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嫂

梵嫂

世人對僧人的女人譏稱。 宋 陶谷 《清異錄·梵嫂》:“ 相國寺 星辰院 比丘 澄暉 ,以艷倡為妻……忽一少年踵門謁 暉 ,願置酒參會梵嫂, 暉 難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梵嫂
  • 釋義:世人對僧人的女人譏稱
  • 時代:宋代
  • 出處:《清異錄·梵嫂》
佛說四十二章經》云:“佛言:人懷愛欲不見道。”又說“人繫於妻子寶宅之患。甚於牢獄桎梏鋃鐺。”故出家為沙門者,不得近女色、蓄妻子。
兩晉以前,中國人出家為僧尼者極少。兩晉以來,出家僧尼人數猛增。僧尼“斷婚姻、無子嗣、棄孝養、絕宗祀”的問題成了社會關注的問題。東晉孫綽(314~371年)《喻道論》引時論云:“周孔之教,以孝為首;孝德之至,百行之本……故子之事親,生則致其養,沒則奉其祀;三千之責,莫大無後;體〔得〕之父母,不敢夷毀……而沙門之道,委離所生,棄親即疏;刓剃鬚發,殘其天貌;生廢色養,終絕血食;骨肉之親,等之行路。背理傷情,莫此之甚!”對此,佛教徒不得不作出回應。東晉慧遠指出,僧尼為“方外之賓”,“遯世以求其志,變俗以達其道。變俗,則服章不得與世典同禮;遯世,則宜高尚其跡。”強調僧尼出家的意義在於“拯溺俗於沉流,拔幽根於重劫;遠通三乘之律,廣開天人之路。”所謂“一夫全德,則道洽六親,澤流天下。”[1] 此後,佛教理論家的抗辯一直持續不斷。到唐代,儘管佛教理論家依然堅持僧尼不近女色的教義,嶺南地區卻“間有一二僧,喜擁婦食肉”,[2] 四川成都也有“剔髪若浮屠者,畜妻子自如”[3] 的現象;到宋代,連京城開封著名佛寺相國寺也發生了僧人破色戒的事,陶谷《清異錄》載:“相國寺星辰院比丘澄暉,以艷娼為妻,”時人譏稱“梵嫂”。上述記事,一方面披露了不少地方確有僧人娶妻的事實,另一方面,記述者無不對這種現象表示抨擊。武后時,內史狄仁傑上疏指斥僧人“身自納妻”;[4] 中宗時,左拾遺辛替否上疏亦指斥僧人“蓄妻養孥”,[5] 以至官府不得不出面干預。唐文宗太和年代,李德裕為成都尹、知劍南西川節度事,曾對“剔發若浮屠者蓄妻子自如”的現象下令禁止。[6] 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年)頒令“禁……僧人置妻孥”;[7] 元成宗大德七年(1303年)“罷僧官有妻者”;[8] 元順帝至元元年(1342年)詔“凡有妻室之僧,令還俗為民”;[9] 明代律令則規定:“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若僧道假託親屬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論。”[10]
在史上,有女人的和尚中最著名的人物,應該是與真諦、玄奘並稱為中國佛教三大翻譯家的十六國時期高僧——鳩摩羅什。鳩摩羅什就有2個兒子10個女人......好吧,他是被迫的,你相信不?這是中國佛教界著名的“破戒事件”,為不少“近女色”的出家人津津樂道。
一代宗師都如此,小和尚便更不在乎規矩了。在某段時間,和尚有“妻”成風,且不乏和尚與尼姑結合的事例。和尚的女人也有了專門的稱呼——“梵嫂”,小和尚則敬稱之為“師娘”,而若和尚本人死去或者另有女人,就遂為眾和尚與長老德范者所有。太武帝拓跋燾打叛軍西至長安時,在寺院內發現有大批藏匿的弓矢矛盾,以及僧人淫亂的密室,遂大怒,下令殺戮沙門,查抄寺院。
但是在後來,“出家人不能有女人”還是成為一個普遍的社會態度。到了唐代,法律上雖然沒有禁止和尚不可以有女人的條款,但在實行執行過程中,是不允許和尚有的。如果置女交友被發現了,和尚要被罰去做苦役的。在武宗發動的一系列滅佛運動中,僧尼就達26之多,其中收寺院奴婢為兩稅戶就高達15人,沒收寺院財產無以計數,全國寺院占有良田數十萬畝,形成了一個又一個相對封閉的莊園,而這15萬奴婢就供僧尼驅使取樂。中國歷史最早從法律層面禁止和尚娶妻的,出現在宋朝。宋時期,中國本土化的佛教禪宗日益興盛,新興寺院不僅擁有大量財物和田地山林,而且還經營商業、從事手工業兼放高利貸,並享有多種朝廷賦予的特權,在這一社會背景下,佛教世俗化的趨勢進一步加強,許多來源於天竺的繁瑣的宗教儀式和戒律被禪宗僧人所摒棄,本應長居寺院深研佛法的僧徒,在鬆動的戒律面前,生活日趨多樣化。他們或寫詩作畫,或花鳥品茶,甚至食肉飲酒人所不拘,“花和尚”們也趕上好日子應世而生了。
宋初陶谷《清異錄·釋族·梵嫂》載,時有相國寺星辰院僧人澄暉,“以艷倡為妻,每醉點胸曰:‘二四阿羅,煙粉釋迦。’”又自詡“沒頭髮浪子,有房室如來。”生活過得“快活風流,光前絕後。”後有一個無賴少年來謁,願意埋單擺酒,只要讓他一睹這位“梵嫂”的芳容,澄暉沒同意。隔日,澄暉所居僧院的牌額被人蒙上新紙,上面調侃地寫著:“敕賜雙飛之寺”,一時為笑。當時還有道士與尼姑結為夫婦的,進士楊何“父本黃冠,母嘗為尼,”好事者傳為笑談:牝驢牡馬生騾子,道士師姑養秀才。
而在宋代的嶺南地區,因為距離中原遼遠,禮教束縛較弱,民風原始野俗,加之當地海上貿易發達,商業及高利貸業非常興盛,寺院資產普遍比較雄厚。因此當地富裕僧人“例有室家,”多有娶妻者。早在唐末,高州刺史房千里所著《投荒雜錄》中有:“南人率不信釋氏,......間有一二僧,喜擁婦食肉,但居其家,不能少解佛事。土人以女配僧,呼之曰師郎。”到了宋代,宋初鄭熊隨軍平定南漢,所著《番禺雜記》還曾記載番禹一帶和尚娶妻,人們稱之為“火宅僧。”南宋時人莊綽《雞肋編》中記載,“廣南風俗,市井坐估,多僧人為之,率皆致富,”以致“婦女多嫁於僧,欲落髮則行定,既剃度乃成禮。”這甚至使得當地的僧帽製作有自己的獨特工藝,制帽時“止一圈而無屋”不加帽頂,以便僧人新婚時“簪花其上。”當時有位北方人參加富商之女與某寺僧人的婚禮,場面熱鬧賓客眾多,等新郎出見,“視之,乃一僧也。”驚奇過後他即興題詩一首:“行盡人間四百州,只應此地最風流。夜來花燭開新燕,迎得王郎不裹頭。”
這一現象在江南民間也有流行,《雞肋編》曾載,當時的“兩浙婦人皆事服飾口腹,而恥為營生。故小民之家不能供其費,皆縱其私通,謂之‘貼夫’,公然出入,不以為怪。如近寺居人,其所貼者皆僧行者,多至四五焉。”可見當時江南僧人公然“包二奶”,卻不為世俗所非。
宋代僧人還是妓院娼館的常客,這在當時的史料記載中多有出現。《笑林廣記》曾記載了一個宋代和尚宿娼的故事:杭州靈隱寺有僧瞭然,常宿於娼妓李秀奴家,並在自己手臂上刺字:“但願生從極樂園,免教今世苦相思。”不久衣缽一空,秀奴與他絕交。瞭然依然迷戀不已,乘醉往秀奴家,被拒之門外,他一怒之下竟殺了秀奴。當時的杭州知府蘇軾判瞭然死刑,還寫首《踏莎行》的判詞:“這個禿驢,修行忒煞,雲山頂上持戒。一從迷戀玉樓人,鶉衣百結渾無奈。毒手傷人,花容粉碎,空空色色今何在?臂間刺道苦相思,這回還了相思債。”這在《清異錄》、《揮壁三錄》、《輟耕錄》、《志雅堂雜鈔》、《西湖遊覽志餘》及趙葵《行營雜錄》等等書籍中所記尤多。
南宋統治階級提倡佛教,僧侶人數激增①。於是在唐五代高級僧侶早已成為殘暴的封建統治階級,他們以叢林為逋逃藪,度牒作護身符,明目張胆地作奸犯科,宿娼、蓄妾以及誘騙良家婦女的醜聞穢事層出不窮。不僅其中的僧人淫亂,世俗男女的密期幽約也多於寺廟中進行。所以宋朝為了佛門清淨從法律層面禁止和尚娶妻。
接下的元朝並沒有繼承這一法規,在元代,和尚是允許結婚生子的,如盜掘南宋皇陵的楊連真迦便有兒子。當年**當道,和尚娶妻比比皆是,“艷妻穠妾,污穢不羞,奪利爭名,奔竟無已,雖俗人所不屑為。”一直到了泰定年間,因為出現了異常的天災,朝臣認為是和尚有女人,穢瀆了天神,元朝“遂復申舊法禁之”,實際仍是一紙空文。元代的和尚更在政治上成為當權派的一部分,氣焰熏灼,他們不僅霸占美貌女人①,而且政府還特地設立了變相的妓院“明因站”供他們淫樂②。當時有一首詩:
近寺人家不重僧,莫道出家便受戒,
遠來和尚好看經。那個貓兒不吃腥!③
據《元史·哈麻傳》載,西蕃僧人伽嶙真善演揲兒法(即房中術),禿魯帖木兒將伽嶙真推薦給元順帝,帝習而喜之,“乃詔以西天僧為司徒,西蕃僧為大元國師。其徒皆取良家女,或四人,或三人奉之,謂之供養。於是帝日從事於其法,廣取女婦,惟淫戲是樂。又選采女為十六天魔舞。八郎者,帝諸弟,與其所謂倚納者,皆在帝前,相與褻狎,甚至男女裸處,……君臣宣淫,而群僧出入禁中,無所禁止,醜聲穢行,著聞於外”。可見,當時的宮妓,不僅要表演歌舞,侍奉統治者,還要充作君臣和僧徒們施行房中術的工具。
元代還有一個怪現象是和尚公開地蓄妓納妾。如《元史·星吉傳》載:“有胡僧曰小住持者,服三品命,恃寵橫甚,數以事凌轢官府,星吉命掩捕之,得妻女樂十有八人。”又元世祖曾命楊璉真加為江南釋教總統,他竟然“受人獻美女寶物無算”。江南的佛教白蓮宗、白雲宗的上層僧侶,更是在自己的寺院中蓄髮娶妻(自己的喔,好似家族世襲的私營企業,和日本某些宗派的家族寺院一樣,把宗教做成了買賣。壟斷教權),儼然一副大家族居家過日子的模樣。
更有甚者,當時的西番和尚竟敢公開入民宅姦污婦女,“泰定二年,西台御史李昌言:‘曾經平涼府、靜、會、定西等州,見西番僧佩金字圓符,絡繹道途,馳騎累百,傳舍至不能容,則假館民舍,因迫逐男子,姦污女婦。’”這當然是元代統治者崇信宗教,縱容番僧的結果。
明朝也是明文禁止和尚娶妻的,而且是歷史上規定最嚴厲的時期,這大概與開國皇帝朱元璋本人是和尚出身有關。在明朝,如果和尚娶妻被發現了,後果很嚴重的,可以“亂棍打死”的,術語叫“捶死勿論”。即便花了一筆錢,留下了活命,也要被削去做和尚的資格,趕出寺院。後來朱棣當皇帝時,進一步加重了對和尚娶妻的打擊力度,“有違者殺”,這是中國司法史上對和尚近女色行為,最為嚴厲的處罰手段。僧人、尼姑、道士和牙婆等,是社會上的浮游者,被當時社會視為穩定社會中的不安定因子。如婦女去寺中求子,婦女回去,果然便能懷孕,生下男女,且又魁偉肥大,疾病不生。因有這些效驗,不論士宦民庶眷屬,無有不到子孫堂求嗣。原來寺中僧人,外貌假作謙恭之態,卻到十分貪淫奸惡。那淨室雖然緊密,俱有暗道可入,俟至鐘聲定後,婦女睡熟,便來奸宿。那婦女中識廉恥的,好似啞子吃黃連,苦在心頭,不敢告訴丈夫。有那一等無恥淫蕩的,倒藉此為繇,不時取樂。如此浸淫,不知年代。因此僧人、道士卻是多種家訓中反覆告誡小心接觸的人群,甚至皇帝一方面出於政策的考慮對佛教持寬容態度,另一方面又對普通僧尼的舉動禁止。如乾隆二十七年對寺觀僧尼以善會為名開場演戲收取錢財加以禁止,將為首僧尼拿獲問罪。①從明代中後期開始,寺廟成為重要的遊樂場所之一,甚至有在寺廟中攜妓唱曲者。道光十八年,鎮國公綿順等帶妓女進廟唱曲受到懲處。②同治八年的上諭中對婦女迸廟燒香嚴加禁止,將護國寺、降福寺等列入禁止名單,表示要對相關廟宇僧尼人等從嚴懲辦,以挽回頹風,並對寺廟的神聖性公開表示懷疑。③ 至於地方法令和鄉村自治條規以及私家訓誡等,更對遊方僧尼持警戒態度。如明代的村規特別提到了禁絕游僧道士賣婆雜戲等進入村內,將僧尼與賣婆等相提並論,視為擾亂社會治安的重要因素。④各類通俗筆記描寫的僧人參與喪葬儀式,演唱佛戲,在現實社會的地方法令中也被禁止。如乾隆二十四年三月,江蘇風俗條約對在喪葬儀式上演出戲劇的僧道進行責處,根據此條約所述,當時有許多僧人將佛經編為戲劇,絲竹彈唱,“儼同優伶”,有不少尼姑為少婦幼女戴發修行,艷服男裝,勾引男婦,與娼妓無異,“又慣人富家演唱彈經,一切引誘淫蕩之事,皆尼庵之所有”⑤。有的地方文告中將寺廟與戲館、遊船、賭場、青樓等並提。⑥有的地方為查禁廟戲而出現過激行為,如河南一知府將觀看廟戲的婦女堵在廟中,令衙役告訴婦女:“汝輩來此,定是喜僧人耳,命一僧負一婦女而出。”此舉雖然引起批評,但是也說明了寺廟和僧尼在大眾心目中的位置。①清代紹興師爺傳抄的秘本《示諭集錄》指責僧人:“不持戒律,靜居僧舍,梵音作鄭、衛之聲,應赴道場,諷誦優伶之曲。”“男女雜沓,僧俗喧闐,嗟彼狂且,豈能死灰而槁木,顧茲少艾,將無火欲而水貪,似此風化所關,亦且佛門有礙。”許多閨箴警告女子不要進寺廟,因為許多邪淫皆由參僧禮道而起。② 之所以有如此想法,也是因為當時社會上不少姦淫案件與遊方僧人有關。明清兩代編寫的公案集中記載了許多與僧人有關的案件,如明代編輯的《包龍圖判百家公案》第二十回《伸蘭瓔冤捉和尚》,第四十五回《除惡僧理素氏冤》,第五十六回《杖奸僧決配遠方》等,都是寫和尚犯姦淫之罪的故事。另外一部案例集《郭青螺六省聽訟錄新民公案》中的《淨寺救秀才》、《和尚術奸烈婦》等案件都與僧人相關。《古今律條公案》將案例分成若干類別,其中一類為“淫僧類”,其中的案件如《蔡府尹斷和尚姦婦》、《張府判除游僧拐婦》等皆為淫僧姦淫婦女的案例。《國朝名公神斷詳刑公案》的“姦情類”、“奸拐類”、“威逼類”都收有一些淫僧故事。
近代皮定均回憶錄《鐵流千里》;有的地區的地主惡霸居然還保持著中世紀慘無人道的“初夜權”。少林寺的和尚也擁有大量土地,周圍幾十里內的農民大多是他們的佃戶,有些所謂“六根清淨”的和尚竟公開要挾佃戶說:‘有閨女的種水澆地,有好媳婦的種好地,有爛媳婦的種爛地,沒有女人的開荒地!’少林寺佃戶的閨女沒人家願娶,小伙子沒有人家願嫁,家家都有一篇慘痛的血淚史。
《郁達夫文集》中所述的浙江諸暨避水嶺西山腳下的石和尚,“從前近村人家娶媳婦,這和尚總要先來享受初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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