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

2016年3月25日,教育部以教學〔2016〕4號印發《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該《規定》分總則,考試工作人員,試卷的印製、運送與保管,考試實施,評卷與分數報告,考試信息管理,附則7章46條,在2016年全國統考中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
  • 印發機關教育部
  • 文號:教學〔2016〕4號
  • 印發時間:2016年3月25日
通知,規定,

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的通知
教學〔20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
按照我部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現將《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16年3月25日

規定

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考務工作制度,規範考試管理,保障考試的正常實施,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除經教育部批准外,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全國統考(包含“分省命題”的統一考試)。全國統考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安全、科學、規範。
第三條 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下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第四條 全國統考考務工作由教育部領導,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管理,地方各級教育考試機構組織實施。
教育部和各省(區、市)設立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負責考試中突發事件的處置。
根據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在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和管理本地區的考試工作。
第五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採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管理全國統考工作。
第二章 考試工作人員
第六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配備與所承擔的全國統考考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考試工作人員。
第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是: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熟悉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
第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九條 專職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或者利害關係人參加當次全國統考的,應迴避接觸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或者利害關係人參加當次全國統考的,不得參加考試工作。
第三章 試卷的印製、運送與保管
第十條 試題清樣、試卷、答卷的交接、印製、運送和保管,應嚴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國家保密局聯合印發的《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教考試〔2004〕2號)和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試卷印製安全保密規範》《國家教育考試試卷印製規範》《國家教育考試製卷監印規範》(教考試〔2014〕1號)等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全國統考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供。其中,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通過機要渠道傳送至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指定專人接收並簽發回執。
第十二條 啟用前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須存放在經保密部門驗收合格的試卷保密室。
第十三條 試卷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選擇符合上述檔案規定條件的單位印製。
第十四條 試卷印製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題內容。如確需變更時,必須經教育部考試中心審核批准。
第十五條 試卷運送車輛須加裝視頻監控設備或使用GPSGPRSRFID等技術手段,確保教育考試機構實時監控到試卷運送全過程。
試卷整理、保管、分發場所須安裝2個以上攝像頭,進行全程全方位、無死角監控錄像。參加試卷整理的人員須為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考試機構正式在編人員。試卷整理場所要實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制度和登記制度。試卷整理人員須接受違禁物品檢查,與整理試卷工作無關的物品不得帶入試卷整理場所。所有人員在整理試卷工作全過程中不得單獨離開試卷整理現場。
試卷的運送、保管、分發環節的視頻監控錄像應當實行回放查看和報告制度。
所有涉密事項,必須用加密方式進行聯絡。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六條 全國統考的科目和考試時間,由教育部公布。各省(區、市)考試科目名稱與全國考試科目名稱相同的必須與全國考試時間安排一致,考試時間安排應報教育部備案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全國統考以地(市)或縣(區)為考區,考區設考區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人任考區主任,教育行政部門及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任副主任,並有公安、保密、監察、工信、宣傳、衛生計生等部門負責人參加。考區委員會領導、組織、管理本考區的考試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 考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考點。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省級招生委員會批准。考點應設立在符合《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規範(暫行)》(教考試〔2011〕2號)並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驗收備案的中學等辦學機構。
考點設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由考區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應認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職責》(見附屬檔案1)。
考點實行封閉管理,設若干考場以及考務、保衛、監控、醫療、後勤、保密等相關考試工作小組,以保證考試實施。考點應設立從考務辦公室到考場的“封閉式”專用通道;考點主考組織對考務工作人員、監考員和考生進行違禁物品檢查工作和對考生的身份驗證工作。
第十九條 考場應安全、安靜,通風、採光條件好,桌椅整齊,室內除必備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響考試的物品和字跡。
每個考場考生數為25或30。考生座位須單人、單桌、桌口儘量朝前、單行排列,座位間距80厘米以上。
考試期間,每個考場內配備2名以上監考員,考場外設若干流動監考員。監考員由考點主考或考區相關負責人聘任,不得由本考區高三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監考員必須恪守《監考員職責》(見附屬檔案2)。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在必要時統一調派監考員。
第二十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統一製作《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並制訂具體的操作辦法。
第二十一條 教育考試機構負責製作、發放《准考證》。《准考證》信息保存期為1年。
第二十二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以考區為單位隨機編排考點、考場、座位及准考證號。准考證號的編排按教育部有關檔案執行。
第二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監考工作實施程式》(見附屬檔案3)和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制訂的實施細則組織考試。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制訂備用卷(卡,下同)啟用規定並嚴格管理備用卷。備用卷啟封全過程應在視頻監控下進行並由主考、副主考簽字記錄,考後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收回驗封。
第二十四條 考生憑《准考證》和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參加考試,必須遵守《考場規則》(見附屬檔案4)。
第二十五條 接受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學習的考生,在參加全國統考(外語科除外)時,筆試一律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
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報考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高等學校,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漢語科目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並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外語科目試題中的漢語部分可翻譯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語言文字答題;其他各科可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規範的語言文字答題。有關省(區)在考漢語科目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並負責命題(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考試期間,各級教育考試機構須安排專人晝夜值班,並在考前將值班安排(人員名單、聯繫電話等)通報上下級教育考試機構和相關部門。
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積舞弊或其他重大突發事件,須立即報告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教育部考試中心並轉報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
教育考試機構應派督考員或巡視員監督檢查考試實施的情況,指派專門人員進行網上巡視檢查,協助做好考試工作。
第二十七條 由於試卷印刷有誤、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全國統考時間延誤的,須由考區主任立即上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批准延長考試結束時間,延長的考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分鐘。
第二十八條 考生答卷在集中掃描或統一評閱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拆封。
第二十九條 副題的啟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其他突發事件造成省(區、市)或地(市)、縣(區)未能按時實施考試,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須及時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經教育部批准後啟用副題進行考試。
(二)因試卷、考生答卷丟失、被竊或其他原因造成試題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損毀的,相關教育考試機構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並立即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和省(區、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損毀範圍後,考前應在確定的範圍內立即停止考試,考後由教育部宣布在確定範圍內的該次考試無效,經教育部批准後,啟用副題重新進行考試。
(三)啟用副題進行考試的組織管理、評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規定相應條款執行,考試時間由教育部確定,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提供副題及相應的答案及評分參考。
第五章 評卷與分數報告
第三十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制訂評卷業務規範,監督檢查、評估各地評卷情況。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按照《國家教育考試網上評卷暫行實施辦法》《國家教育考試網上評卷技術暫行規範》《國家教育考試網上評卷統計測量暫行規範》(教考試〔2008〕2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評卷工作考務管理辦法》(教考試廳〔2013〕2號)等相關檔案的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評卷組織、管理和質量監控工作。
評卷工作期間,評卷場所應當做到無死角監控,關鍵崗位實行“一崗多控”。
第三十二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以適當方式向考生通知考試成績。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制訂具體的成績通知辦法,並告知考生。
第三十三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制訂考生成績覆核辦法及其程式,向考生提供成績覆核服務。成績覆核辦法及程式應告知考生。
第三十四條 掃描後的答卷保存期為考試成績發布後6個月。答卷掃描圖像、評卷信息(含評卷過程數據)、考生成績等保存期為考試成績發布後3年。
第六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 考試信息包括考生情況,考區、考點、考場設定、考場安排情況,監考人員、巡視員、評卷人員情況,考試情況,答卷掃描圖片、評卷情況、考試成績、誠信考試情況,視頻監控錄像等。
第三十六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建立健全多級考試信息管理系統,購置必要的設備,配備必需的專業技術人員,逐步實現考試信息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
第三十七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按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考試信息。
各省(區、市)報名工作結束後,應立即將報名信息報教育部考試中心,經在全國範圍內做重複報名、違規等情況核查後,再做准考許可。
第三十八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制定採集與處理考試信息的管理程式和工作紀律,確保考試信息的規範、完整、準確和安全。
第三十九條 考生情況等考試信息以及未經授權公布的其他考試信息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確保考試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條 評卷工作中產生的所有涉及考生答卷、評卷情況、考試成績等考試信息,只能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留存。
第四十一條 考試信息由教育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各自職能向社會發布。未經教育部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個人提供。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承擔全國統考相關工作是各級各類學校的責任。各有關學校應為命(譯)題、考試實施(提供考場、委派監考員以及適當的經費保障等)、評卷等工作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四十三條 殘疾考生參加全國統考的,合理便利具體操作要求按照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教考試〔2015〕2號)執行,其他環節的考務管理工作應按照本規定和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制訂的考務工作實施辦法檔案的要求執行。
第四十四條 跨省借考考生的管理工作,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可根據本規定製訂補充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在2016年全國統考中施行。
附屬檔案:1.主考、副主考職責
2.監考員職責
3.監考工作實施程式
4.考場規則
5.試卷保管、分發環節監控錄像回放工作要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