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àn jiàn

1.有關訴訟和違法的事件。

2.泛指事件。

3.民事訴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案件
  • 外文名:case
  • 拼音: àn jiàn
  • 分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等
  • 構成要素:政府項目、涉案人有政府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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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概念

xínɡ shì àn jiàn
為追究刑事責任而由司法機關立案處理的案件。在中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批准逮捕和檢察﹑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案例一

市科信局原處長張實獲刑5年9個月
新快報記者 黃瓊
在職期間借科研項目審批受賄67.9萬,7名行賄人中包括兩名中山大學教授
廣州市科信局原局長謝學寧違規被查後,廣州市科技系統腐敗案件引起廣泛關注。去年底,該局軟體和信息服務業處原處長張實被控受賄近68萬元在越秀區法院公開受審,7名行賄人中有兩名來自中山大學的教授,共“進貢”25萬餘元。記者昨日獲悉,越秀區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實構成受賄,對其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
投案自首並退繳贓款
此前庭審中,張實對於指控均供認不諱,其供述稱,在他擔任廣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處長時,涉案企業都是和科信局有業務往來的高科技企業,“企業申報的項目都是和高科技有關的,我提供幫助讓這些企業獲得立項,企業就能獲得資金支持。”
2013年4月底,張實在市紀委人員的陪同下,到廣州市檢察院投案自首。開庭前一日,張實的家屬陸續向越秀區檢察院和越秀區法院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定了上述指控事實,認為張實構成受賄罪,但其積極退贓且如實供述,可以從輕判處,遂作出如上判決。

案例二

雲南"百房"院長涉嫌賣官 科主任價碼為30至40萬

最高人民檢察院27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今年一季度全國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工作情況。數據顯示,今年1至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貪污賄賂犯罪案件7556件9636人。其中,最高檢點名通報了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原院長王天朝受賄案的具體情況,指出,2005年至2014年,王天朝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醫院基礎工程建設、醫療設備採購、醫生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總計現金人民幣3500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8000餘萬元的房產100套、停車位100個。
去年9月被查
在升職公示期間被舉報
王天朝,在職博士,1957年9月生,18歲就參加工作。在近40年的工作生涯中,王天朝絕大部分時間都在醫藥系統工作。他從普通醫生做起,後歷任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辦公室副主任,省衛生人員培訓中心主任,龍雲醫藥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省衛生廳科教處處長、辦公室主任,省第一人民醫院院長等職。
2014年9月11日,王天朝迎來自己仕途終結的“噩耗”。當天,中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訊息稱:“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院長王天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據醫院工作人員介紹,訊息發布前一天(9月10日)還曾看到王天朝到醫院上班,有員工看到王天朝於11時左右進入其辦公室,但很快就離開了,之後便沒再回來。
頗有戲劇性的是,當時的王天朝正坐等升遷。在其落馬前的一個多月,即2014年7月29日,雲南省委組織部曾發布省管幹部任前公示,王天朝被擬任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當時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的員工普遍都認為,57歲的王天朝將再升一步,從副廳升為正廳級官員。但是這份任前公示在8月4日截止後,便再無下文。
雲南省委組織部一名工作人員介紹,王天朝在公示前並未發現存在問題,而是在任前公示期間被人舉報後發現有問題的。雲南省紀委在掌握一定線索和相關證據後,向省委組織部提出此人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不再適合提拔任用。
任院長近十年
不僅收受房產還涉及賣官
根據最高檢通報,王天朝的問題出在他擔任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院長期間。
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的前身是雲南省立昆華醫院,創建於1939年。是雲南省最早的中國人自辦醫院,當地人一直沿用舊習,稱其為昆華醫院。2004年,47歲的王天朝開始執掌這家醫院的院長一職,長達十年。
一名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科室主任表示,王天朝受賄高峰期可能出現在新住院綜合樓和安寧分院建設期間,“這兩個工程體量巨大”。公開資料顯示,新住院綜合樓已於2011年7月竣工並投入使用,目前是雲南最大的住院大樓。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安寧分院又名“新昆華醫院”,位於昆明市下轄的安寧市太平新區,於2010年開工,預計2015年年底完工。另一名醫院內部人士表示,王天朝收受的100套房產不排除有一部分位於安寧市太平新區的昆華苑小區內,“這裡是醫院職工的集資房。”
微信公號“醫學界雜誌”此前披露,王天朝落馬涉及經濟問題,一是買官賣官,“據傳一個科主任的價碼為30萬~40萬”,二是大型設備採購、基建及藥房等方面的腐敗,據傳王天朝是醫院內部藥店的主要受益人。

民事案件

概念

民事案件指發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而訴諸司法機關,請求由司法機關受理並就有關民事權利和義務進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主要指有關財產權益方面的案件如契約糾紛,物權糾紛等以及侵權行為而發生的糾紛,比如毆打他人致輕微傷害(如果傷害嚴重,則變成刑事案件了),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民事案件依法由各級人民法院(主要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庭受理,並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進行。對民事案件,法院可根據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迴就地審判。對簡單的(即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爭議不大)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其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爭議;可以用簡便的方式傳喚當事人、證人;可以由一個審判員獨自審判。
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質的不同
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關於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性質。而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適用刑事訴訟法程式。⑵適用的實體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婚姻法、經濟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案例

今年1月19日凌晨4時許,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潔跳樓身亡。歐陽潔生前曾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風簽訂一份翻譯合作協定,由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為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進行翻譯。歐陽潔父母認為,女兒的死,和女兒與王東風的契約糾紛有間接關係。就這份翻譯契約,歐陽潔的父親歐陽周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風稱: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契約,歐陽潔的死與他無關。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潔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風以及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訂三方翻譯合作協定,約定由王東風翻譯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決策管理――理論、方法、技巧與套用》、《國際管理挑戰賽賽前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3本書合計126萬字。該協定內容十分簡單,未就翻譯質量作出具體約定。僅約定歐陽潔需要支付給王東風3筆費用,合計30萬元。
歐陽周提出,雖然契約中沒有具體約定3本書的翻譯要達到什麼水平,但王東風組織了一批學生翻譯,導致翻譯出的文稿質量不合格,被皮爾遜公司退回。
歐陽周認為,在契約沒有具體約定翻譯質量的情況下,應當參照行業標準。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只是一個研究機構,不是營利性機構,沒有資質去為管理學專業著作進行翻譯。“如果歐陽潔在這個問題上犯了錯誤,那么王東風作為專業人士犯了更大的錯誤。”在沒有資質的前提下,王還組織沒有翻譯資格的學生對該書進行翻譯,直接導致翻譯質量不合格,書稿被退回。此後,歐陽潔為了讓書稿達到出版標準,又出資讓他人翻譯書稿,給她經濟上帶來很大困擾,回老家借錢時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東風的律師提出,翻譯質量並無問題,而是歐陽潔一直都有資金問題的困擾,到譯稿已經完成時歐陽潔都未能全額付款,至今仍有4萬元未付,如果說違約也是歐陽潔違約。歐陽潔也知道不是由王東風本人翻譯,有一批學生在翻譯書稿。協定並未說明要由王東風本人翻譯。
年過70的歐陽周和陶琪參加了長達3個小時的庭審。陶琪向記者表示,打這個官司並不是為了錢,而是要討個公道。法庭建議雙方調解,王東風的律師表示,如果要補償願意補償1.5萬元,對此,歐陽周表示,如果補償數額太低他不會接受。

行政案件

概念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式提出起訴,由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案件。
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案件必須具備四個基本條件:
⑴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⑵有明確的被告;
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⑷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經濟案件

概念

經濟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因為國家所認可的盈利機構所受到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以及不當的違法經營和商業舞弊、商業間諜,依據《經濟法》的相關章節,可以由當地的地方法院和人民法院進行處理。

構成要素

根據中國最新的《公司法》《經濟法》,凡是損失金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額度的,國家人民法院均受理,還要滿足以下4個基本條件,可以申請紀檢部門進行審查
⑴政府項目
⑵涉案人有政府官員
⑶案件涉及到憲法或者其他法
⑷涉案機構是政府合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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