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徵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暫行辦法

合肥市徵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暫行辦法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關於印發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價服〔2007〕207號)和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205
【發布文號】合政[2000]51號
【發布日期】2000-09-06
【生效日期】2000-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合肥市徵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暫行辦法
(合政〔2000〕51號)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1999〕12號檔案和國務院國發〔1992〕39號檔案的有關規定,經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00〕3號文批准,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合肥市區(含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火車站綜合開發試驗區)行政區域內黨政群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含在肥部省屬單位、駐肥部隊、大中專院校)、集貿市場及其餐飲攤群點和合肥市居民(含常住人口和暫住人口)。
第三條合肥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市容委)主管垃圾處理收費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市有關部門、區(鎮)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委員會(簡稱區〈鎮〉市容委)負責具體徵收工作。
第四條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及標準:
(一)市區黨政群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含在肥部省屬單位、駐肥部隊、大中專院校)所產生的單位生活垃圾,按在職職工(不含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平均每人每天產生1公斤計算,每噸收費60元,平均每人每年繳納22元。
區(鎮)市容委負責轄區內各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的核定工作,各繳費單位應與市市容委簽定協定,市市容委負責組織力量定期收取。
(二)集貿市場所產生的生活垃圾,以占地經營2平方米為一個收費單位,每一個收費單位每月收費3元,不足2平方米的按照2平方米繳費。
市場主管單位負責在收取攤位費時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攤位數由所屬區(鎮)市容委與市場主管單位共同核定,代收單位應與市市容委簽定協定,定期將收取的費用匯入財政指定專戶。
(三)餐飲攤群點每攤位每月收費3元。
區(鎮)市容委與攤群點主管單位共同核定攤位數,區(鎮)市容委負責按月收取。
(四)涉及企業垃圾處理費的徵收,按另行規定收取。
(五)社會福利單位和中國小校、幼稚園免收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個人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及標準:
(一)常住人口、暫住人口每人每月繳納1元。
(二)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含契約工、臨時工)由戶主或戶主委託的家庭成員所在的單位按人口從工資中代扣垃圾處理費。
(三)其他常住人口、暫住人口由市市容委組織力量定期收取。
(四)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每人每學期收費2元。由各院校負責代收,並與所屬區(鎮)市容委共同核定學生人數,院校與市市容委簽訂協定,每半年繳納一次。
(五)特困職工和下崗工人持特困證和下崗證免收個人生活垃圾處理費,雙職工下崗其未成年子女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六條市市容委應向物價部門申辦收費許可證,同時向其委託的收費單位頒發委託書,做到憑證按標準收費,不得擴大收費範圍。
第七條收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通知書和相關票證,市市容委負責統一向財政部門領取發放至代收單位。受委託的收費單位必須嚴格票證的管理,專人保管,做好登記、使用和核銷工作。
繳費單位和個人要妥善保管繳費票據,避免重複收費。
第八條垃圾處理費收取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通過多種渠道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及時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市市容委與市財政每月結轉一次。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及相關工作。
第九條生活垃圾處理費代收單位和部門及各區(鎮)市容委應將收費的有關資料及時報市市容委。
第十條對不按規定和期限繳納垃圾處理費的,按每逾期一次加收2‰的滯納金。對於拒絕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市市容委對其產生的垃圾不予處理。
第十一條市市容委、市物價局、市財政局等管理部門對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合肥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市屬三縣已實行垃圾處理的,根據實際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合政辦〔1996〕58號文中第二條第一款第一、二項及第三項第二目和合價費字〔1996〕27號文有關收取垃圾處理費的條款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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