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樅陽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築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費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而產生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費用。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堅持“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城區範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第二章 收費管理
第五條 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由縣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製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市物價、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垃圾處理費標準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在充分考慮市民和單位經濟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制定。
第三章 徵收範圍
第七條 縣城區內的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駐軍、社會團體、居民(含暫住人口)、個體經營者(包括各類攤位、攤點)、交通運輸工具以及建築施工、裝潢裝修場地等,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章 徵收標準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標準如下:
(一)城市居民(含暫住人口和城市規劃區內的居住戶)按5元/戶·月徵收;
(二)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駐軍等根據單位在職人員數按2元/人·月徵收;
(三)完中、寄宿制學校按0.10元/噸水·月徵收;
(四)各類醫院,按總床位計算,按5元/床·月徵收;
(五)一般商業門面12元/間·月,旅店業、餐飲業、娛樂業(含網咖)按營業額3.8‰徵收;
(六)廣告裝潢業按營業額2.7‰徵收;
(七)建築施工單位按照承包工程總造價的1.0‰徵收;
(八)集貿市場按每攤位3元/月(經營面積)徵收;
(九)營運客車按0.10元/座位·月徵收;
(十)城市建築垃圾(渣土)管理按3元/噸徵收。
第五章 徵收方式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主體是縣市容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管理和專款的使用工作。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需持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據。
第十條 按照有利於提高收繳率、降低收取成本及方便繳費的原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徵收對象、計量單位徵收。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市容管理局負責徵收,縣財政、稅務、住建、交運等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
第十一條 對城市低保對象等社會貧困人群可減免徵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
(一)縣市容局向物價部門申辦收費許可證,做到憑證收費,嚴禁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隨意減免收費。
(二)徵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資金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用於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
(三)縣財政、審計、物價、環保、市容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對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自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重複收費,擅自截留挪用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縣物價部門會同縣市容管理部門和縣財政部門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使用定期統計和公告制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告,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 3 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縣物價部門和縣市容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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