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有企業實行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向職代會報告制度的規定

1998年1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經貿委、全國總工會以監發〔1998〕4號印發《關於國有企業實行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向職代會報告制度的規定》。該《規定》共1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17日監察部、國家經貿委、全國總工會發布的《關於國有企業實行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向職代會報告制度的規定》中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國有企業實行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向職代會報告制度的規定
  • 《規定》:14條
  • 時間:1998年11月10日
  • 監發:監察部、國家經貿委、全國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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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有企業實行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向職代會報告制度的規定

檔案內容

(1998年1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經貿委、全國總工會以監發〔1998〕4號聯合印發)
第一條 為完善國有企業的民主管理制度,加強民主監督,促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向職代會報告下列重要事項:
(一)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
(二)個人廉潔自律情況;
(三)與職工切身利益直接有關的事項。
第三條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用於必要招待的各項費用。
報告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應當包括:業務招待費全年核定額和實際支出額以及主要開支項目,開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續是否完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四條 報告個人廉潔自律情況應當包括:本人收入,住房、購房、裝修住房,電話費開支,使用公車,出差出國(境)費用支出,購買本企業內部職工股以及為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等情況。
第五條 報告與職工切身利益直接有關的事項應當包括:企業兼併、出租、破產、拍賣、用工、裁員、職工下崗分流和再就業、工資分配、住房分配、保險福利、勞動保護等事項。
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每年向職代會報告一次上述重要事項。需要及時向職代會報告的,在職代會閉會期間可以向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報告,由聯席會議協商處理。
第七條 未建立職代會和通過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的國有企業,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向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報告並聽取代表的意見。
第八條 職代會可以根據需要成立審核小組,負責對報告的事項進行審核,並向職代會報告審核情況;職代會應當對報告的事項進行審議並提出意見,對企業裁員、工資、福利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依法作出決定。
第九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根據職代會提出的意見或作出的決定,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並向職代會報告改進情況。
第十條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管理部門應當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列入對其考核的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依據。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上級黨組織、工會組織,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權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按規定報告或者不據實報告的,由有關部門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國家經貿委、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17日監察部、國家經貿委、全國總工會發布的《關於國有企業實行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向職代會報告制度的規定》中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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