類型
殘疾級別




考生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考生殘疾人證件號碼


申請的合理便利
請在對應的方框勾選(可多選)
1.□ 使用盲文試卷 □ 使用大字號試卷 □ 使用普通試卷
2.□ 免除外語聽力考試
3.□ 攜帶盲文筆 □ 攜帶盲文手寫板 □ 攜帶盲文打字機
□ 攜帶照明檯燈 □ 攜帶光學放大鏡 □ 攜帶盲杖
□ 攜帶盲文作圖工具 □攜帶橡膠墊
4.□ 佩戴助聽器 □ 佩戴人工耳蝸
5.□ 使用輪椅 □ 攜帶拐杖 □ 攜帶特殊桌椅
6.□ 延長考試時間
7.□ 需要引導輔助
8.□ 需要手語翻譯
9.□ 優先進入考點、考場
其他
如有其他便利申請,請在此欄內填寫






申請人/申請人法定監護人簽字:
(法定監護人簽字的請說明情況,並提供監護人的相關有效身份證件、聯繫方式等)
日 期: 年 月 日

附屬檔案3

省(區、市) 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殘疾考生申請合理便利結果告知書(樣表)
(檔案編號: )
(考生姓名):
你的“報考XXXX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合理便利申請表”及要求的相關證件收悉。根據國家相關檔案的規定和本地區的實際、你的殘疾情況,經專家組評估,同意為你在參加XXXX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中提供 、 、 等,共 項合理便利。你的其他申請項無法提供,理由是: 。
如對本告知書的內容存在異議,請在 個工作日內,持本告知書及相關材料向省(區、市)教育廳(教委)提出複議。
請你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在本告知書指定的位置予以簽收確認。本告知書一式三份。考生、考生所在地招生考試機構及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各執一份。
簽收人:
(法定監護人簽字的請說明情況,並提供監護人的相關有效身份證件、聯繫方式等)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省(區、市)教育考試院(招辦、中心、局)
(加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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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5日,教育部網站發布信息,為保障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暫行)》”),對各級招生考試機構遵循高考基本原則,為殘疾人參加高考提供平等機會和合理便利做出明確規定。
據了解,這是我國第一次從國家層面,對殘疾人參加普通高考而專門制定的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暫行)》指出,從2015年高考開始,各級教育考試機構需根據殘疾考生的殘疾情況和需要以及各地實際,對符合高考報名條件、通過報名資格審查的殘疾人考生提供一種或幾種必要條件和合理便利。
《管理規定(暫行)》還要求,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將殘疾人報考辦法、途徑、針對殘疾考生的合理便利措施等納入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辦法,並提前向社會公布。報名參加高考並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需按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提出正式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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