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條例

武漢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維護我市歷史文化名城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所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條例
  • 通過:2003年9月25日
  • 批准:2003年11月29日
  • 類型:通知
公告,保護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

公告

(2003年9月25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批准;根據2010年9月15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維護我市歷史文化名城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樹種珍貴、稀有以及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和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古樹後續資源,是指樹齡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樹木。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
第四條
市和區園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和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指導、監督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協調處理養護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科學研究成果,宣傳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管理水平。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義務;對損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對在保護管理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本市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保護:
(一)樹齡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樹,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的名木,實行一級保護;
(二)樹齡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樹以及其他名木,實行二級保護;
(三)古樹後續資源實行三級保護。
第九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進行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調查,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鑑定和確認:
(一)一級保護的古樹、名木,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鑑定,按程式報經省人民政府確認後,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二)二級保護的古樹、名木,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鑑定,報市人民政府確認並予以公布;
(三)古樹後續資源,由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鑑定,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予以公布。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鑑定程式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已確認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建立檔案,設立標誌,標明樹木編號、名稱、學名、樹齡、保護級別、養護責任單位和個人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樹冠垂直投影外不小於五米的標準,劃定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範圍。
對成群落生長的古樹群,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實際情況,參照前款規定,劃定保護範圍。
第十二條
本市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實行養護管理責任制,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養護責任人:
(一)城市公共綠地、道路綠地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專業綠化養護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二)林區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由林區管理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三)鐵路、公路、水庫和河道、堤防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由鐵路、公路和水務部門負責養護管理;
(四)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由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負責養護管理;
(五)各單位管界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由該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六)居住區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已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養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社區管理機構負責養護管理;
(七)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由個人負責養護管理。
建設項目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養護責任人簽訂養護管理責任書,明確養護要求和責任。
變更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到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四條
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分級保護的需要,制定養護技術標準,並無償向養護責任人提供必要的養護知識培訓和技術指導。
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技術標準進行養護,保障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正常生長。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專項經費,專門用於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搶救、復壯,保護設施的建設、維修,以及養護補助。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日常養護管理費用由養護責任人承擔。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對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養護責任人給予養護補助。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養護。捐資、認養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標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權。
第十六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專門管理人員按照下列規定,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定期進行檢查、指導:
(一)一級保護的古樹、名木,至少每三個月進行一次;
(二)二級保護的古樹、名木,至少每六個月進行一次;
(三)三級保護的古樹後續資源,至少每年進行一次。
對樹齡在2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進行保護。
在檢查中發現樹木生長有異常或者環境狀況影響樹木生長的,應當及時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受害或者長勢衰弱,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業綠化養護單位進行復壯和搶救。
第十八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鑑定確認和查清原因後,予以註銷;未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核實註銷的,養護責任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行為:
(一)刻劃釘釘、纏繞繩索、攀樹折枝、剝損樹皮;
(二)利用樹幹做支撐物;
(三)擅自採摘果實;
(四)損壞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支撐、圍欄、避雷針、標牌或者排水溝等相關保護設施;
(五)其他損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條
在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範圍內,應當採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氣性,不得從事挖坑取土、焚燒、傾倒有害廢渣廢液、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埋設管線等危害樹木正常生長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生產、生活產生的廢水、廢氣或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正常生長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二條
在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範圍周邊從事建設活動,可能影響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正常生長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需要,向建設單位提出相應的避讓和其他保護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保護要求實施保護。
第二十三條
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
因特殊原因,確需移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由專業綠化養護單位進行移植,並在五年內負責養護。移植費用以及移植後五年內的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砍伐一級保護古樹、名木的,按每株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砍伐二級保護古樹、名木的,按每株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砍伐古樹後續資源的,按每株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二)擅自移植古樹和一級保護名木的,以砍伐論處;擅自移植二級保護名木或者古樹後續資源的,按每株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以砍伐論處;
(三)未經核實註銷擅自處理死亡的古樹、名木或者古樹後續資源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下列規定,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按每株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損害古樹、名木或者古樹後續資源的;
(二)危害古樹、名木或者古樹後續資源正常生長的;
(三)建設單位未按照保護要求實施保護的;
(四)不按照養護技術標準進行養護的。
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養護責任人不履行有關養護責任,並違反前款(一)、(二)、(四)項規定的,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損壞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及其相關保護設施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市和區人民政府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由市和區人民政府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本條例的執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武漢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提請審議的《武漢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古樹名木既是重要的自然資源,也是寶貴的歷史文化財富,被譽為活的文物,它不僅對最佳化城市自然環境,而且對豐富城市人文環境具有重要作用。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是歷史交給今人的一項重要工作,是社會進步發展的重要標誌。1999年市人民政府發布了《武漢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政府規章形式確定了古樹名木在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中的地位,同時,對本市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作出了規範,增強了市民保護古樹名木的意識。市園林局分別在1964年、1983年、1991~1994年、1998年和2001年,對古樹名木共進行了5次清查、建檔和掛牌。據初步統計,我市現有古樹169株,古樹後續資源350餘株。
近幾年來,隨著本市社會、經濟和城市建設的發展,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制不落實,實際操作中存在相互推諉的現象,有些古樹名木尚處於無人管護狀態;古樹名木的復壯和搶救資金短缺,少數衰萎、瀕危的古樹名木不能得到很好的復壯和搶救;此外,由於部分養護責任人經濟條件差,難以承擔養護費用,其所養護的古樹名木不能達到養護技術標準的要求,影響了古樹名木的正常生長;古樹名木保護範圍不夠明確,一些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行為還未得到有效遏制;對違法行為的制裁缺乏力度,《管理辦法》雖然對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規定,但由於受規章設定許可權制,處罰力度不夠大,並且,《管理辦法》規定是以古樹名木的損失額為罰款數額依據,而古樹名木的損失一時難以鑑定,實際操作中難以履行。
因此,通過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規,進一步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維護歷史文化名城風貌,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經過
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計畫。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市園林局和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起草過程中,廣泛徵求了基層單位和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多次召開論證會,聽取中科院植物研究所、華中農業大學、華中師範大學等植物學專家的意見。《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得到了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方面的支持和指導。市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領導多次視察我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工作,對《條例(草案)》的起草提出了許多指導性意見。市人民政府還召開專門會議,對有關問題進行協調。7月9日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界定
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綠化條例》規定,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的樹木,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和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均為古樹名木。目前,本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與國務院規定的範圍基本一致,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樹種珍貴、稀有或者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和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其中,樹種珍貴、稀有的名木是指國內外和本市稀有的樹木;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名木,如新洲區鳳凰鎮陳田村被譽為“紅軍樹”的古楓香,新洲區蓮湖村內被稱為“樹下軍哨”的古棠梨,磨山植物園內我市與外國友好城市種植的“友好城市紀念林”等;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的名木,主要是植物專業研究機構引進的珍貴樹種,數量極少,在本市只有一、二株。
考慮到本市古樹名木資源較為稀缺,除了加強保護和管理外,擴大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是十分必要的。從本市古樹名木生長的情況來看,許多樹木的自然壽命短於80年,而自然壽命較長的大部分樹木生長至80年後,其長勢逐漸減弱,樹冠開始由離心發育轉變為以樹幹為中心的向心生長。因此,處於這一階段的樹木需要進行特殊的管護。如果不進行精心養護,就會影響樹木的生長年限,加速其衰亡。因此,有必要對本市樹齡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350餘株樹木按照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予以先期保護。為此,《條例(草案)》將這些樹木作為古樹後續資源納入調整範圍加以保護。
(二)關於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分級保護
建設部發布的《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對古樹名木實行兩級保護,樹齡在300年以上,或者樹種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的古樹名木實行一級保護;其餘的古樹名木實行二級保護。為了與建設部的規定相銜接,同時結合本市古樹名木保護範圍擴大至古樹後續資源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第八條在明確對百年以上樹木實行兩級保護的基礎上,增加了對古樹後續資源實行第三級保護的規定,具體內容為:樹齡在300年以上的古樹,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的名木,為一級保護;樹齡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樹以及其他名木,為二級保護;古樹後續資源為三級保護。同時,《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一級古樹、名木,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鑑定,按程式報經省人民政府確認後,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二級古樹、名木,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鑑定,報市人民政府確認後予以公布;古樹後續資源,由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鑑定,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予以公布。
根據不同級別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需要,《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規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專門管理人員定期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進行檢查。其中,一級保護的古樹、名木至少每3個月檢查一次,二級保護的古樹、名木至少每6個月檢查一次,三級保護的古樹後續資源至少每年檢查一次。同時,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分級保護的原則,制定不同級別的養護技術標準。
(三)關於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安全保護範圍
由於城市各類建設活動造成古樹名木損傷或者死亡以及影響其正常生長的現象時有發生,加上本市地理位置屬於湖泊眾多、水系發達地區,樹木的根系在水平方向上比較發達,因此,根據建設部規定的古樹名木安全保護區為樹冠垂直投影外5米的要求,《條例(草案)》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範圍,其中,一級、二級保護的古樹、名木,其保護範圍為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5米的區域,三級保護的古樹後續資源,其保護範圍為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2米的區域。
《條例(草案)》規定,在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挖坑取土、焚燒、傾倒有害廢渣廢液、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埋設管線等損害樹木正常生長的活動;在保護範圍周邊,如有生產、生活產生的廢水廢氣或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正常生長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措施,消除危害;在保護範圍周邊從事建設活動,可能影響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正常生長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需要,向建設單位提出相應的避讓和其他保護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保護要求實施保護。
(四)關於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養護責任
《條例(草案)》規定,本市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實行養護管理責任制,並根據屬地養護原則確定養護責任人。城市公共綠地、道路綠地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專業綠化養護單位負責養護管理;生長在林區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由林區管理單位負責養護管理;鐵路、公路、水庫和河道、堤防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由鐵路、公路和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護管理;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由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負責養護管理;各單位管界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由各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居住區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已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養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社會管理機構負責養護管理;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由個人負責養護管理。
為強化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養護責任人的責任意識,切實落實養護責任,《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養護責任人簽訂養護管理責任書,明確養護要求和責任。同時,為更好地規範養護行為,《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分級保護需要,制定養護技術標準,並無償向養護責任人提供必要的養護知識培訓和技術指導。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技術標準進行養護,保護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正常生長。
(五)關於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經費
解決保護資金短缺問題,落實保護經費是做好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工作的重要環節。為此,《條例(草案)》根據政府和養護責任人在保護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中的不同責任,對保護費用的分擔作出了明確規定。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復壯、搶救及保護設施的建設、維修等費用,以及對養護經費困難者的補助,由市和區政府承擔;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日常養護費用,由養護責任人承擔,承擔養護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所在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養護補助經費。養護補助經費具體申請條件和補助標準,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在本條例的實施過程中予以明確。
為了鼓勵公眾參與本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捐資、認養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標誌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權。
(六)關於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移植
按照國家的規定,古樹名木是嚴禁砍伐的。因特殊需要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須經嚴格審批,其中移植一級古樹名木的,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鑒於我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較為貧乏,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更應遵循從嚴保護的要求。為此,《條例(草案)》規定,禁止移植古樹。因市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確需移植名木以及古樹後續資源的,應當經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嚴格審查,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時規定必須由專業綠化養護單位進行移植並負責移植後五年內的養護,移植及五年內的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制定保護古樹名木地方性法規列為今年的立法計畫後,市人大常委會楊向玲副主任和市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委員會十分重視該法規制定的有關工作。楊向玲副主任帶領委員會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多次聽取市政府法制辦、市園林局就制定該法規的有關情況匯報,實地視察了古樹名木的生長和保護情況,並就立法中需要加以解決的主要問題、尤其是對重點難點問題反覆進行研究。要求市政府法制辦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立法過程中,就我市古樹名木分布情況以及保護管理中的現狀、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立法的意見和建議,以便在立法時有針對性地予以規範。委員會在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武漢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後,於2003年7月18日召開第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委員會認為,古樹名木是重要的自然資源,也是珍貴的文化遺產和重要的社會財富,彰顯著城市悠久的歷史文脈,是城市歷史的重要見證。切實保護古樹名木,對於增加城市文化底蘊,改善生態環境,凸現城市特色,提高市民生活質量,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1999年,市人民政府頒布施行了《武漢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該辦法對於本市古樹名木的保護髮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速度的不斷加快,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我市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離國家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這些都有必要通過立法加以規範和完善。目前,我市制定條例的條件比較成熟。建設部出台了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有章可循;兄弟城市已制定了相關地方性法規,有經驗可借鑑;我市在執行辦法的過程中積累了一些經驗。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結構較為合理,主要內容基本可行。市園林局局長詹林同志受市人民政府委託所作的說明實事求是,立法理由充分,條例(草案)條款的設定符合我市實際。建議將條例(草案)連同說明一併提請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同時,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的部分內容有的還需要進一步予以明確,有的還要作必要的修改。
1、關於古樹名木的屬性。古樹名木作為珍貴的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誌和重要的社會財富,全社會都有保護的義務和責任。儘管條例(草案)的具體規定已體現了這一精神,但是條例(草案)未將古樹名木的公共資源屬性予以明確表述。為此,委員會建議,增加古樹名木屬於公共資源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公眾參與保護的原則。
2、關於古樹一級保護範圍。我市300年以上的古樹現統計為14株,200年至300年的為28株。委員會認為,我市古樹現存數量有限,200年以上的古樹更彌足珍貴,根據地方標準可以嚴於國家標準的原則,為了加大對古樹的保護力度,委員會建議將200年以上的古樹列為一級保護。
3、關於名木的界定。條例(草案)對於名木的內涵作了規定,但是名木的範圍還要結合我市的實際進一步予以界定。為了使法規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委員會建議授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名木的鑑定標準和鑑定程式。
4、關於分級保護措施。條例(草案)規定了對古樹名木的分級保護和定期進行檢查,但是相應的保護措施規定得還不夠,委員會建議增加專業保護的規定,做到民眾保護和專業保護相結合。
5、關於嚴禁移植古樹名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僅規定嚴禁移植古樹。但對於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社會意義、重要科研價值的名木,其中有些是不能移植的,而條例(草案)對此沒有禁止性條款。因此,委員會建議增加相應的規定。
6、關於強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委員會認為制定地方性法規應儘可能避免部門利益傾向。條例(草案)對規範強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的條款相對較少,且缺乏對行政主管部門不作為方面處罰性條款的規定。建議增加園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規範、指導、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並對不作為增加相應的處罰條款。
7、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草案)有關對違法行為給予罰款處罰的規定比較具體。委員會認為,對損壞古樹名木的行為僅僅對單位和行為人予以處罰是不夠的,為了加大對古樹名木的保護力度,必須增加對負有責任的單位負責人個人給予制裁的規定。
另外,條例(草案)個別條文邏輯順序及文字表述有待進一步斟酌。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3年7月29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的審議報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審議意見認為,制定該條例,對於切實保護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增加城市文化底蘊,改善生態環境,凸現城市特色,提高市民生活質量,有著重要意義。審議中,也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即適當降低一級保護古樹的樹齡、明確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職責、合理設定個人對其所有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權利義務、禁止移植名木、規範法律責任以及規範文字表述等,總計15條次修改意見。會後,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市園林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會議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8月27日,召開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座談會,進一步聽取了修改意見並作了相應修改。9月4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聽取了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並進行了審議,會後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總體情況是,修改了13條,增加了1條,條文總數由原來的28條增加至29條。
9月8日,主任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同意將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現將具體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實行一級保護古樹的樹齡
審議意見認為,我市現有300年以上的古樹14株,200年至300年的古樹28株,兩者加起來一共才42株,數量較少,因此建議將200年以上的古樹均列為一級保護,以加大保護力度。考慮到國家已經明確規定了樹齡在300年以上的古樹為一級保護的古樹,地方性法規不宜另作規定。鑒於上述情況,草案修改稿採取了變通做法,在不改變一級保護古樹樹齡標準的同時,對樹齡在200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按300年以上古樹的保護要求進行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二、關於明確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職責
審議意見認為,條例對於養護責任人的義務規定明確,對於規範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的規定相對籠統,不便理解、執行,建議作出明確規定。據此,將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和區園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和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制定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養護技術標準,指導、監督養護工作,協調處理養護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在條例(草案)第九條中增加了一款,要求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鑑定程式等。 (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九條)
三、關於合理設定個人對其所有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權利義務
審議意見認為,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是珍貴的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全社會都有保護的義務。個人作為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所有權人,規定其承擔養護責任是應該的;同時,還應當充分尊重其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依法享有的民事權益。因此,在養護管理費用方面應當給予適當補助,對其違反相關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應有所區別。據此,將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日常養護管理費用由養護責任人承擔。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對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養護責任人給予適當養護補助。”作為該條第二款。在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對個人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的,以說服教育為主,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樹木死亡的,設定了相應處罰。(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二款、二十五條第二款)
四、關於禁止移植名木
審議意見認為,對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社會意義、重要科研價值的一級名木,條例要明確規定禁止移植,對違反禁止移植規定的行為,應當按移植古樹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罰,以切實杜絕移植行為,保障一級名木的正常生長。據此,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增加了禁止移植“一級保護的名木”的規定。同時,在法律責任部分,對移植一級名木的行為,也加重了處罰。(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二十四條第二項)
五、關於法律責任
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中處罰手段單一、幅度過大、篇幅過長,且缺乏對行政主管部門不作為行為的處罰規定。建議對處罰條款進行歸併,合理設定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增加對行政主管部門不作為行為的相應處罰。據此,修改時按違法行為性質的輕重進行歸併,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分為兩條表述。一條是對砍伐、移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行為以及未經核實註銷擅自處理死亡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行為規定了較重的處罰;另一條是對其他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對較輕的處罰。這樣使條文內在邏輯更加清晰。同時,對有關處罰的幅度也作了適當調整。為了預防、制裁行政主管部門不作為行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增設一條,作了專門規定,即“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市和區人民政府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由市和區人民政府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七條)
此外,根據審議意見,還對部分條款和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以上匯報,請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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