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分類、主體資格、組織機構、崗位職責和管理制度、人員、教練車、教練場地、教學設施設備、理論教室、經營性教練場等基本條件。

基本介紹

基本信息,目錄,前 言,培訓資格,範圍,引用檔案,術語和定義,培訓機構,主體資格,組織機構,管理制度,人員,教練車,教練場地,教學設施,理論教室,

基本信息

檔案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標準JT/T 433-2004

目錄

前言
範圍
規範性引用檔案
術語和定義
培訓機構分類
主體資格
組織機構
崗位職責和管理制度
人員
教練車
教練場地
教學設施設備
理論教室
經營性教練場

前 言

本標準代替JT/T433-2000《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開業條件》,本標準與JT/T 433-2000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分類由原來的一、二、三類,改為綜合類和專項類,並根據駕駛培訓車輛的多少分為一、二、三級;
——對主體資格、管理制度、人員的條件、教學設施及設備重新進行了規定;
——增加了教練車的安全設施要求;
——刪除了原標準中對資金和其他教學以外設施設備的要求。
本標準由交通部公路司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道路運輸協會、吉林省道路運輸管理局、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湖南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局、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山西省交通運輸管理局、海南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公室、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中心、江蘇省泰州姜堰駕駛培訓學校、四川省遂寧市汽車駕駛修理學校。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高豐、吳忠勛、柴書林、吳東風、劉寶庫、李鈜、艾洪文、王培喜、鄒業長、施建、趙建華、顧文博、茅德富、楊繼東。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為:JT/T 433-2000

培訓資格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從事民用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不適用於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培訓班,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許可和實施動態監督管理的依據。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JT/T 198 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
JT/T 434 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institute of vehicledriving training
各類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培訓班等的總稱。
3.2
培訓車型類別type of training vehicle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車車型的分類。培訓車型分為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機車(含三輪機車、二輪機車輕便機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

培訓機構

駕駛培訓機構分為綜合和專項兩類。
4.1 綜合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
4.1.1 綜合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具備兩種以上(含兩種)車型的培訓能力,且每種車型教練車數量不少於五輛。
4.1.2 綜合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分為三級:
a) 一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50輛;
b) 二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20輛;
c) 三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10輛。
4.2 專項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
4.2.1 專項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只具備一種車型的培訓能力。
4.2.2 專項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分為三級:
a) 一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50輛;
b) 二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20輛;
c) 三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5輛。

主體資格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組織機構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設有教學、教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組織機構可以綜合設定。

管理制度

7.1 崗位職責
培訓機構應建立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
7.2 管理制度
7.2.1 培訓機構應建立誠信承諾制度、教學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培訓預約制度、責任倒查制度、學員投訴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練車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計算機教學管理制度、培訓收費管理制度。
7.2.2 誠信承諾制度應包括誠信的內容、承諾的形式以及誠信承諾的落實規定。
7.2.3 教學管理制度應包括落實國家統一的教學大綱的措施,教學實施計畫的制定、檢查,駕駛培訓記錄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教學質量評估等規定。
7.2.4 教練員管理制度應包括教練員聘用、輪訓、評議、考核(包括執教能力、培訓質量、職業道德、廉潔自律等)和教練員培訓質量排行榜的公布,並建立教練員文字和電子檔案。
7.2.5 學員管理制度應包括學員學籍管理,並建立學員文字和電子檔案(學員登記表、駕駛培訓記錄、結業考試成績單),保留時間不少於四年。
7.2.6 結業考試制度應包括考試方式、監考、補考、考試成績評定和結業證的發放。
7.2.7 培訓預約制度應包括預約的方式、培訓日期、培訓學時、教練員或教練車、預約登記以及預約的撤銷。
7.2.8 責任倒查制度應包括對學員取得駕駛證後,在三年內發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方法、倒查程式及對責任人的處理。
7.2.9 學員投訴受理制度應包括投訴的方式、投訴的受理、處理結果和處理時限。
7.2.10 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安全組織、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檢查、事故的處理、重大事故報告、安全應急預案。
7.2.11 教練車管理制度應包括教練車的使用、維護、檢查、檢測和更新。
7.2.12 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應包括教學設施設備的使用、維修、檢查、更新,並建立教學設施設備的文字和電子檔案。
7.2.13 計算機教學管理制度應包括多媒體教學、模擬考試等內容。
7.2.14 培訓收費管理制度應包括公示培訓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的監督管理。

人員

8.1 管理人員
8.1.1 理論教學負責人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8.1.2 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持有機動車駕駛證,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8.1.3 教練車管理人員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並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8.1.4 結業考核人員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教練員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八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8.1.5 計算機管理人員應具有計算機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持有專業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證書。
8.2 教練員
8.2.1 理論教練員
8.2.1.1 理論教練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應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且具有兩年以上駕駛經歷;
b) 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c) 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汽車構造基本知識和教學授課能力考試合格。
8.2.1.2 理論教練員人數,一級培訓機構不少於五人,二級培訓機構不少於三人,三級培訓機構不少於一人。
8.2.2 駕駛操作教練員
8.2.2.1 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且年齡不超過60周歲;
b) 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高中以上學歷;
c) 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大型客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大型客車經歷;
2) 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 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通
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的經歷;
3) 城市公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大型客車或城市公車的經歷;
4) 中型客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中型客車的經歷;
5) 大型貨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大型貨車的經歷;
6) 小型汽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三年以上駕駛小型汽車的經歷;
7) 低速汽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三年以上駕駛低速汽車的經歷;
8) 機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三年以上駕駛機車的經歷;
9) 其他教練車的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四年以上駕駛相應車輛的經歷。
8.2.2.2 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和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評教評學等教學能力考試合格。
8.2.2.3 駕駛操作教練員人數不少於教練車數量的1.1倍。

教練車

9.1 教練車技術狀況應符合GB 7258的要求和JT/T 198所規定的二級車以上技術條件,並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它安全防護裝置。道路駕駛教練車還需裝有副加速踏板和副離合器踏板
9.2 教練車技術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大型客車、城市公車車長不小於8m;
b) 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車長不小於12m;
c) 中型客車車長不小於5.8m;
d) 大型貨車車長不小於6m,軸距不小於3.6m;
e) 小型汽車(含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車長不小於3.3m, 軸距不小於2.3m, 輪距不小於1.3m;
f) 二、三輪機車至少有四個速度擋位;
g) 其它教練車技術參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9.3 培訓機構應注意考試車輛要求的變化,教練車儘量與考試車輛要求一致。
9.4 教練車應有統一的教練車標識。
9.5 教練車應按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報廢標準及時更新。

教練場地

教練場地(含租用的教練場地)包括場地駕駛教練場、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和實際道路駕駛教練路線。
10.1 場地駕駛教練場
10.1.1 場地駕駛教練場應滿足20%以上的教練車同時訓練,其總面積應滿足式(1)的要求:
S≥0.2∑ni×αi …………(1)
式中:
S——場地駕駛教練場總面積,單位為平方米(㎡);
ni——各類教練車總數量,單位為輛;
αi——各類教練車腳踏車使用面積,單位為平方米(㎡),見表1。
表1 各類教練車腳踏車使用面積 單位為平方米
序號
教練車型
腳踏車使用面積
1
大型客車
750
2
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
400
3
城市公車
750
4
500
5
750
6
400
7
機車
40
註:其它教練車型腳踏車使用面積按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計算。
10.1.2 場地駕駛教練場應配置龍門骨架吊桿。
10.2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
10.2.1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單向行車道寬度不小於3.5m。
10.2.2 同向行駛的教練車,密度應在20輛/km以下。
10.2.3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應設有連續障礙、單邊橋直角轉彎側方停車上坡路定點停車與坡道起步限寬門百米加減檔、起伏路、曲線行駛等訓練科目。
10.2.4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道路長度,應滿足30%以上的教練車同時訓練,其長度應滿足式(2)的要求:
L≥(N-1)×50×0.3 ………………(2)
式中:
L——場內駕駛教練場道路長度,單位為米(m);
N——教練車總數量,單位為輛;
50——教練車輛安全間距為50m。
10.2.5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道路長度應同時滿足10.2.3所設訓練科目的要求。
10.2.6 採用具有基礎駕駛或特殊道路交通環境駕駛功能的汽車駕駛模擬器進行訓練的,其數量一級培訓機構配15台以上、二級培訓機構配10台以上、三級培訓機構配五台以上的,可減少25%的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總長度。
10.3 實際道路駕駛教練路線
實際道路駕駛教練路線長度和訓練科目,應滿足教學大綱的要求。

教學設施

11.1 應具備計算機單機或網路教學系統,滿足運行多媒體理論教學軟體和記錄學時的要求。
11.2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使用多媒體軟體進行理論教學。多媒體教學軟體的內容應滿足教學大綱的要求,並具有集文字、圖片、聲音、動畫、視頻為一體的功能。
11.3 駕駛培訓機構教學設施設備見表2。
表2 教學設施設備
序號
名稱
序號
名稱
電化教學設備
※13
1
※14
變速器
2
多媒體理論教學軟體
※15
※3
無紙化理論考試用計算機
模型教具
教學掛圖
16
發動機機體解剖模型
4
17
轉向機構模型
程控電教板
18
透明或實物解剖全車制動系統模型
※5
汽油機工作原理
其他教具、設備
※6
柴油機工作原理
19
培訓學時計算機計時管理系統
※7
化油器式汽油機燃料供給系
20
※8
電控汽油噴射發動機燃料供給系
21
更換車輪工具(千斤頂和輪胎扳手)
※9
柴油機燃料供給系
22
車用滅火器
※10
發動機點火系
※23
紅外線樁考儀
※11
發動機冷卻系
※24
12
汽車氣壓制動系或汽車液壓制動系
注1:標“※”的為可選教具、設備。
注2:機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等車型專用教學設施設備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定。

理論教室

學員人均使用教室面積不小於1.2m,理論教室面積不少於50 m。
13 經營性教練場
經營性教練場應符合JT/T 43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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